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强档案信息伦理的法制化建设(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第三,现有的档案法规中有关信息化方面的规定立法层次偏低。《档案管理软件功能要求暂行规定》、《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等规则和标准,都属于层次较低的行政部门文件,在法律效力上远无法满足档案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这种状况造成的后果就是,在某一案件出现时,无法对其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和制裁。电子档案管理中的利益维护由于缺乏法律保障而长期处于不利地位。

  2.加强档案法制化建设

  第一,加强档案立法。这包括了很多方面和层次,具体说就是要制定有关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网站管理、电子文件数据备份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现有档案法律体系的空白点;对《档案法》中不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特别要增加有关电子档案信息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档案著作权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和惩处措施;把一些必要的原有的部门性行政规章上升到以国家名义制定的法律的高度,避免一些肆意破坏者钻立法层次低的空子,降低由于对档案信息化管理和规范力度不够带来风险的可能性。

  第二,档案立法建设要与现有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不仅要制定管理性的法律法规,更要坚持发展的原则,制定能够促进档案信息化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同时,在对原有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正时要考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使整个体系更加科学完善。

  第三,档案信息法制化建设不仅强调“立法”的重要性,还要全面考虑法制化体系的系统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多个方面;要积极进行机构改革(如现有的局馆合一模式),为档案行政执法和监督职能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认真研究档案信息法制建设的国际动向,积极参与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走向国际不仅使我们在制定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和实施管理时能博采众长,更使我们在打击跨国计算机网络犯罪时,在解决网络侵权、网络违约等跨国纠纷时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做到公平、公正、有效、合理。[9]

  第五,以法律的形式维护符合人们传统道德观念的信息行为,鼓励人们通过网络更多地合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发展新时代信息伦理的道德规范,使法律与道德这两个强有力的杠杆更好地配合,为信息伦理的构建提供可靠的保障。

  综上所述,由于法律和道德借以维持的力量不同(法律是靠国家的强制力,而道德则是靠社会舆论、个人信念),两者规范的行为的差异,使我们在信息伦理建设中必须做到道德和法律并举。而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仅靠道德这种软的控制手段已不足以控制网络失范现象的出现,没有强制性的法律就无法对社会关系进行强有力的保护,不足以制裁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因此,加强信息伦理建设中的法制化是必然和必须的。法制化不仅是档案部门应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信息时代整个社会规范、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注释:

  [1]罗冰梅:《网络环境下信息伦理及其构建》,现代情报,2005年第7期

  [2]杨义勇:《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思考》,高校图书馆工作,2004年第1期

  [3][4]黄志文、王伟、邓坤烘、唐莉:《信息伦理论纲》,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第132页、173页

  [5]余胜,郭忠:《信息技术伦理问题探略》,图书与情报,2000年第3期

  [6][9]张洁:《论信息伦理建设》,华东师范大学,载全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5年5月

  [7]黄东桂:《关于网络社会的伦理思考》,学术论坛,2000年第6期

  [8]胥云、裴艳红、蒋丽萍、巩志芳:《档案信息化对档案立法的影响》,秘书工作,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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