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圈经济的繁荣与政府公共管理体制的创新(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5

    3.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现象严重

    由于地方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与地方政府官员个人的政治升迁挂钩,地方政府往往以投资拉动GDP的增长。长三角区域内共有开发区199个。而港口的重复建设更是矛盾重重,南京以下的长江段,已建、在建和待建的万吨以上码头泊位共100多个。从江阴到南通60公里岸段,有68个万吨级泊位,平均0. 9公里就有一个。结果是,一方面有的港口设施能力严重过剩,而另一方面,又在大量投资建设新的港口。c长此以往,会造成都市圈之间的恶性过度竞争,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这一切都是源于现行的政绩考核指标转嫁的阻力,实际上可归结为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双重阻力。如果在区域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过程中不能改革现有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地方政府官员还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地区的全局利益,那么这种阻力也将长期存在。

    4.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务。然而,我国法律对涉及的有关府际合作尤其是地方政府合作的规定和条例几乎是空白,法律只规定了各级政府管理其辖区范围内的事务,对上级机关在跨域事务中的角色扮演,对于地方政府合作中的权利、责任分担等问题,根本都没有涉及。这就容易导致各地方政府各自为政、推诱扯皮、争议不断等情况的出现。国家如果不尽快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解决跨区域合作与治理及其争端处理的法律法规,这种法律制度上的阻力也仍将存在。

    5.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动力不够

    公共管理体制创新对各地政府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尝试,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没有现成的道路选择。虽然人们对于公共管理体制创新已达成共识,但到底什么是公共管理体制创新,其基本特点和内容有哪些,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基本任务是什么,公共管理体制创新与传统政府体制有哪些区别,如何做到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等,理论界尚有不同的看法。由于理论认识的争议,公共管理体制创新就还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不可避免地构成理论指导的阻力。所以,各地政府提出的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实践就还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因此,在公共管理体制创新时有把它简单化的倾向,也有把什么都往公共管理体制创新身上靠的倾向。对此,我们应该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真正实现理论指导实践前进、实践又推动理论进步的良性互动的发展态势。

   三、都市圈政府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主要着力点

    1.树立“双赢”、“多赢”观念,走协商与合作的区域公共管理之路,这是体制创新的基础

    由于长期以来行政体制的分割性,各地政府实际上已成为了地方利益的代言人,各地方的利益径渭分明,甚至高于一切。如果在都市圈经济发展如此迅速,所引发的公共管理问题又如此之多的情况下,各地方政府仍然抱着本位主义,从传统的地方利益观念出发,独善其身的话,必将会造成“双败”、“多败”的结局。所以,要树立“双赢”、“多赢”观念,走协商与合作的区域公共管理之路,这是体制创新的基础。走协商与合作的区域公共管理之路,首要的就是要摒弃传统的以单位行政区划为基础进行管理的惯性思维,树立区域公共管理的新思维。比如:历史上河流往往被作为天然的地域边界,但从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看,这种边界划分显然是最糟糕的做法。它意味着两个独立的辖区就共有的公共品分割做出决策,而决策结果由双方共同承担c实际上谁也不主动或不愿意承担不利的后果。

    所以,各地方政府要以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为价值导向,而非以行政区划的切割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协商与合作,做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实际上2003年以来,围绕长三角一体化,江浙沪三地高层就已经频繁互访,协商共商,对自己在一体化发展中的作用重新定位。上海已经明确把“建设长江三角洲大都市圈”作为其基本战略之一,提出“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的联动发展新路子。周边省市也都在有意识地努力打破“诸侯经济”,“主动接轨”上海。2003年5月,苏嘉杭高速公路江苏浙江交界收费站实现合并经营,这是长三角公路运营首次打破行政区划藩篱,成功走向联合运营的开端。长三角区域政府还规划在未来5年内,建成一个现代化快速交通网,把“长三角”15座中心城市、55座中等城市、1446个小城镇全部纳人“3小时都市圈”。旅游一体化也已经有较好进展。C此外,2003年度还签署了长三角城市中小企业政策互享的文件。

    2.大力加强法制环境的和谐建设,这是体制创新的核心

    事实上,地方政府间的博弈是广泛而合理地存在的,只不过我们应该将其更加显性化和法律制度化。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就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所以,法律法规是各地方政府进行有效合作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政府合作的具体规定非常少,合作往往受到领导个人意志的重要影响,靠地方领导人推动,这就使得合作的人治色彩浓厚,缺乏法制的保障。因此,大力加强法制环境的}f1i皆建设是体制创新的核心。首先,建议国家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跨区域合作法》,使政府间的合作活动走上法制化的道路。还要及时修改其他的相关法律如《环境法》等,对区域治理等做出具体规定,使区域政府的各项合作活动都有法可依〕国家有.关部门还要改革唯GDP马首是瞻的政绩考核办法,将区域合作的成果也列人考核的指标并使其法制化。其次,“由于不同的法律制定主体在具体制定法律时所秉持的立法理念、看待问题的立场、方法以及立法的技术和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差别,所以由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在内容上不一致、甚至相去甚远的事例并不鲜见。,嗯为此,都市圈内各行政区的立法主体还要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立法的前提下,就跨行政区的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务,如宏观调控、社会保障、人才流动、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立法协调,构建法律的相互认可和法律资源的共享机制,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更具科学性和适用性,既符合行政区利益,也符合都市圈经济发展的要求。再次,各行政区司法机关之间也要加强司法协调,统一司法标准,加强司法协助,通过行政区的司法功能整合,在都市圈内建立一个畅通无阻的司法体系,使每个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必要时可考虑设置大区怯院,确保区域经济刊本化的良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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