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5

  
  二、 共同生活型同居期间财产的界定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共同生活型同居的财产界定适用婚姻法律中有效婚姻关系处理,没有构成事实婚姻的共同生活型同居的财产界定按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属于共同共有的一种变通,它将同居双方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界定为双方共同财产。不同的是,第一、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共有在一定的期限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吸收一方婚前财产为双方共有的财产,而一般共有关系双方不得因为期限的缘故将一方在同居关系前的财产吸收为共有财产;第二、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共有一方在一方死亡分割财产后,有权利继承死亡者的财产,而一般共有关系双方在一方死亡分割财产后,没有权利继承死亡者的财产。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其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生活型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界定:
  第一、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第二、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的工商业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归双方共有,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或个体企业上的投资归双方共有。
  第三、同居前双方合资共同购置的财产,为按份共有的共同财产。
  第四、同居前,亲友赠与双方的结婚(主要是指农村举办婚礼而未领取结婚登记证的同居关系)礼物,视为共同财产。
  第五、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修缮的,如果属于事实婚姻的,转化为共同财产。没有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果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构成事实婚姻的,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不能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七、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受赠的财产。构成事实婚姻的,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以视为共同财产。不能构成事实婚姻的,归一方所有。
  第八、共有财产与单方财产无法查清的,推定为共有财产。
  下列财产归单方所有:
  第一、同居后又分居的,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第二、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因人身关系取得的遗产或者赠与物一般归该当事人所有。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三、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该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来,如果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的,财产问题应该按照事实婚姻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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