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孙中山的“主权在民”思想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论文关键词:孙中山;主权在民;直接民权;权能区分;地方自治

  论文摘要:“主权在民”的思想,是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主权在民”的真实实现有赖于人民共同普遍直接参与的民主程序的推行,孙中山提出了“直接民权”的理念。“权能区分”鲜明地体现了孙中山“主权在民”这一民权主义基本原则,“地方自治”则是实现“主权在民”的一个重要手段。

  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在三民主义思想体系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他创造性地提出了“直接民权”、“权能区分”、“地方自治”等科学理念,全面阐述了“主权在民”的光辉思想,反映了中国人民反对封建专制,追求新型的民主政治,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强烈愿望。研究孙中山关于“主权在民”这一思想,能使我们正确地认识和客观地评价孙中山民权主义思想的重要历史地位。

  “直接民权”的思想是孙中山在分析“间接民权”而提出的。它认为西方的议会政治是一种代议制,所体现的是“间接民权”,人民所享有的只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不能达到当家作主的目标,不足为我们所效法。他指出,要在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以革除代议政治的流弊,即一方面实行普选制度,废除以资产为标准的选举制度;同时,以人民集合或全民投票的方式,行使直接民权中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权力。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代议制的局限性,使民主政体为之一新。直接民权与间接民权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在直接民权制度下,人民除享有选举权之外,还享有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只有选举权一项权力,还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孙中山形象地比喻说,只有选举权,如同原始的旧机器,“只有把机器推向前进的力,没有拉回来的力。”人民除选举权之外,再有罢免权,“对于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来,又一面可以调回来,来去都可以从人民的自由”。也就是说人民可以按自己的意志推举和罢免官员。孙中山认为民权必须有法制作保证,国家的法律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保护人民的利益,因而人民应当有权创制法律。这种权力,叫做创制权。对于立法,孙中山还主张人民要有复决权,他认为国家颁布的法律,如果有违背人民意志的地方,人民不满意,便要有一种权,自己去修改,修改好以后,便要政府执行修改后的新法律,废止以前的旧法律,这就是复决权。四大民权好比四个放水制或四个接电钮,“我们有了放水制,便可以直接管理自来水;有了接电钮,便可以直接管理电灯;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人民有了这四个民权,才算是充分的民权;能够实行这四个民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正是从这里,孙中山看到,真正的民众主权,应该是人民普遍享有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成为权力的主体,和代议制的间接民权相比,直接民权的确立将民主体现得更加充分一些,真正做到了主权在民,有名有实。此外,孙中山还充分肯定了“直接民权”的可能性。他并没有因这一制度未能在欧洲普遍实行而怀疑其在中国能否实现,相反,他认为比起欧美国家来,中国有将其付诸实施的条件。他举例说,现代民权最发达的国家首推瑞士,瑞士人民对行政有选举权、罢免权,选举权可以推举贤才,罢免权可以改正误选。又在立法方面有创制和复决权,创制权可以补救法律的不完备,复决权可以矫正法律的失误。瑞士人民有此四权,实行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主国家。只可惜在欧美只有瑞士一个国家,没有别的大国实行这种制度。对此,有人怀疑认为,这么好的制度也只能在小的国家实施,而不能在大国推广,更不能在中国实现。孙中山反驳了这个观点,指出,“就像日本已经有了小铁路,再要改造大铁路,便要费很久的H,-JI司,化很多的钱,是很不经济的事,因为畏难苟安,注重经济,所以这些国家就是知道了这些新式的发明,还是不采用它”。欧美的“政治机器有很多的缺点,政府已成了旧机器”,人民和政府日日相冲突。要另外造成一个强有力的新机器,那是很不容易的事。中国则不然,没有历史的负担,故宜于效瑞士的民主政治制度。因而“直接民权”在中国是完全可以行得通的。孙中山将直接民权视为世界潮流,认为这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尽管这一民主制度还未达到普遍的程度,但它却呈现出一种扩展的趋势。他要求中国要吸取西方国家最新的思想和借鉴最先进的制度,不能做世界潮流的尾巴,跟在别人的后面爬行,那样将永远落后于人。他呼吁要把最好的民权制度介绍给中国人民,以便使中国后来者居上,他满怀信心的预言,只要中国学习世界最先进的思想,实行直接民权制度,走在时代前列,“如是数年,必有一庄严灿烂之中华民国发现于东大陆,驾诸世界共和国之上矣。”

  应当承认,直接民权相对于间接民权,包含着更完备的民主性,具有更民主、更广泛、更有效的特点。人民可以通过立法权和复决权,对资产阶级起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通过罢免权,制约政府官员不能为所欲为。在这里,他已注意到了“主权在民”的真实实现有赖于人民共同普遍直接参与的民主程序的推行,觉察到必须具有某种切实可行又行之有效的政体,人民才有可能真正有效行使国家权力。这种认识是难能可贵的。

  “权能区分”是最能鲜明地体现孙中山“主权在民”这一民权主义基本原则的。所谓“权能区分”,就是“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家,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这种“政权”与“治权”的分离,或“民权”与“政府权”的分离,实际造成全体人民与政府机关在权力责任上的区分,这就是“权能区分”的基本涵义。为了说明权、能之间的关系,把问题说得更清楚、更透撤,孙中山作了比喻:将权和能比作汽车的主人和司机。他说:“驾驶汽车的车夫是有能而无权的,汽车的主人是无能而有权的,这个有权的主人便应该靠有能的专门家去代他驾驶汽车。民国的大事,也是一样的道理。国民是主人,就是有权的人,政府是专门家,就是有能的人”。孙中山“权能区分”的设想,就是要使人民手里有民权,政府手里有治权,人民与政府的力量相互平衡,既要形成一个为人民谋幸福的万能政府,又能让人民去约束控制它。彻底解决现代民主政治中所产生的弊端,真正实现“主权在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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