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与依法治国实践(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我国新中国成立到“文革”前的时期里,虽1954年宪法及其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当时的革命和建设取得的成就曾起到保障作用,但是由于经济与政治上的权力过分集中,党的“八大”后仍执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以及其他一些主客观原因,我们也并没有认识到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甚至某种程度上存在着法律的虚无主义的思想倾向。普遍存在着权大于法,办事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的局面。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时期的起点,正像第一部分所阐述,他不仅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理论,而且他的治国实践也进一步证实,丰富了这一思想也更加坚定了他对依法治国的立场与认识。
  邓小平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不同场合,不同角度反复批判了把一个国家的稳定和希望“寄托在以两个人的威望上”的思想,不断强调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为了保站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
  
  三、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依法治国,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除了要加强立法,推进司法改革外,其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是希望。邓小平早就讲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这是切实保证实现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传统的应试教育体制是不少学校仍把法制教育放在微不足道的地位;许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们也只是一味地追求分数效应,把孩子的品德和法制教育放在一旁,这样学校和家庭的双重忽视使孩子们对一些必备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几近法盲,其结果只能是一方面当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对什么是犯罪违法界限不清,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给他人、自身、家庭和社会带来很大的伤害。许多青少年犯罪的案例充分表明,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相当的淡薄,相当的匮乏,不学法、不懂法导致不能违法不能守法。所以要真正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特别是从小开始培养不仅是非常重要的,且是当务之急,这也是学校、家庭、社会所不可推卸的责任,让我们都行动起来吧,为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而做出一份贡献吧!
  
  参考文献
  [1]林秋琴.试论邓小平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思想[J].桂海论丛,2004,(S2).
  [2]李清渠.再论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新贡献[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
  [3]沈志先.邓小平法制思想论略[J]. 政治与法律,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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