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把制度建设作为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核心
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主要是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制度。如果说邓小平同志从我们党的发展战略高度,提出了从制度上完善民主集中制建设的新课题,阐述了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话,那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则开辟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的新局面,取得了新经验。
确定了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十六字”方针。1999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委工作“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六大报告又强调各级党委必须认真坚持“十六字”方针这一方针的确定,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辨证地统一起来,它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工作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新形势下加强党委建设的内在需求,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理论.为实现党委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指明了方向。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就必须严格遵循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的原则。
关于集体领导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在1948年9月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中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当然不是无关重要的小问题或者已经会议讨论解决只待执行的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但是,对于哪些问题属于重大问题,并未作具体说明。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专列一节,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这一规定,首次分清“重大问题”和“一般问题”的界限。
但是,在条件下,集体领导作为党的最高原则之一的制度。在实际工作上确实还存在着诸如“好统一的提交,不好统一的就不提交;有背景的提交,无背景的就不提交”的现象。为此,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又规定:“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其它问题。”这就在实际上更进一步强调了新形势下哪些问题属于重大问题的围范,为实施集体领导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
民主集中是实行集体领导的基本途径和根本保证,也是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的有效举措。因此,我们必须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征求意见要强调民主,确定议题要强调集中;调查论证要强调民主,拟定方案要强调集中;讨论问题要强调民主,落实决议要强调集中;上级决策前对下级要强调民主,下级执行上级指示时要强调集中。同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年度考核、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免去现职,这一规定就充分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性个别酝酿是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和重要方法对重大问题要形成共识,必须在会前进行个别酝酿。要深入调查研究,获取各方面的信息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专家学者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讨论,善纳群言。集思广益,使党委决策具有扎实的群众基础。会议决定是民主决策的关键程序。决定重大问题究竟是不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不是遵守了民主集中制的程序,其基本的、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是否实行表决,是否以多数人的意志为依归。对于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来说,充分讨论固然是重要的,但再充分的讨论也不能代替表决。党的八大和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中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但是,对于集体如何决定或会议怎样作出决定,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强调指出:“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实行表决”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重申:“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充分酝酿、协商和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专列一条并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同题。要进行表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这些规定,在不断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体现了我们党对坚持民主集中制认识的不断深化,也体现了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程序的不断完善总之,只要各级党委严格贯彻执行“十六字”方针,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就能不断提高党委的集体领导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增强党委的战斗力和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