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对档案工作的影响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论文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档案工作 理论建设

   论文摘要:档案馆是政府文件的归口管理单位和主要聚集地,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赋予其一种新的身份,即政府现行文件的法定公开场所。新身份的确立为档案工作带来机遇,也将带来诸如理论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新挑战。

  从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着手进行调研,到2007年4月5日国务院第492号令的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后历经八年时间终于问世了。众所周知,我国信息资源80%由政府掌握且多数不向公众开放,如今《条例》的问世,被各界人士视为中国建立阳光、透明政府的重要里程碑。而对于承担法定公开责任的单位——各级档案部门而言,《条例》的颁布既可以说是促其实现为民所知、为民所用,真正发挥信息服务职能的机遇,但同时也给这一机构在传统理论内涵、工作方法以及管理机制等方面带来新的挑战。

  一、《条例》的颁布给档案工作带来机遇

  1.《条例》为档案工作中现行文件的公开利用提供重要法律依据。据有关方面的统计,中国信息资源约80%由政府掌控,这80%的信息资源中又有80%未被利用。毫无疑问,这一状况无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还是科学研究,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信息公开方面的相关法律依据。

  《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明确了现行文件公开的客体;第十六条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例》明确了现行文件的公开是档案馆的一项重要业务,也就是说,在档案馆(室)施行现行文件公开是有法可依的;同时,从行政机关角度予以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条例》不但为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实现了我国档案信息管理水平与世界的接轨,而且也为现行文件公开利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2.《条例》促使档案馆更好地提供“文化服务”并展示“人文关怀”。一个国家档案工作水平和档案事业发达程囊的标志之一就是档案的开放程度。过去,利用档案大多是政府行为,人们的档案利用意识也相对较弱。《条例》的颁布促使档案馆提升了文化服务性、公共性和亲民性,充分展示自身的“人文关怀”,并极大地提高了档案的开放程度。

  在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他们认为不公开之外的都应该公开,即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相比之下,我国也从两方面体现了这一原则,而且更具中国特色: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这样,第~,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或随意公布,或由于认识差异对本应公布的而未公布,在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陛、时效性和针对性的同时,刺激了相关历史档案的开放和文件归档后的及时开放利用。第二,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地予以公布,可以方便群众知晓政府信息,迎合群众进行“文化休闲”活动的趋势。目前,许多档案馆在节假日也开馆服务,正成为公众一种新兴的时尚休闲场所,还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发班车,往返接送利用者,充分发扬了档案馆作为文化部门的“人文关怀”精神。档案馆已不再是让人敬而远之的圣地,取而代之的必将是亲民、开放的公共服务机构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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