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内在要求。其次,公民文化建设就是要重新确立起全体公民的国家主人翁意识,在与政府、党员干部的相互关系中,确立起一种优势的、上位的心理态势。政府、党组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就是一种公仆与主人的关系,而不是一种官与民、上级与下级、领导与群众之间的“管”与“被管”的关系。第三,要改变我国公民在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被动性,积极参政议政,充分发挥公民的挑选权、评判权;要树立起对政府行为大胆质疑的意识与习惯,对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行使权力,滥用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行使国家权力却不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民可通过法律途径和社会途径要求其承担政治责任等。
(二)确立国家观念,摆脱前现代的危从观念
马克思在分析“亚细亚社会”时曾指出,在亚细亚社会中个人对社会不是独立的。主要在于东南亚有一个特殊的政治文化现象,即“保护人—被保护人”之间的“庇护制”或“信托制”。在这种制度下的人是谈不上有任何的国家观念和个人独立性的,他们只是他们的“恩主”的私人拥夏,他们仅服从于大大小小的“恩从”关系,对政治家族、官员的效忠程度远远超过对国家和政府机构的效忠,政治立场私人化,政治活动非制度化,领导人家长化,现代公民社会难于形成。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虽然情况没这么严重,但建立在“反法制的互利性”基础上的裙带关系、宗派主义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仍时有表现,如小平同志批评的家长制现象(要求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以及以提拔为“恩赐”、以“效忠”为回报等都典型反映了宗派主义及政治立场私人化的倾向。据说泰国人特别注重校友同学这样的关系,同学间的庇护关系非常牢固,而且不仅是物质利益的互换,也是他们人与人之间的道德上的义务所在,从而形成了一种反社会的“次生道德”。而在我国,近年来各种以“同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名义出现的官员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也沉渣泛起,并且大有猖撅之势,由此带来的是小团体主义在某些地方、领域、部门的泛滥,对国家利益、对社会风气都产生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作用。因此公民文化建设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肃清传统文化中的把“庇护”、“拘私”,把对私人的“效忠”视作“美德”的观念,弘扬独立自主的公民意识,摆脱前现代的危从关系,恩从关系,培养公民特别是党员干部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党的事业为唯一效忠对象的现代国家意识。
(三)确立契约精神.摆脱情感性文化的制约
瞿祖同在《中国法律社会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提出: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梁治平认为,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构成为中国古代法的真精神。而且这种法精神在现阶段的中国仍存在,但它们却与现代法律精神中的契约思想根本对立。不仅如此,在社会生活中,中国人一向重视的具有特殊妙用的人际关系甚至也可以以“人情”、“人伦”作为其在中国的本土概念。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国人往往没有“公”与“私”的明确分野,而只有对关系远近的亲疏判断。关系越是靠近亲缘的核心,其利益越是容易得到照顾,其情感越是肯定性的、合作的,亲密的;反之,越是远离亲缘核心,其利益也越是容易受到侵犯,其情感也越是具有否定性、排斥性、疏淡性。由此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个“公事公办”的官员,在对他有所求的人群中,得到的评价往往是“不肯帮忙、不给面子、装腔作势”等否定性评价;而一个贪官污吏,在其各式各样的亲友中,得到的往往是同情、惋惜乃至辩护等,其中甚至可能还包含着一些本来对腐败抱有深恶痛绝情感的人。说到底,就是在我们的文化中,社会交往的感情性色彩过浓。在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行为与个人利益的相关性不断增大,为了保证利益的实现,人际关系的感情色彩出现了偏于淡薄而转向契约性的趋势。特别是随着人际关系对象范围的扩大和人际关系选择舒张性的增加,人际关系多以合同契约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以法律、制度、规章作为人际交往准则的现象也多了起来。但是,中国社会总的来说还没有真正完全进人一个契约时代,特别是在遇到人际关系的矛盾时,尚没有完全确立起以“事理”而非“伦常”为是非判断的标准,注意事件本身,“对事不对人”的习惯也没有很好地养成。因此,公民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帮助国民克服这种以“伦常”为是非标准的特殊主义的倾向,建立起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化的契约机制来。这一点,无论是对于官员,还是普通民众都非常重要。在公民个人与政府的关系上,怎样实现从身份意识到契约意识的转换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宪法就是人民与政府的契约。然而我国长期处在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历史状态表明,虽然这种文字表现形式的契约不难形成,但宪政和法治所强调的并不只是一种文本,而是文字形式与内在精神的统一。而且内在精神实际上还处于最核心、最具支配作用的地位。离开了它,所谓宪法、宪政、契约,都是一句空话。由此,帮助公民确立一种以宪法为基础的公民对政府的契约意识,也是公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真正树立起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仰
伯尔曼曾经指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确,宪法和法律的颁布,远非法治理想的实现。宪政的良好实施,根本上依赖于人们对宪法和法律的信任和理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西方法文化中,法亦即权利、正义,由此也就可以把法律看成组织社会的基本模式,也就能够形成宪法的法律至上的信仰。然而中国古代法的唯一功能却在惩罚,法主要是镇压的工具,是无数统治手段中的一种,可以由治人者随意运用、组合。这样,它的地位自然也就等而下之了。由此也就决定了法不可能成为人们的信仰。就目前来说,中国总体上已经是一个法治社会,特别是“有法可依”的矛盾已得到很大的缓解,然而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上与完全的法治社会尚存在很大的差距,甚至表现为某种法律规避的状态。究其原因,无非是这样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将法的功能与权利、正义紧紧相连宪法、法律文化,由此也就难于形成有关宪法和法律的情感要素;二是传统的官文化依然有一大批忠实的追随者,他们动辄找领导或摆官威,无视遵纪守法的人们的善良,构成了对国家法的最大威胁。因此,弘扬法文化,批判官文化,也是公民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当然,要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除文化条件外,还需要有相应的经济条件,即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和发展,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还需要相应的政治条件,即执政党的自觉与推动。就目前来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条件已逐步具备。特别是十六大报告确立了“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以来,全党上下,几成共识。胡锦涛总书记的“七一”讲话,则更从“党的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必须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坚持用人民拥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来衡量我们一切决策”的高度,全面阐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道理。我觉得这一讲话完全可以成为指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纲领性文件。因此,发动全党、全国人民深人学习“三个代表”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七一”讲话,体会其所包含的民主政治的精髓与实质,本身就是公民权利文化建设的一个极好的契机。问题的关键在于需要把这样的政治教育上升到公民教育的高度,要把教育的切人点转移到公民权利文化的培育上来,而不再是对权力文化的宣扬和文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