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民主政治转型:从汲取型民主到分配型民主(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3-10-06
余中提取积累资本的历史使命。因此,村民自治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实施的根本目的,也是要在政府有效提取小农经济剩余的同时,能够维持乡村社会的持续稳定,解决政府与农民之间交易成本过高的历史性难题。由此可以看出,村民自治实践是作为化解矛盾的手段出现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回应现代民主的发展诉求。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以农民负担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性危机的不断彰显,县、乡政权面临的执政压力不断增加,不得不借助于各种手段将矛盾的酝酿和爆发场域限制于村社内部,将压力转移给农村基层组织,让农民精英来承担化解矛盾的重责”J。在这种情况下,县、乡政权有极大的动力操控村民选举以选出能够积极配合其工作的村组干部。即便是完全达到了村民自由、自愿、公开、公正选举的理想状态,当选的村组干部同样要完成上级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指标,并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余地。如果村组干部以农民利益“代言人”、“保护人”的角色出现,无视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就必然会在压力型体制下遭到“一票否决制”的政治待遇,灰溜溜地退出村庄政治舞台。当农民精英走上村庄政治舞台后只能“作恶”的时候,村组干部的职位也就丧失了吸引力,连保守型农民精英也在被动中“厌恶”了村庄政治生活回归到小家庭当中了。如此一来,仅仅局限于民主选举环节的票决制民主实践也就越来越只能是流于形式了。实际上,保守型农民精英在农业税费征缴时代主动退出村庄政治舞台,也是对票决制民主的一种反叛,因为当选的政治精英并没有多大的空间,为选举他的村民谋取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明明当政的合法性根基是在乡村社会民意之中,却必须得服从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规定的上级政府的“指导”。
由此,在税费改革前,乡村治理的逻辑即是以民主的形式将村庄政治精英合法化为民意的代表,以“换汤不换药”的形式保证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实质性领导和控制,而非名义上的“指导”关系,从而达致既从小农经济中提取剩余,又尽可能地维持乡村社会稳定的双重功能性目标。而保守型农民精英的没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乡村治理性危机不断呈现于显性层面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也在一个侧面说明,税改前乡村治理的逻辑存在着致命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地改善。
从国家治理体制上来说,税费改革前的乡村基层民主可被称为汲取型民主。同时,汲取型民主也是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功能上来讲的,其典型特征是票决制民主选举,而民主发挥的只是将上级政府选中的村组干部合法化为民意代表的功能。与此相对应,税费改革后的乡村基层民主则可以称之为分配型民主。分配型民主从国家治理体制上来说是因为虽然中央和省、市各级政府在逐年加大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力度,但是就直接对接村集体的财政总额度来说,还不足以扶持全国所有行政村以同等规模、同一速度共同发展,必须优先扶持条件具备的村庄先行发展。在这种财政支付体制下,资源的分配性色彩比较浓厚。而村民自治制度虽然仍然是以手段的形式出现来遴选村民心目中的农民精英,但是国家治理体制的转型削减了县、乡政权在农业税费征缴时代所具有的强烈地控制村组干部的意愿,使村民自治实践具有了可操作的体制空间。
政府财政资源在分配中可选择性较强的特点,使村民倾向于选举有能力、会跑项目的中青年农民精英,当选村两委班子的主要成员。中青年农民精英一旦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走上村庄的政治舞台,由于没有了农业税费征缴时代收缴农业税费、强制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等方面的体制压力,就有了带领村民谋取村庄发展的动力。在既有的体制下,一个村庄发展得越好,获得上级政府承认的可能性就越大,能够争取到的资源就更多。相对而言,发展落后的村庄就会更加落后。同等资源禀赋条件的村庄,邻村发展得很好,本村发展得很差,就有可能刺激村社内部一些中青年农民精英集体荣誉感的神经,从而主动抑或被动地在村民的拥护中走上政治舞台,带领村民一起共同追赶先发展起来的村庄。在浙江宁波农村调查时一个村支部书记就说:村与村之间的竞争是书记与书记之间的竞争。而这位年轻书记当选的目标就是要赶超所在乡镇发展最好的行政村,使自己成为“状元”。经过四年多的赶超式发展,当前该村已经在所属乡镇62个行政村各种工作综合排名中占据了“榜眼”的位置。不仅是浙江,在上文提到的湖北大冶和河南邓州都是类似的情况,落后的行政村或是同一行政村内部落后的自然村,都不会甘于被先进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远远地甩在后面,也会奋起直追。
因此,在后税费时代,国家治理体制的转型诱发了分配型民主的产生,分配型民主进一步诱使作为变革型力量存在的中青年农民精英,崛起于村庄政治舞台,而中青年农民精英的兴起则为乡村基层民主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促使村民自治实践开始从票决制民主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条轮子一起转的参与式民主方向转变。这一点在河南省邓州市推行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以及四川马岩村等地正在探索的以“新村发展议事会+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下乡试点”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发展实践中有着最为明显的体现。
从民主体制的特征上看,汲取型民主的票决性特征使村民自治制度沦落为王绍光所说的“选主体制”,村民只拥有选举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而分配型民主的全面参与性特征,才使村民自治制度有可能成为适应乡村社会发展需要的真民主,成为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好民主。而从农业税费征缴时代保守型农民精英主动退出村庄政治舞台,到后税费时代变革型中青年农民精英崛起于村庄政治舞台的历史转变中也可以看出,分配型民主远较汲取型民主更适应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更有利于乡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也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序展开。
四、分配型民主的一个注脚:河南邓州市“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阐释
2002年,河南省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到2005年,河南省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费,并于当年年底推行了暴风骤雨式的乡村体制改革。税费改革“倒逼”乡村体制改革以后,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在极大程度上被削弱,乡村社会很快就陷入了治理困境,尤其是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主体严重缺位,致使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遭遇诸多不便。原本是为解决后税费时代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而推出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也基本上处于“有事而不能议,议而不能决,决而不能行”的状态。然而,面对治理困境,农村基层组织却显得无能为力,普遍缺乏适应新形势的治理技术创新,“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新办法不会用”。从河南省邓州市的情况来看,2004年,邓州市578个行政村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就有“后进村”37个,占6.4%,工作勉强运转的村74个,占12.8%,个别行政村的村级组织甚至陷入完全瘫痪的境地。其余的村也好不到哪里去,普遍存在着“发展无思路,工作无抓手,服务无载体,
由此,在税费改革前,乡村治理的逻辑即是以民主的形式将村庄政治精英合法化为民意的代表,以“换汤不换药”的形式保证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实质性领导和控制,而非名义上的“指导”关系,从而达致既从小农经济中提取剩余,又尽可能地维持乡村社会稳定的双重功能性目标。而保守型农民精英的没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乡村治理性危机不断呈现于显性层面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也在一个侧面说明,税改前乡村治理的逻辑存在着致命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地改善。
从国家治理体制上来说,税费改革前的乡村基层民主可被称为汲取型民主。同时,汲取型民主也是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践功能上来讲的,其典型特征是票决制民主选举,而民主发挥的只是将上级政府选中的村组干部合法化为民意代表的功能。与此相对应,税费改革后的乡村基层民主则可以称之为分配型民主。分配型民主从国家治理体制上来说是因为虽然中央和省、市各级政府在逐年加大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力度,但是就直接对接村集体的财政总额度来说,还不足以扶持全国所有行政村以同等规模、同一速度共同发展,必须优先扶持条件具备的村庄先行发展。在这种财政支付体制下,资源的分配性色彩比较浓厚。而村民自治制度虽然仍然是以手段的形式出现来遴选村民心目中的农民精英,但是国家治理体制的转型削减了县、乡政权在农业税费征缴时代所具有的强烈地控制村组干部的意愿,使村民自治实践具有了可操作的体制空间。
政府财政资源在分配中可选择性较强的特点,使村民倾向于选举有能力、会跑项目的中青年农民精英,当选村两委班子的主要成员。中青年农民精英一旦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走上村庄的政治舞台,由于没有了农业税费征缴时代收缴农业税费、强制完成计划生育工作等方面的体制压力,就有了带领村民谋取村庄发展的动力。在既有的体制下,一个村庄发展得越好,获得上级政府承认的可能性就越大,能够争取到的资源就更多。相对而言,发展落后的村庄就会更加落后。同等资源禀赋条件的村庄,邻村发展得很好,本村发展得很差,就有可能刺激村社内部一些中青年农民精英集体荣誉感的神经,从而主动抑或被动地在村民的拥护中走上政治舞台,带领村民一起共同追赶先发展起来的村庄。在浙江宁波农村调查时一个村支部书记就说:村与村之间的竞争是书记与书记之间的竞争。而这位年轻书记当选的目标就是要赶超所在乡镇发展最好的行政村,使自己成为“状元”。经过四年多的赶超式发展,当前该村已经在所属乡镇62个行政村各种工作综合排名中占据了“榜眼”的位置。不仅是浙江,在上文提到的湖北大冶和河南邓州都是类似的情况,落后的行政村或是同一行政村内部落后的自然村,都不会甘于被先进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远远地甩在后面,也会奋起直追。
因此,在后税费时代,国家治理体制的转型诱发了分配型民主的产生,分配型民主进一步诱使作为变革型力量存在的中青年农民精英,崛起于村庄政治舞台,而中青年农民精英的兴起则为乡村基层民主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促使村民自治实践开始从票决制民主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条轮子一起转的参与式民主方向转变。这一点在河南省邓州市推行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以及四川马岩村等地正在探索的以“新村发展议事会+社会服务和公共管理下乡试点”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发展实践中有着最为明显的体现。
从民主体制的特征上看,汲取型民主的票决性特征使村民自治制度沦落为王绍光所说的“选主体制”,村民只拥有选举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而分配型民主的全面参与性特征,才使村民自治制度有可能成为适应乡村社会发展需要的真民主,成为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好民主。而从农业税费征缴时代保守型农民精英主动退出村庄政治舞台,到后税费时代变革型中青年农民精英崛起于村庄政治舞台的历史转变中也可以看出,分配型民主远较汲取型民主更适应乡村治理的现实需要,更有利于乡村基层民主的发展,也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序展开。
四、分配型民主的一个注脚:河南邓州市“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阐释
2002年,河南省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到2005年,河南省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费,并于当年年底推行了暴风骤雨式的乡村体制改革。税费改革“倒逼”乡村体制改革以后,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在极大程度上被削弱,乡村社会很快就陷入了治理困境,尤其是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主体严重缺位,致使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遭遇诸多不便。原本是为解决后税费时代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而推出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也基本上处于“有事而不能议,议而不能决,决而不能行”的状态。然而,面对治理困境,农村基层组织却显得无能为力,普遍缺乏适应新形势的治理技术创新,“老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软办法不顶用,新办法不会用”。从河南省邓州市的情况来看,2004年,邓州市578个行政村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就有“后进村”37个,占6.4%,工作勉强运转的村74个,占12.8%,个别行政村的村级组织甚至陷入完全瘫痪的境地。其余的村也好不到哪里去,普遍存在着“发展无思路,工作无抓手,服务无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