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总部对资金进行集中并不是无偿的,而是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这实际上是一种资金借贷行为。但是我国现行《贷款通则》的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人的资格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法规禁止企业之间直接相互借贷的行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必须通过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才可以进行资金有偿集中和内部调剂余缺。这就对企业集团进行资金集中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从而限制了这一财务管理模式的发展。
三、 改善资金集中管理的方法
1、 科学的集权与分权
资金集中管理应达到既能集中,又能调动和发挥下属企业的积极性的目的。因此,一方面,企业集团应该重点监督和管理重大投融资、担保和账户,同时还要坚决控制不合理资金支出。对于分公司预算外资金,则支付必须向企业集团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后才可比准。而另一方面,企业集团应当赋予分公司适度的资金自主管理权限,以调动其积极性。如一定限额内的投资权和采购自主权、日常资金调度权等。分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可以采取报账制,只要符合相关规章制度,原则上就能够支配和使用。
2、 提高管理水平
首先,要制定一套统一的、切实可行的经费支出标准,并在各分公司间统一执行。对于预算呢得支出,企业集团准予报销;而对于超出财务制度标准而又合理的支出,在分公司进行详细说明并经该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给予报销。除此之外,对未经财政、人事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再分公司系统内部执行的有关奖金、津贴等开支,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企业集团不予支付。
其次,要建立并逐步完善资金集中结算平台的功能。如资金分析和查询功能,做到能实时查询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公司资金及其增减变动情况,有效监控资金收支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高控制效果。
第三,要实施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根据分公司不同情况,委派相应的财务负责人,并且要求相应的负责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完善内外监督控制
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后,资金的管理风险也大为集中,因此,企业集团首先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对每一笔支出都应进行事前审核,以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其次,对大额费用、超指标支出和大额借款等实行审批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各个分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健全固定资产账务审核制度,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此外,企业集团还要主动接受外界各部门的监督,形成一个相互牵制的机制,尤其要防止总公司财务部门在权利集中的情况下滋生腐败。
4、 争取支持和理解
国家有关部门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操作办法从政策上规范资金集中管理的运作。因此,在此之前,企业集团应尽量争取法院、财政和税务等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对于资金集中管理这一新生事物,要多宣传、多沟通、多解释,在工作上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5、 正确认识资金集中管理的职能
一方面,资金集中管理不具备金融机构的职能,因此不能从事集团外企业放贷、发行债券等金融性业务。另一方面,资金集中管理仅仅是企业集团内部采用的一种财务管理模式,因此其在对分公司资金集中时不能改变各成员单位资金的所有权关系,以保证成员单位资金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其所运作的是集团内成员单位的沉淀资金,并不能取代企业对自有资金的经营权。
四、 总结
总之,企业集团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尽管可以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风险,但是也相应增加了管理难度,集中了管理风险。因此实际工作过程中,企业集团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趋利避害,只有这样,才能使资金集中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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