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认为,“地方自治”这一主张具有非比寻常的重要意义。首先,地方自治是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即所谓“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也。”“础不坚,则国不固,”而“国固则子子孙孙同享福利”。为此,他列举了许多中外实例加以说明。中国本是先进文化之邦,中国人民也是聪明之人,经过革命之后,建立了民主共和国,即中华民国,但是“所谓中华民国者仅有其名,而无其实,一切政权,仍在腐败官僚、专横武人之手”,同以前没有多大差别。原因何在?就在于中国缺少作为国家之基础的地方自治。“譬如建屋于沙丘之上,经风一吹,即便倒塌,故‘二次革命’失败,不是袁世凯打倒我们,实是我们自己打倒的。我们痛定思痛,再举革命,不但要惩前毖后,且要脚踏实地,一步一步的建筑牢固根基,确呼其不可拔。”’1916年他又指出:“我国自推翻专制,建设共和,五年以来,政治尚未完善,政治之所以不完善,实地方自治未发达。若地方自治既完备,国家即可巩固当今的美国之所以朝气蓬勃,是因其在“未独立以前,十三州已各自为政,而地方自治已经发达;故其立国之后,政治蒸蒸日上,以其政治之基础全侍地方自治之发达也”。其他美洲国家则不同,是因没有地方自治之基础,则国家混乱不堪。其次,地方自治是实现民治之要端。“民治”是孙中山在晚年经常说的一个概念,所谓“民治”是指“政治主权,在于人民,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权在于官,不在于民,则为官治;权在于民,不在于官,则为民治”。他在1912年时说:辛亥“革命成功以后,中国的土地和主权,已经由满清皇帝的手里夺回到中国人民的手里来了。但是我们人民徒有政治上主权之名,没有政治上主权之实,还是不能治国。必须把政治上的主权,实在拿到人民手中来,才可以治国,才叫民治”。怎样才能实现“民治”呢?最重要的还在于地方自治能否实现,只有当地方实现了自治,才能真正做到把权力从官员手中转移到人民手中。再次,地方自治是充分实现直接民权的重要保证。如前所述,直接民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无论哪种权力都必须由人民采取直接投票的方式,这种方式决定了直接民权不宜由全国人民行使于中央,只宜由人民行使于地方,地方自治有了成绩,便可实行直接民权。因此,直接民权的实现,有赖于地方自治的推行。直接民权实现之日,也就是地方完全自治之时。随后,孙中山又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论证了这一制度在中国实行的可能性。他认为,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自古以来,中国就有乡村自治的存在”。中国古代“共和之神髓”,就在于人民能够“自治”,对重要的事情可以“自议之而自理之”。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者除了向人民要钱,防备人民造反外,没有给人民任何东西,但人民照样能够自己生活,这就是因为他们能够自治的缘故。基于此,地方自治在中国是完全可以实行的,也是可以实现的.
孙中山把地方自治看作中华民国建国的基础,看作实现真正民主政治的有力保证,把直接民权与地方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强调政治主权由人民通过地方自治直接行使权力,有利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实现主权在民的设想;虽然孙中山在世时未能实现,但它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案,且为中国探索了一条实现主权在民的新路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总之,孙中山作为资产阶级的政治家思想家,他所阐述的“主权在民”学说在中国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但这个思想的理论基础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而是他自己的民生史观。带有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由于未能解决人民夺取国家政权这一更为根本的问题,因而也就无法真正实现“主权在民”的理想。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低估孙中山“主权在民”的积极意义。应该看到,“主权在民”的思想,体现了孙中山在中国建立理想的民主政治制度而作出的艰苦努力和可贵的探索,是孙中山珍贵的思想遗产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