论政府对科技活动干涉的作用与限度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05

一、科技活动政府干涉的不可避免性

    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自19世纪的后25年以来,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了两种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一是国家干预活动增加了,这种干预活动是要保障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性;二是科学研究和技术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密切,这使得科学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而“国家‘通过’干预对经济发展过程所作的持续性调整,是从抵御放任自流的资本主义的、危害制度的功能失调中产生的。”国家与政府对科技活动的干涉,也正是从体现政治主体的功能、维持社会秩序的需要中产生的。

    1、现代科研活动需要国家与政府发挥作用,才能有效地协调,增强效率

    科学建制化形成之初而在国家政治干预之前,科技活动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组织协调,效率低下。当时,不仅各个研究实验室的效率不高和组织不完善,更严重的是不同的科学研究机构之间和各地科研工作者个人之间普遍缺乏协调。事实上,科技活动的全面组织工作及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一直处于相当低的原始水平,远不能适应当时科技活动巨大发展的需要。科技活动处于混乱状态。当时唯一担当组织作用的是17世纪初期发展起来的科学学会,但它只是业余科学家自愿结合的协会,每个会员对自己的活动享有完全自由,只是为了相互启发及学术交流才聚合在一起。这种“由富裕悠闲的绅士们自愿组成协会的办法不再能满足现代科学组织的需要了。一切国家的科学工作者很少大学、政府或企业的雇员”。作为人类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及管理者的国家与政府必须介入和组织,才能结束科技活动的混乱局面,整体上协调全社会的科技工作,提高科技活动的效益。

    2、大科学时代,只有政府有计划地干预,才能有效促进科学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首先,大科学需要巨额科研经费,只有政治主体才能有效地调配。现代科技活动规模巨大,如回旋加速器的研制、航天工程、海洋开发、极地考察、消除爱滋病等活动,即使有利可图,一般个人或企业都难以承担,只有借助政府的投入和支持。而且,各国为了追求科技投入的最大效益,都在不断加强对科学研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甚至把基础研究都纳入国家目标。科研经费的配置再不可能仅靠“看不见的手”,只有政府才能有效组织调节。

    第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发展也靠政府介入和推动。市场体制是促进科技发展的一种有效的模式,但市场主导的科技活动也存在固有缺陷,需要政府恰当地介入。市场导向讲究内部成本利益分析,追求利润最大化。但现代生活日益增多的公共物品及相关科技活动排斥这种局部个体的利益规律。某些道路、通讯等公共设施,甚至军事设备以及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都可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但都不可能完全由市场途径完成。许多重点社会工程及尖端武器的研究等都不是计较成本利润效益的。同时,市场运行本身需要政府的干预控制及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如各国政府都制定了有关保证科技投入、科技合同执行、专利和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和技术监督等政令法规。

    第三,国家与政府对科技的干预还具有国家政治的意义。按西方学者N.J.维格的说法,这些意义大体有四个方面:(1)为了国家军事防卫;(2)为了国家政治权力和国家尊严;(3)为了国际经济竞争;(4)为了促进国民的健康和安全,保护自然环境。

   第四,当代重大科技成就既是政府力量推动的结果,也反映出政治干预的必要。“两弹一星”“信息高速公路”“人类基因组计划”等当代科技的巨大工程及其成就,主要是靠政府直接推动的结果。尽管面对信息科技的高度发展,西方再度兴起力图消除政府干预的分权运动和新自由主义思潮,但仍有很多西方学者对此持批判态度。

    3、科技发展孕育的巨大问题和负面作用,迫切要求政府干涉、控制和规范

    在现代科技高度发展的同时,出现强烈的“异化”现象,贫富两极分化、生态环境危机、灭绝性战争的威胁等,在很大程度上被归结为科技的负面作用,以至“科学对于我们中的许多人已经变成了一种‘社会问题’,就像贫困和少年犯罪一样,人们想要‘解决一下这个问题’”“就提出了以一种新的方式对科学进行社会控制的问题”。而控制这类问题的有效力量只能是国家与政府等政治主体。

    现代技术产生正反两面的外部效应,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发生巨大危害。社会需要作出判定:哪些技术需要控制,在多大程度上控制它们,怎样控制它们。而N.J.维格和M.E.克莱福特认为:“可接受的社会风险或‘多少安全才能够安全?’的界定,本质上是一种政治问题”。新基因科技革命也必须在它所提出的道德、社会和政治问题的限制下适当发展。某种程度上核武器是有可能得到控制的,而生物技术不可能受到控制。“人们不能控制DNA的流动,它到处都是。由于技术不能完全禁止,因此重要的是讨论并决定各种技术中哪些允许盛行,哪些应该通过政府法令或社会及政治压力加以限制”。

    此外,对于日益严重的科研越轨行为,仅靠科技共同体内部的自我控制机制已难以奏效。必然需要非正式以至正式的外部社会控制,即政府机构的有效介入。比如,美国公共卫生局成立了研究廉政办公室;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组建了一个科学侦探室;美国国会还专门成立了由12人组成的“研究廉政委员会”,成为防范科研中越轨行为的联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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