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问题的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3.3评估结果难以被市场接受
目前中国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工作独立性差,评估方法缺乏科学性,使得评估结果难以被市场接受。这个问题一方面是由于评估易受行政干预或受合作双方意愿的左右,违背客观原则;另一方面也与评估方法存在缺陷及评估基础工作不够完善有关。评估结果常常作为抵押贷款的依据,贷款者除支付金融机构的利息外,还要支付林权资产评估费、担保公司担保费。商业银行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利率一般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30%~50%,比其他贷款的利率多上浮了20%~50%。此外,林权抵押贷款还需按评估量大小支付6‰~10‰不等的评估费,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还要缴纳3‰担保费,较高的资产评估及融资成本不仅使得林业经营者难以接受,同时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3.4 育林基金重复计提
育林基金是国有林场和苗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用于培育森林资源的一项专用基金。在场圃还没有进行林木资产核算前,由于林木主伐时不计培育成本,为保证更新造林的资金来源,提取一定比例的育林基金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有些林木资产已入账核算的企业,在核算了林木培育成本之后,还要提取育林基金,就会造成重复计提。
4 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对策
4.1尽快解决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的资质问题
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一般性资产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能胜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实际需要,而现实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人员严重缺乏。所以,当务之急是行业主管部门尽快与国家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协调出台成立、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现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并定期组织全国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操作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培训森林资源的评估师,健全森林资源评估中介组织,切实加强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为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供技术基础。建立各类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森林资源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在评估环节出现道德风险。对涉嫌林权抵押贷款诈骗或通过暗箱操作故意抬高林木评估价值骗取银行贷款的有关评估机构和人员,由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
4.2 完善现行的森林资产评估办法
现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缺乏操作性,所以应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在资产评估范围、评估机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费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之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如通过编制科学、合理的参数表,制定各主要林种评估办法,并允许各地根据统一的要求,依照本地的自然条件和树种等具体情况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4.3 建立分级分层次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
根据评估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机构评估、林政官员评估和交易双方协议评估三种形式。协议评估适用于面积较小的产权交易,其结果需公证备案,若涉及国家、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经森林资产监督部门甚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林政官员评估主要评估县级范围内面积较大的标的物。评估事务所则承接跨县、跨地区或交易双方要求的大面积森林资源的评估。
4.4 改进育林基金计提方法
对于那些已进行了林木资产核算的企业,其实际应提取的育林基金数是按现有规定的应计提数超出当期所结转的林木培育成本的差额。若应计提的育林基金数小于或等于已结转的林木培育成本,则本期不再提取育林基金。
5 结论
在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管理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评估技术,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管理,强化资质的审核与从业认证工作,规范评估行为。由于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全国通行的森林资源资产(林木资产)会计核算办法,加之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既无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又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必须坚持由易到难,由简到繁,以点带面,按照总体设计、试点突破、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改善森林资源部门的经济环境,逐步推进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改革。(本文原刊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12月)
作者简介:
丁胜(1970-),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男,江苏姜堰人,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生态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从事林业经济和政策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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