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后财产的处理(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5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应该按照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处分财产。对于共同生活型同居一方死亡的,财产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属于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的平均分割;按份共有的,按份分割。
  2.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得分割,属于生者的归生者所有;属于死者的,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
  3.按照本文第二部分的分析,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在遵守上述三条原则的前提下,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妥善分割。
  5.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结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6.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双方财产分割以后,生者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一般不形成继承与被继承关系,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生者不能继承死者分割的同居遗产,更不能继承死者非同居期间的财产。
  如果生者依靠死者生前的抚养并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那么可以继承死者分割的部分遗产。如果生者在死者生前对死者尽到了叫多的扶养义务,可以继承死者适当的遗产。
  现今社会,我们国家还没有消除农村存在的只办理婚礼仪式,而不进行合法婚姻登记的现状,就又出现了城市的非婚同居式的准婚姻现象。为了规范由此引起的各种财产问题,我国法律对非法同居作出了不同的分类,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同居关系,遏止恶意的同居关系,进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在法律实践中,要甄别情况,依法妥善处理。
  
  参考文献
  [1]《婚姻家庭法》,杨大文,马忆南,北京大学出版社
  [2]《婚姻与继承法学》,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婚姻法司法解释法理与适用》,尚晨光,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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