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题饼究(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三、促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对策与建议

    1.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观念的转变与定位

    (1)政府环境信息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全体公民。政府在行使环保行政管理权的整个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环境信息以及收集处理环境信息的权力,从根本_L讲,都是以纳税人的支持为成本的,因此这种环境信息理应为全体公民所知晓。从环境管理民主的角度看,公众与民选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一代理”的关系。因为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对其进行占有、支配和损害f}l(}m),必须由代表全体公民意志的机构来管理,这样才能有利于环境公共财产的品质得以维护和提高,公众则可以通过司法或行政等程序对对其进行监督}z7(r}oa),从而在公众与环保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委托一代理”的关系,代理人(环保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理应为委托人(公众)所知晓。

    因此,政府环境信息从根本上具有为全体公民所有的公共属性,公民也因此应当享有对政府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政府对环境信息的垄断不具有合法性。

      (2)环境信息公开是一般,保密才是例外。一与前述“委托一代理”关系相适应,公民与政府环保行政管理机关在任何时候都存在一种相对应的“权力一责任”关系,而在这种关系背后起作用的则是公民的利益需求。公民委托政府行使环境管理的权力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公民对影响其切身利益的决策和管理活动应当知晓自然是题中之意,与政府相关职责相对应的就是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因而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环保行政管理机关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而政府信息的保密应该遵循的宗旨是有利于公共利益,主要是针对可能损害社会成员利益的各种行为,这种职责是与公民得到保护的权利相对应的。但是,由于受既有历史和传统理念的影响,保密一直在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处理中占据首要地位,成为政府(环境)信息处理的一般原则,公开反而成了特殊原则,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造成了政府职责的错位。

      (3)公民对政府环保行政部门监督的基础是全面的环境信息公开。公众依法参与环境管理以及监督环保行政部门的行为的权利必须是在充分了解政府环境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没有它,公众对环境管理的参与将只能处于“自为性的参与”层次[f31,没有它公众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将寸步难行。因此,公众对环境管理的参与和监督及其有效性依赖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同时也反映政府接受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的主动性,进而反映着社会的民主程度。

    2.构建系统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体系

    观念的转变与定位最终要落实到相应的制度体系。我国已有一些关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散见于少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条文中,但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首先是一个构建的问题。在构建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各方利益的艰难博弈和平衡,并最终形成反映利益平衡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构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从一些发达国家环境信息公开的演进历史过程及趋势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的标志最终都表现为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如美国的《阳光下的政府法》和《信息自由法》、英国的《环境信息法规》、德国的《环境信息法》、加拿大的《信息公开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等[[4]。而我国只在《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少数法律中涉及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这些还远不能适应环境管理民主化,环境信息公开化的要求。因此,如何有机地整合现有的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零散法律规定,同时借鉴西方一些先进国家在此方面的理念、原则、技术及其他经验,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专门法律,将使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不仅作为一种制度,更作为一种理念,渗透到政府运作中,为政府的透明化和公民环境权利的落实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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