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作为国家科学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各项事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在相互促进、影响与作用中运动和发展。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化,国民素质不断增强,人们逐渐从法律上认识到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在自觉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求行使与捍卫法律赋予的权利。由此可见,档案工作法制化是档案工作科学发展与档案事业协调进步的根本保证。
一、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实际中分析,尽管经过档案部门的不懈努力,我国档案工作法制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亟需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认真地加以改进。
1.档案工作法制化意识淡薄。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行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的社会档案意识普遍增强,档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利用领域也得到不断拓展,档案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但是,受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步伐尚显滞后,社会的档案法制意识仍显淡薄,存在着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尚未得到全社会的普遍重视、有关的档案工作法规制定与实施缺乏广泛社会基础、档案行政执法阻力较大等实际问题。
2.档案部门的忧患意识不强。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在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缺乏影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档案部门忧患意识不强。就社会整体的发展状况而言,确实难以将档案工作作为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去把握,客观上导致相当一部分人对档案工作、尤其是档案法制工作难以产生深层次的认识。如果档案人员也安于现状,得过且过,缺少忧患意识,主动工作观念不强,就必然会导致档案工作法制化逐渐成为被社会遗忘的“角落”。
3.档案法规体系尚待健全。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建设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大成绩,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为解决新时期档案工作遇到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与档案法制化建设水平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现有档案法津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确定违法情节、裁定标准等的适用性上弹性较大,难以把握,使实际的档案执法活动难以得到深入、普遍的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的力度等差强人意。
4.执法人员素质亟需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素质等还远不能适应档案工作法制化建设的要求。有些档案执法人员并非是档案专业人员,缺少对档案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不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文。尤其是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多同志没有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学法、懂法、执法上,而只是忙于一些具体的事务,从对《档案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分析,不少单位仅限于对法律条文的一般性学习,而对于运用档案法律法规去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则较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