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满足社会需求:公共行政的目标选择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论文关键词]公共行政目标;社会需求;服务;公平;效率  

  [论文摘要]关于公共行政的目标,有“提供服务”、“提高效率”、“追求公平”等不同的范式。但从本质上来说,这些范式所追求的都只是一种方式或手段,并不足以代表目标,公共行政的目标应定位于满足社会需求。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府的最终目标应该是消除其自身,实现人类的自由和解放。但在政府与国家仍必须存在的这漫长时期中,政府的目标到底是什么,作为政府价值主要体现的公共行政存在的意义是什么等问题仍需要从理论上加以阐释清楚。特别是在社会发展受到阻碍时,在行政改革难以取得突破时,更要从理论上深人地研究这些问题,以指导行政改革的发展公共行政的目标是指公共行政存在的意义和公共行政活动的目的指向。但到底应该以什么作为公共行政的目标,学术界并没有定论。我们下面对在公共行政学界基本得到认可的三种目标范式进行评述,希望能够得出自己的结论,并求教于学界。

  一、关于公共行政的目标是提供服务

  有学者认为,“政府行政的最大目的在于提供公共服务。”还有学者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提出“管理就是服务,行政管理的实质也是利用组织及其成员赋予的权力为公众利益服务”、“政府是公民间契约的产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为公民和社会共同利益服务的组织。随着社会的发展,它日益脱离并凌驾于社会之上,但这种服务性质不可能改变,只不过是服务的对象不同而已。政府最根本的职能仍然是服务职能”、“公共行政服务的对象应该是公民、国家和社会三个方面。”

  从新公共管理的角度而言,把服务作为公共行政的目标,会面临着如下几个问题的挑战:为什么把服务作为目标?现代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服务吗?现代政府能提供好的服务吗?如果不能在这三个问题上得到肯定的答复,那么,公共行政以服务为目标则是错误的选择。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把服务作为公共行政的目标,用社会契约论来解释是因为保障公意的实现,保护公民的权利是政府的责任。但公民的权利和政府的权力是动态的,与建立契约之初并不相同,因此即使有这样一份契约,与现实情形也会有很大区别。这样,如何理解政府提供的服务就是公民希望得到的,是按照契约(也可以说是旧有的制度规定),还是按照现实的情况来确定?从“服务”这个词中并不能反映出来。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如果把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能界定为提供服务,那么,是哪方面的服务?为企业发展制定具体的目标,给企业的产品定价,算不算服务?也许多数人都认为政府提供的是公共服务,而非私人服务。问题是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的界限在哪?公共服务与私人服务是可以互相转化的,这一点应该能得到承认。而且,公共服务就只有政府才能提供吗?就算公共服务只应该由政府来提供,那么它能提供好吗?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明确提出,自威尔逊始,“大多数政府领导人一直认为,政府的角色是单方面的:收税和提供服务”,许多本属于非政府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也被放在政府手里,“进步党人和新政拥护者相信,各级政府应该利用政府雇员去提供他们决定的大多数服务内容。”但是,“到了70年代,几乎没有任何市长、州长或者议员能够想象有其他的可行之道。他们已经被链条锁在收税和服务的大车上了。”随着经济增长放慢和财政危机的袭来,各种问题出现了,政府在提高税收和增加服务的二元悖论中徘徊不前,结果导致税费不断增加而服务却没有跟上,取消政府的呼声却越来越高。美国一些首先对政府进行改革的地方政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他们认为“提供服务并非政府的义务,政府的义务是保障服务提供得以实现。”“市政当局将会越来越经常地规定自己扮演催化剂和促进者的角色。市政当局将会越来越多地规定自己的任务是确定总是的范围和性质。然后把各种资源手段结合起来让其他人去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政府并不是公共服务的唯一提供者,而且,政府也并不一定能解决好公共服务的提供问题。

  总结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观点,我们认为,如果把提供服务作为公共行政的目标,将产生如下问题:第一,政府将会侵占许多非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甚至私人服务。第二。政府将在收税和提供服务的圈子里停滞不前。第三,政府无法保证公共服务的提供,从而导致政府合法性危机的产生。

  “提供服务”在公共行政领域被人关注,是因为任何一个政府都必须考虑和解决这一问题。但是,服务也往往因此被看作政府行为方式的总称。而目标通常都指一个明确而实际的指向,服务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指向。因为提供服务这种行为还有一个更为“目标性”的目标——满足社会的需求。社会需求的满足就是公共行政目标的实现。比如,“为人民服务”,可以这样去解释:用服务的方式来满足人民的需求。当把“人民”这个政治概念转换为“公民”的时候,那么就可以把满足公民需求作为行政的目标之一。之所以说“目标之”,是因为对公共行政有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公民,还应有社会组织(包括企业)那么满足社会需求就应该作为公共行政的目标定位了。社会需求,它是指社会(包括社会组织、个人)对公共行政(或者说政府)的需求。当然,这种需求也并不包括社会对政府的任何需求,这种需求是政府职能范围之内的需求。凡事都找政府并不是合理的选择甚至也并不是合法的选择。政府只能管它能管而且管得好的事情,它的职能范围是有限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也不能任何事情都找政府。所以确切地说公共行政的目标是满足它能满足的那部分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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