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托管问题初探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6-05-15
摘要土地托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改变农民土地使用权基础上,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土地的农民以自愿、有偿形式与种粮大户或合作组织之间形成的一种互托模式。针对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托管与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托管的主要模式、形成的原因、托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促进土地托管发展的建议对策等内容进行了探讨,为农村地区土地托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地区土地托管发展建议
1.农村土地托管与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托管新模式是在不改变农民土地使用权基础上,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土地的农民以自愿、有偿形式与种粮大户或合作组织之间形成的一种互托模式。这种模式是土地流转基础上形成的全新合作模式,与土地流转具有共同性也有本质区别。相同点是:农村土地托管与农村土地流转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为我国农村地区土地规模化经营、农业经济四化同步发展提供参考。两者区别:一是土地承包产权归属不同,土地流转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流转方所有,而土地托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农户所有。二是经济利益分配不同,土地流转是流转方一次性给予农户土地流转的费用,且农户不得干预种植的相关事宜,土地托管却与之相反,土地托管可以获得土地种植过程中的全部收益,而托管方获得生产种植过程中的劳务服务费和销售增值收益,并且农户可以对种植提出要求。
2.农村土地托管的主要模式农村地区现有土地托管主要分为全托型和半托型:一是全托型土地托管又分为收益型全托和服务型全托;收益型全托是指农民与托管方签订土地托管合同后,农民将土地托付给托管方,由托管方负责土地从种植到收割的全过程,包括种植所需的种子、化肥等,最后由托管方按照收成进行分红或分粮食;服务型全托是指农民与托管方签订服务合同,内容是托管方为农户提供全程种植服务与粮食产值保证书,保证粮食产值达到农户要求的固定产值,达不到要求产值由托管方进行补填,超出固定产值部分由托管方所有,但农户需为托管方提供种植所需物资如种子、化肥、农药及提供全程服务的费用。全托型这种模式适用于常年在外务工和不具备耕种能力的人群,这种做法既解决了农民外出务工又不放弃土地种植的情况,又解决了土地一次性低价转包的现象,完成了农民的理想不种地也受益。二是半托型土地托管是指农户与托管方签订合作合同,具体签订事项根据农户具体要求,托管方主要负责定期技术指导(播种、除草、撒肥、除虫害、收割)与农业机械服务,如有需要托管方在进行其他服务项目需求则需要另行结算费用,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季节性外出务工及不愿对土地进行全程耕种的人群。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3.农村土地托管形成的原因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先,土地是农民的根,粮食是农民的保障,农民对土地有着依赖情。但我国农村地区人多地少,技术科学含量低导致产物效益低,经济发展缓慢,农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提升已是农村地区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农村城镇化发展,非农业经济增长为农民生活带来新契机,部分农民选择外出务工或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
二、三产业,但农民从骨子里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通过实践得出土地托管模式从农民实际需求入手,根本上解决了农民对土地耕种难、收益低、不愿放的现象,且通过土地托管与农民自己种植成果相比,托管后粮食产值更高,经济效益更明显,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进行其他行业发展,以上诸多原因促使农村土地托管模式形成。
4.农村土地托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托管工作进展情况良好,但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农民对土地托管缺少认知,限制土地托管的全面发展。土地托管是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灵活多样且对农民选择权没有制约,农民可以自主决定参与或退出,托管方对此并不限制农户自主权,但在现有土地托管参与者多是亲朋或好友,虽然土地托管为农户产生明显经济效益,但农民多采取观望态度,并不进行实际参与,形成农户不参与因素主要是村基层组织及托管方没有对土地托管模式进行细致的说明,农户对土地托管模式只知皮毛未有深入了解,没有起到调动农户参与积极性,遏制了土地托管发展速度。二是农村土地托管周期较长。粮食种植过程周期长风险是农民不愿参与托管的原因之一,耕种土地需要良好的自然条件,一旦出现自然灾害会对粮食产值造成直接影响,而托管方是否有能力处理是农民心中的疑惑。三是农村土地托管机构融资难。土地托管机制需要先进的生产机械、完善的生产程序和大量的生产资金。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托管组织均存在资金短缺、生产设备不完善现象,托管机构大多属于社会经济组织,自身融资渠道狭窄,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没有针对此组织资金扶持项目,托管机构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扶持,自身难融资,导致资金短缺,遏制农村土地托管服务动力。四是农村土地托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保护。国家没有针对土地托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农民参与土地托管只是与当地土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对托管中产生的纠纷问题很难认定纠纷责任,严重的遏制了农民参与土地托管的积极性。
5.促进土地托管发展的建议对策为有效促进农村土地托管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优化调整:一是加大农村土地托管宣传力度。地区政府应发挥政府职能,采取网络、电视、电影、报纸等宣传手段针对农村土地托管进行有效的宣传,对偏远落后地区采取宣传栏以及技术人员下乡讲座形式对土地托管优势进行现场宣传,并对国内成功的土地托管经验进行有效讲解,村基层领导应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土地托管,形成上下联动全民参与的发展中来。二是加大土地托管机构人员配备及生产保障。针对农作物生产周期长,易产生自然灾害这一现象,托管机构内部应聘请专业种植物防虫病专家及专业种植技术人员,对土地进行实地检验、对每块土地的用肥量、用水量及播种量进行检测,严格控制病虫害发生。针对洪水等自然灾害等人力无法阻止的灾害,托管方可与保险机构签订土地种植物生产保险,有效解决了农民参与土地托管顾虑。三是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资金是发展土地托管的动脉。面对发展资金短缺,融资难等问题,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放宽土地托管准入条件,设立农村土地托管专项资金,对耕地所需器械实行补贴,金融机构也应放低贷款条件,为托管机构健康稳步的发展提供动力。四是完善托管合同,加强法律约束。托管机制应对合同进行完善,对托管双方责任划分进行细致说明,明确双方责任与权力,并进行司法机关登记审核,杜绝托管问题发生,国家司法部也应对土地托管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款,以保护农村土地托管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忠明,钟鑫.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土地托管模式[J].江苏农业科学,2013,07:403-406.
[2]陈凤霞.宝丰县土地托管的现状、成效、问题及对策建议[J].安徽农学通报(下半月刊),2012,10:12+18.
[3]张新喜,湾晓霞.周口市农村土地托管现状及发展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2015,01:348-349.
关键词农村地区土地托管发展建议
1.农村土地托管与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托管新模式是在不改变农民土地使用权基础上,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土地的农民以自愿、有偿形式与种粮大户或合作组织之间形成的一种互托模式。这种模式是土地流转基础上形成的全新合作模式,与土地流转具有共同性也有本质区别。相同点是:农村土地托管与农村土地流转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农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为我国农村地区土地规模化经营、农业经济四化同步发展提供参考。两者区别:一是土地承包产权归属不同,土地流转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流转方所有,而土地托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农户所有。二是经济利益分配不同,土地流转是流转方一次性给予农户土地流转的费用,且农户不得干预种植的相关事宜,土地托管却与之相反,土地托管可以获得土地种植过程中的全部收益,而托管方获得生产种植过程中的劳务服务费和销售增值收益,并且农户可以对种植提出要求。
2.农村土地托管的主要模式农村地区现有土地托管主要分为全托型和半托型:一是全托型土地托管又分为收益型全托和服务型全托;收益型全托是指农民与托管方签订土地托管合同后,农民将土地托付给托管方,由托管方负责土地从种植到收割的全过程,包括种植所需的种子、化肥等,最后由托管方按照收成进行分红或分粮食;服务型全托是指农民与托管方签订服务合同,内容是托管方为农户提供全程种植服务与粮食产值保证书,保证粮食产值达到农户要求的固定产值,达不到要求产值由托管方进行补填,超出固定产值部分由托管方所有,但农户需为托管方提供种植所需物资如种子、化肥、农药及提供全程服务的费用。全托型这种模式适用于常年在外务工和不具备耕种能力的人群,这种做法既解决了农民外出务工又不放弃土地种植的情况,又解决了土地一次性低价转包的现象,完成了农民的理想不种地也受益。二是半托型土地托管是指农户与托管方签订合作合同,具体签订事项根据农户具体要求,托管方主要负责定期技术指导(播种、除草、撒肥、除虫害、收割)与农业机械服务,如有需要托管方在进行其他服务项目需求则需要另行结算费用,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季节性外出务工及不愿对土地进行全程耕种的人群。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3.农村土地托管形成的原因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先,土地是农民的根,粮食是农民的保障,农民对土地有着依赖情。但我国农村地区人多地少,技术科学含量低导致产物效益低,经济发展缓慢,农民生活水平得不到提升已是农村地区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农村城镇化发展,非农业经济增长为农民生活带来新契机,部分农民选择外出务工或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
二、三产业,但农民从骨子里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通过实践得出土地托管模式从农民实际需求入手,根本上解决了农民对土地耕种难、收益低、不愿放的现象,且通过土地托管与农民自己种植成果相比,托管后粮食产值更高,经济效益更明显,农民从土地中解脱出来进行其他行业发展,以上诸多原因促使农村土地托管模式形成。
4.农村土地托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托管工作进展情况良好,但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农民对土地托管缺少认知,限制土地托管的全面发展。土地托管是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灵活多样且对农民选择权没有制约,农民可以自主决定参与或退出,托管方对此并不限制农户自主权,但在现有土地托管参与者多是亲朋或好友,虽然土地托管为农户产生明显经济效益,但农民多采取观望态度,并不进行实际参与,形成农户不参与因素主要是村基层组织及托管方没有对土地托管模式进行细致的说明,农户对土地托管模式只知皮毛未有深入了解,没有起到调动农户参与积极性,遏制了土地托管发展速度。二是农村土地托管周期较长。粮食种植过程周期长风险是农民不愿参与托管的原因之一,耕种土地需要良好的自然条件,一旦出现自然灾害会对粮食产值造成直接影响,而托管方是否有能力处理是农民心中的疑惑。三是农村土地托管机构融资难。土地托管机制需要先进的生产机械、完善的生产程序和大量的生产资金。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托管组织均存在资金短缺、生产设备不完善现象,托管机构大多属于社会经济组织,自身融资渠道狭窄,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没有针对此组织资金扶持项目,托管机构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扶持,自身难融资,导致资金短缺,遏制农村土地托管服务动力。四是农村土地托管缺少有效的法律保护。国家没有针对土地托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农民参与土地托管只是与当地土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对托管中产生的纠纷问题很难认定纠纷责任,严重的遏制了农民参与土地托管的积极性。
5.促进土地托管发展的建议对策为有效促进农村土地托管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进行优化调整:一是加大农村土地托管宣传力度。地区政府应发挥政府职能,采取网络、电视、电影、报纸等宣传手段针对农村土地托管进行有效的宣传,对偏远落后地区采取宣传栏以及技术人员下乡讲座形式对土地托管优势进行现场宣传,并对国内成功的土地托管经验进行有效讲解,村基层领导应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土地托管,形成上下联动全民参与的发展中来。二是加大土地托管机构人员配备及生产保障。针对农作物生产周期长,易产生自然灾害这一现象,托管机构内部应聘请专业种植物防虫病专家及专业种植技术人员,对土地进行实地检验、对每块土地的用肥量、用水量及播种量进行检测,严格控制病虫害发生。针对洪水等自然灾害等人力无法阻止的灾害,托管方可与保险机构签订土地种植物生产保险,有效解决了农民参与土地托管顾虑。三是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资金是发展土地托管的动脉。面对发展资金短缺,融资难等问题,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放宽土地托管准入条件,设立农村土地托管专项资金,对耕地所需器械实行补贴,金融机构也应放低贷款条件,为托管机构健康稳步的发展提供动力。四是完善托管合同,加强法律约束。托管机制应对合同进行完善,对托管双方责任划分进行细致说明,明确双方责任与权力,并进行司法机关登记审核,杜绝托管问题发生,国家司法部也应对土地托管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款,以保护农村土地托管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忠明,钟鑫.土地流转的有效形式——土地托管模式[J].江苏农业科学,2013,07:403-406.
[2]陈凤霞.宝丰县土地托管的现状、成效、问题及对策建议[J].安徽农学通报(下半月刊),2012,10:12+18.
[3]张新喜,湾晓霞.周口市农村土地托管现状及发展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2015,01:348-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