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约束条件及其探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v) < 0,则施工企业选择不参与投标。因此,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必定预期E(v)≥0,即:p×r - Cl≥0.由于C1 > 0,得出p×r> 0;再由于p≥0,施工企业的预期盈利r > 0.由此得出,理性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必定预期可以取得正利润r,也即投标价r + c > C.因此,在供求决定价格的市场经济法则下,施工企业的报价也不会低于其预期的成本。

  那么,市场经济中是否不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问题呢?这个不等式的推论:“施工企业不会低于成本报价”,在我国现阶段显然很容易被实证推翻,需要增加约束条件才能成立。

  四、不等式约束条件方析

  1、控制利润之外的“利润”

  首先,公有制经济项目投资“委托一代理”模式中,委托人对代理人缺乏约束和“信息不对称”,导致相对较多的“寻租”活动。一部分代理人因看到腐败成本较小,收益较大,而选择“收租”甚至人为“设租”。而一些施工企业在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中,因通过“寻租”能获得额外利润、有利可图而选择“寻租”。对利润r之外的“寻租利润”r‘存在较高的预期。导致r + r'> 0的同时可能r < 0,出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最终结果。



  其次,现阶段大量存在的合同缺陷成为索赔和协商的源泉,导致一些施工企业对“投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的索赔利润r“预期较大,也会出现类似结果。

  第三,实施退出威胁,以业主更大的损失来胁迫业主接受更高的价格。

  由于“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是最低价中标方法为最优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要避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问题,必须控制利润之外的“寻租”利润r'和索赔利润r“。一方面,我们需要完善法制环境,执法力度要大,促使潜在的”寻租“者和”收租“、”设租“者因预期违法成本增加,而作出守法的收益最大化选择。当法制环境完善后,承包商就会约束自己的报价,不敢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或者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也要”扛“下来。这时,我们就可以撤销”最小的工程个别成本“这个名词。

  另一方面,招标代理人受业主委托,接受业主的报酬,应该为业主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许多业主因缺乏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签订合同时存在较多缺陷在所难免,招标代理人应发挥专业优势,服务于业主。因此,引导招标代理人的利益与工程合同签订的完善性相一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国外许多工程中,建筑师/工程师的代理职权可体现在:组织招标、工程量清单准备、发布变更指令、对变更进行计量和估价、对工程进行监理等几方面。建筑师/工程师应根据其服务的项目特点,向顾客推荐比较适合的合同形式。建筑师/工程师建议应包括所推荐合同范本的优缺点、要求和常见漏洞。如果建筑师/工程师没有很好提供合理建议,很可能承担疏忽责任。我国招标代理机构已逐渐同政府部门脱钩,成为名副其实的代理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咨询工作中,尽到代理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再者,应实施保函制,既防范业主工程款拖欠,也防范施工企业的退出威胁。

  2、沉没成本不是成本

  由于原有非竞争性价格机制被打破,在无标底招标的市场竞争中,导致价格下降,并由此进一步影响施工企业对下一轮竞争的价格预期。

  如果没有沉没成本,从不等式可以看到,当建筑市场的中标价格普遍低于某一施工企业成本价时,施工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会退出建筑市场。但事实是某些不变成本或全部不变成本都是沉没成本,如果施工企业退出市场,企业已经投入的一些成本将不能收回,它会蒙受更大的亏损。对于这些已经投入不能收回的成本,张五常指出:“历史成本不是成本”。毫无疑问,施工企业会选择接受低价继续运行。虽然这种运行不利于施工企业健康发展,但我们应允许施工企业采取这种减少亏损的手段。

  3、避免以卸责行为降低成本

  虽然低价并非降低质量的前提,但个别施工企业可能以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来降低成本,即r+c > c'(c:正常实施的预期成本,c':降低质量的预期成本),c'< c.这种卸责行为是否会在低价投标后发生呢?

  首先,在我国实施监理制后,施工企业偷工减料的难度增加,工程质量普遍明显上升;

  其次,工程主体质量实施终身责任制,使施工企业降低质量的成本增加,卸责不再是收益最大化的选择;

  第三,履约保函的约束使卸责成本进一步提高。

  因此,只要以降低质量卸责的成本足够高,施工企业是不会选择降低质量卸责的。

  4、个人收益与企业收益相一致

  只有有效约束个人收益与企业收益,施工企业理性选择的基本假设才能成立。

  首先,由于公有制企业领导的任免不一定与企业的效益挂钩,且企业领导缺乏“剩余索取权”的激励,因此,公有制施工企业的领导决策并不一定满足企业的收益最大化,会导致盲目决策和惰于约束下属。

  其次,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决定,实施投标工作的代理人能否在企业的有效约束下作出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决策,缺乏自身成本估算的施工企业更难做到这一点。

  一般来说,在竞争性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效益相对较低,私营企业由于有灵活的体制,能对代理人产生更主动的约束,使代理人的决策与企业利益相一致。从统计数据上也可证实这一点,2000年全国四级以上建筑企业平均产值利润率为1.5%,其中国有企业为0.4%,国有企业的利润低于平均值,也就更低于非国有企业。

  由于竞争是提高企业管理和效益的推动器,在破产倒闭的威胁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决策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牢牢地捆绑在一起,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也能大幅度提高。南方一些地区国有建筑企业在较多的私营企业的竞争下,竞争能力得以增强,再加上在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在大型工程项目上占据着相对优势。

  5、应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当某一施工企业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亏损大于沉没成本时,根据收益最大化原则,企业会选择退出。但是,国有企业肩负的就业稳定等责任,决定它即使亏损也不会退出市场。其收益最大化的选择,并不仅仅依据经济利益,而是综合了就业、福利等多元目标,而多元目标也往往是导致国有企业成本过高的根源之一。

  由于建筑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沉没成本高、债务重、冗员多、破产受阻,导致退出壁垒过高,阻碍了优者进入和劣者退出。因此,必须降低退出壁垒,避免亏损的企业无限制亏损。

  成本预期的偏差也会导致低于成本价投标。

  首先,估价误差导致低于成本价投标。由于传统“量价合一”的定额体系存在较多缺陷,而工程经济人员又缺乏工程量清单估价方法的经验,一些施工企业对工程成本的估算误差较高。在“无标底招标”规则中,误差导致的低价中标风险增加。因此,应该尽快实施工程量清单估价方法,通过“干中学”,在实践中使施工企业的估价水平得以提高。

  其次,对风险不能正确预期。在规避风险的假定下,如果合约当事人规避风险的费用低于从所规避的风险中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人就会试图规避风险。但是,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这种侥幸心理体现在施工企业投标中,是对不可预见费的一再挤压、工程措施费用的低估、在合同形式的采用和条款协商中承担过多风险等,导致考虑风险后的成本高于投标报价。

  五、评标的重要作用

  在紧张的竞争性招投标的情况下,投标书的错误常会发生。在国际工程招标中,通常情况下,当业主发现或应该发现承包商在标书中的错误时,业主有义务告知承包商此错误。否则,承包商有权抗辩,不承担业主明知但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估价误差责任。

  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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