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森林资源资产化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林木资产管理和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进展。本文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核算两个方面阐述中国目前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现状,分析了中国当前在森林资产评估在机构、人员、评估方法及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对策。(本文原刊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12月)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化;产权管理;资产评估;会计核算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度高校哲学社科项目(2013SJB63 00050);国家948项目(2009-4-44)
将自然资源作为一项资产来经营和管理,是目前中国经济研究中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就是根据森林资源的资产属性,加强产权管理,实行森林资源的有偿使用,提高森林资源产业自身的造血机能,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正常运转的内在机制,为林业经济的发展、林业两大体系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1 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必要性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财富,具有资产属性。森林资源的价值可以用货币计量,能为某一利益主体所拥有,并能为其带来经济效益。
(1)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是促进林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传统的管理体制下,人们视森林资源为无价资源,对它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造成环境恶化。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有利于唤醒人们的资源危机意识和环境意识,树立有偿使用观念,节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2)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是将森林资源资产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需要。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会计核算的根本目的是摸清家底,确定存量,将森林资源纳入资产占有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体现真实占有的资产总额,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流失。因此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有助于真实、客观地反映林业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促进商品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3)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后,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林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面向市场,林地资源的转让、合资、合作、股份经营、担保抵押等流转交易活动日趋活跃。然而由于传统的林地资源管理体制只重视实物量管理,加之森林资源的公共产品性质所引起的外部性问题,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只有通过森林资源资产化,才能将森林资源以资产的形式进入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4)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是保护森林资源产权主体的需要。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数量和价值的核算,有利于产权的界定与计量,规范产权行为。森林资源核算与建立资本金制度相结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证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有益于防止资产流失,防止有意压低资源性资产价格造成森林资源产权主体利益损失。森林资源资产化使得资源有了可观的价格,不仅使消耗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有了客观地反映,也为森林资源交易价格的确定提供了客观依据,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节约交易成本。
2中国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现状
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是解决“谁所有、谁负责、准经营、准收益”的问题,落实林业所有制和责任制,明晰林权,包括林地权属和林木权属。林地所有权只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类,可以流转的只有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森林及林木具有一般资产的产权性质,所以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应该是国有或集体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农户。目前,《林权证》是森林资源权属的惟一合法凭证,对稳定山权、林权,维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林权证》既包含有林地、林木所有权,又包含有林地、林木使用权,但实际上更主要地体现的是对林地的合法使用权。由于林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支配权等是可以分离的,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保障林地使用权是中国林业政策至关紧要的重点。
对森林资源资产核算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核算森林生产有机物的价值〔包括木材及其它林产品,其它各种直接或间接来自光合作用的生物量);二是森林的多种生态效能 (如涵养水源、保持土壤、固碳制氧、森林游憩、生物多样性、森林净化环境)的价值。
从1995年起,中国先后在福建、浙江、四川等省份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核算的试点研究,重点突破林木资产的评估及会计核算。然而,由于森林资源资产核算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目前国内外可以借鉴的资料极为有限,许多研究工作都属于探讨性质的。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有林木资产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林木资产入账计价方法的选择、森林资源资产核算中企业会计核算和国民经济核算的关系、森林资源资产会计核算范围的界定等等。
3 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中的问题
当前中国福建、浙江、江西、安徽等地已完成集体林权试点改革,在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方面也已稳步推进,但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森林资源资产登记部门和管理部门职能混乱现象,造成森林资产登记内容缺失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森林资源资产变动却没及时登记等现象,需要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
3.1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缺乏应有的资质
中国当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各级林业部门批准成立的林业资产评估机构,另一类是由国资系统批准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林业部门批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由于存在评估事务所与政府“脱钩改制”问题,以及缺乏合格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大多没有经过国资系统的批准,所以是缺乏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而国资系统批准成立的正式评估机构,由于未配备林业专业人员或评估技术人员不熟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也难以得到林业系统的认可。
3.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严重缺乏
根据国资办颁发的(1997)16号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需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专职人员,其中林学、森林资源调查及管理等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4人;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须经过由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但从目前情况看,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人员极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