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约束条件及其探讨(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1-08
,许多施工企业尚缺乏自身的企业定额,估价中误差更难避免。虽不能要求招标人对投标人标书的准确性负责,但是,当低价标书与其他标书有较大差异,或标书与业主的估价有较大差异时,为避免承包商报价失误导致的损失,招标方应尽到告知义务,由承包商确认其报价是否合理。
从法律角度看,损失发生后法律所要考虑的是,让哪一方承担损失更公平一些,更能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以致于使这样的损失能够在以后较少发生。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把发现或应发现的明显错误的告知义务归责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向招标人负责),这样既避免了业主不当得利,又能较好减少由此导致的损失,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这也与国际惯例相符。因此,在无标底招标的评标中,发现并排除投标报价错误的作用十分重要。
总之,在评标中人为剔除“低于成本的报价”存在很大的误差和主观性。为完善地执行《招标投标法》“不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规定,一方面,应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约束,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评标时招标方的告知义务,双管齐下,才能达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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