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理论解释(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5

  二、我国上市公司的消极现金股利政策

  自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创建。对于快速成长的市场和有幸获得上市资格的公司来说,究竟选择什么样的股利政策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提高公一J的股票市价,从而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需要探索和规范的问题。从我国目前现金股利的实践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仍然不成熟,并且消极股利政策盛行。目前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不分配现象比较普遍。2002年以前,上市后从未进行现金分配的上市公司达到220家,还有67家公司甚至从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2002年f]12006年末,这种情况有所改善。上市后从未进行现金分配的上市公司减少到87家,从未进行过任何形式利润分配的公司有20家。这种不分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股市的高换手率及投资者缺乏长期投资理念有关。投资者主要通过二级市场的交易获利,使得公司不分配成为可能。相对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较高、达到32%,但是股利的收益率却很低。这在一定程度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和低下的盈利能力。

  2.股利支付形式比较特殊。我国上市公司除了现金股利外,主要的分配形式还有送红股以及将派现、送股相结合的混合股利,这与国外目前以现金股利和股票回购为主的股利支付形式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也就是说,作为西方国家股利支付主要形式的现金股利在我国仍未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合理的应用。同时,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分配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1992—1995年为第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分配现金股利公司的比例较高,最高的1993年有81.14%的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第二个阶段是1996~1999年,在这个阶段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下降,四年问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均在三分之一左右,这也直接导致了国家政策监管机构对公司现金股利的关注。2000年后由于现金股利政策与再融资资格挂钩政策的出台客观上使得现金股利分配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较之前有明显的增加。2000年达到最高,有超过60%的公司分配现金股利, 到2006年止这一比例在50%左右。

  3.现金股利政策波动大,缺乏连续性。1993~2001年间,连续3次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为83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8.11%,2001~2004年,连续分配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只有340多家,约占上市公数总数的25%。这反映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很不稳定,普遍执行的是不连续的现金股利政策,管理层对现金股利等股利的支付具有相当的随意性,不重视对股东的回报。具体表现为没有股价日标,盲目攀比,欲使股价人为地维持高位;股利支付率时高时低,毫无规律可言。

  4.盲目迎合市场和增资需要,公司缺乏成熟的股利政策。2000年3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要求公司应当在《配股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公司自上市后历年的分红派息情况。2001年3月颁发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主承销商应重点关注最近三年未分红派息的公刮。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应当关注公司最近三年的分红派息情况,尤其是现金股利情况。这些政策的出台客观上使得诸多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成为增资的一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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