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题饼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二、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现状

    1.基本分析

    在我国,尤其是近几年政府已敢于对某些严重的或敏感的环境问题予以披露,如日益严重的沙尘暴问题就在媒体上得到了公开讨论。目前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要表现在:(1)公共性信息的公开。如环境质量公报、重点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质量周报、城市空气质量周报、日报、预报等;(2)重大污染事故紧急通报;(3)中央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实行的政府上网工程及政务公开。其中包括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包括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公开排污收费标准、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和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五个方面)和排污收费政务公开试点工作。

    这些实践无疑使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的数量比过去有所增多,推动了政府运作的透明度。但是,就总体而言,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

    2.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政府环境信息偏重保密,公开程度低。在美国等拥有相对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公开是一般原则,不公开才是例外,除法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少数环境信息外,绝大部分环境信息都是公开的。在我国政府掌握的绝大部分环境信息处于相对的封闭或闲置状态,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只被政府部门作为执法的内部规定,而不向公众公开。由于我国对保密文件以外的政府环境信息是否公开一直没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统一的规定,造成一些非保密文件难以通过正规渠道及时向公众开放。

      (2)政府为社会提供环境信息的方式和渠道少,公众对高质量环境信息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最主要的问题是公众自由获取环境信息的经常性机制尚未建立。在国外,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依法主动公开,即行政机关依法对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依申请公开,即公众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公开和使用。目前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较为单一,只有政府主动通过公报、新闻媒体、发布会等方式的信息公开,还没有建立和实行依公民申请而公开环境信息的机制。公民和社会组织向环保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信息一般很难得到满足,这导致公众对高质量的环境信息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3)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国外关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较为严密,主要有公民申请公开的程序、行政会议公开的程序,同时明确规定公众在其获取公共(环境)信息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的途径来获得救济。在我国,即便是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零散规定的法律中也鲜有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在公民无法正常获取(环境)信息时也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和途径,程序上的保障极其匾乏。

    (4)当前推行的环境政务公开存在明显不足。环境政务公开的推行使环保行政部门的工作作风有了很大改观,为公众提供的环境信息在量上比过去有所增多,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很多地方的环境政务公开虽然声势很大,却缺少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内涵,公开的内容全部由环保行政部门自行决定,公众没有选择权,真正想了解的一些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环境信息仍是困难重重。于是,环境政务公开一方面给公众带来的实惠和方便与公众的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也使公众很难真正参与到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中去,公众自然对其反应冷淡。政府上网工程为环境信息快速传播提供了先进手段,也为加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提供了硬件条件。但目前己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有的政府环保网站角色错位,承担了专业门户网站的功能;有些政府网站则在重复媒体的新闻报道;从中央到地方的环保政府网站几乎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陈旧的问题;个别环保政府网站除了主页_上的网址和几个栏目名称外,几乎看不到任何实际内容,成为“空头网站”,其开设目的并非是为公众提供更多的环境信息服务,而仅仅是满足于网上亮相的“形象工程”。

    从总体上看,当前的环境政务公开对环保行政机关几乎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无论从政府角度,还是从公众角度看,环境政务公开往往成为政府对公众的“施舍或恩赐”,政府垄断环境信息的观念仍然没有根本的改变。因此,环境政务公开尚未使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发生质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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