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对科技活动干涉的作用与限度(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05
 三、政府干涉科技活动的限度

    政府对科技干涉的范围与科技自由活动空间的关系,被一些人比喻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相互关系。子女的成长需要父母的资助和引导,甚至监督,但子女有自己的思想和个性,父母不能过度干涉子女的言行,以免造成对子女的伤害。类似地,国家和政府为科技活动提供资金和良好环境,并进行一定的计划组织,但如果越过了积极干预的应有空间,必然给科技活动带来危害。因此,政府干预科技应当是有限干预。这就是说,政府介入科技活动,应当是立足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宏观全局需要,根据财政能力和科技主体的能力,有选择、有侧重、有限度地进行;并且,对这部分活动的组织管理,也不能采取单一的高度集权的直接管理模式,应根据效益原则和具体领域的固有特点而灵活多样。同时,政府对科技的干预以确保科技内在的自主性为限制和前提,维护各类科技主体的活力。这就是说,一方面,在科研探索领域,即使是国家经费支持的项目除了不要的审计监督、机制创立等外部干预外,在科学内部问题上必须保持充分的自觉自治;另一方面,对无需国家经费支持或市场竞争更有效率的科技活动,政府干预更应仅限于从宏观上创立动力和约束机制,整体上以市场调节。

    科技计划本身固有的局限,必然指向政府干涉之外应有的科技活动空间。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科技发展计划的制定是一个不断探索的学习过程。计划目标的实现取决于多种因素,计划本身不能消除科学研究所固有的不确定性。由于经济成本压力,科技计划常指向可预计或看得见的发展,存在着牺牲将来、换取眼前收益的危险;过分强调实用,可能会限制在某一特定的路线而放弃其他有前景的发展方向。这些表明,在对科技活动的政府干涉之外,适当保留应有的空间。
  由于科技发展是一个永远脱离不了社会氛围的过程。在科技的计划干涉之外,应有社会上众多小的发现和发明。占压倒多数的科学创新,都是极富想象力的结合,在新颖性方面也只有很小的进展。巴伯指出:“小的科学发现基本上以与大的科学发现同样的方式产生,在某种意义上,小的科学发现并不更次要,因为他们是一类科学元素,必要被归并到大发现之中去,大创新和小创新必然紧密联系在一起。”

    巴伯非常强调社会中自由产生的小发现和发明对于科技发展的重要意义。他认为,一个发明的新颖程度通常显得比实际的要大,因为它包含来自文化遗产的构成前提条件。对于非专家等外行来说,发明只是成熟的创造物,所有缓慢的发展与进化过程都被目前的有用性与成功所掩盖。然而,发明与发现的本质就在于先前已有的科学元素的积累,这种积累可能形成一定程度的新颖性发现,但如果考虑过去的遗产,这种新颖性或许就是相当小的。

    科技的自主性是政府干涉之外科技活动空间存在的又一依据。科学知识及其方法体系在任何时刻都是相对结构化的。这一结构并不是完全自动的演变,它还受政治等社会其他部分的影响。科技知识体系有其相对自主性,自主性与社会影响同时作用,产生了多种发现。

    巴伯认为,仅“社会需要”并不总能产生发明。许多“社会需要”已经存在而且继续存在着,却没有招致相应的发明。因此,以“社会需要”为目标的科技计划不能直接导致科技发展,它反而还需要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科技因素。所以,国家必须注重从根本上培育计划之外的科技活动,包括基础广泛的技术发明以及自由的科学探索。

   在政府干涉之外留下一块科技活动空间,是维系科技与政治权利张力的重要保障。为此,国家与政府对科技活动的干涉和介入,必须有明确的条件和限度。从科技活动领域来说,公共科技、国防科技、巨型科技等项目必须有国家与政府介入推动,其他研究项目可由市场及科技共同体自己主导。从政府干涉的方式来看,创建政策法律规范和社会激励机制等,应是政府干涉发挥作用的地方;而对于科技内部活动及立项、评价、鉴定等,都应充分体现科技主体自身的自主权利和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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