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管理测度研究及评价理论综述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论文关键词:盈余管理  测度  综述

  论文摘要: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盈余管理是一大重点。本文从盈余管理的概念、测量方法、以及相关评价等方面因素等方面对盈余管理实证研究文献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回顾和评价。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企业盈余管理现状,结合具体情况提出建议和改进方法。

  一、盈余管理的概念

  盈余管理是近来会计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但关于盈余管理的概念,会计学界一直存有许多不同意见。Schipper(1998)将盈余管理定义为:“有目的地干预对外财务报告程序,目的是为了获取一些私人利益”;而Healy 和Wahlen(1999)的定义为:盈余管理发生在管理当局运用职业判断编制财务报告和通过规划交易以及变更财务报告时,旨在误导那些以公司的经济业绩为基础的利益关系人的决策或者影响那些以会计报告数字为基础的契约的后果;Scott (2000)同样认为,盈余管理是管理当局利用会计选择权(包括会计政策选择权和会计估计权)来扩大自己的效用或公司价值的行为。这些都是从盈余管理的动机角度来定义盈余管理的,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他们认为盈余管理是管理当局为企业或自己牟利而采取的一种欺骗公众的行为。我国的学者陈雪洁(2002)对盈余管理做出一下的定义: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当局为了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或迫于相关利益集团对其达到预期盈利的压力,在公认会计原则的框架下选择最有利的会计政策或控制应计项目,使报告盈余达到预期水准。

  二、盈余管理测度方法

  实证会计认为,企业盈利(Earnings)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已经实现现金流人的盈利,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Cash From Operations),另一部分则是没有实现现金流入的盈利,由于这部分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但没实现现金流人,故称之为总体应计利润(Total Accruals);由于现金流量是企业实实在在发生的,企业难以对其进行操纵,因此假定盈余操纵只能通过应计利润进行,但并不是全部的总体应计利润都能进行操纵,在总体应计利润各组成项目中,有些是按照现行会计规范强制处理的结果(如固定资产折旧额),有些则是利用现行会计选择的余地调剂、操纵的结果(如人为地提前确认收人和递延费用)。因此,按照总体应计利润的可控程度又将其分为可控应计利润(Discretionary Accruals, DA)和非可控应计利润(Nondiscretionary Accruals)两部分。而盈余管理的测度多集中在对可控应计利润的管理,其主要方法是用“可控应计利润”来测度企业的盈余操纵程度。这就需要建立模型来评估总应计利润中的可控部分。

  有关可控应计利润常用的计量模型主要有希利模型(The Healy Model)、迪安吉洛模型(The DeAngelo Model)、琼斯模型(The Jones Model)、修正的琼斯模型(The Modified Jones Model)和行业模型(The Industry Model)。

  1、  希利模型(The Healy Model)

  这一模型假定:(1)企业各年的非可控应计利润是稳定的;(2)估计期企业各年的可控应计利润遵循随机游走的特点。因此,从长期来说,估计期各年的可控应计利润代数和为0。

  

  其中:

   年非可控应计利润;

   ——t年总应计利润;

  T——1, 2…T,T为估计期的年数;

   一事件期年份

  2、  迪安吉洛模型(The DeAngelo Model)

   这一模型假定:企业事件期前一年度的总体应计利润为事件期的非可控应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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