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贿选的理性分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4)贿选查处主体权责不明。目前的法律法规 ,对受理和查处村委会直选中贿选问题的主体规定不够明确。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 15条提出了五个受理主体,即乡人大、乡政府、县人大会常委员会、县政府和县民政局。在实际工作中,村民举报的渠道还有各级信访部门、组织部门等。受理渠道包括不同层级、不同机构。最后转给乡镇选举指导小组查处,但乡镇政府只是一级最基层的政府机构,不是司法机构,乡镇选举指导小组只是村委会选举的指导机构,既缺乏司法机关的权威,又缺乏司法机关的侦察权力和技术手段 。

  四、治理村委会贿选的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增加贿选违法成本。为严肃处理 以贿选手段当选 的村委会主任及成员,不仅要取消当选资格,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针对贿选者普遍存在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应该把贿选纳入刑法和相关法律惩治范畴,增加贿选的犯罪成本 。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针对选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刑法》、《选举法》、《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应对村级选举 中的贿选以及破坏威胁选举的违法行为,从认定到处理做 出明确的规定,以解决因法律法规笼统无法可依的问题。

  2.规范选举程序,加大竞选者贿选难度 。要想确保村民委员会选举公开、公平和公正,遏止和杜绝贿选行为,必须从法律制度入手,完善村委会选举法规,使贿选者的投机预期降为零。抓紧研究修订《村委会组 织法》,细化选 举程序,同时,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法》。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法》时可考虑 :第一,规定选 民登记办法 、登记资格及登记时问。第二,规定预选会议的规则与议程及正式候选人的产生方式。第三,规定候选人要向村 民选举委员会提交 “竞选纲领 ”。第 四,规定对村 民选举委员成员罢 免的条件、方式及程序 。第五,规定代写选票、委托投票及流动票箱成立的条件、方式及程序。

  3.完善监督机制 ,推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推进基层民主进程最重要的工作是规范和约束干部行为,让其在阳光下有序运作,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实际的监督机制。这样就能 比较好地构建 以 “防”为主的监督机制,使基层民主健康发展。首先,畅通监督渠道,对村委会 的监督做到公开化。对村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如各业承包、宅基地发放、土地征用费等情况,可以由乡镇牵头定期收集后,以公告或明白纸的形式集中公开公布 ,并由村级负责解答村民疑问。其次,将监督重点放在村财务公开上,村会计的设置可以采用村民代表选举,经乡镇培训把关的方法产生,亦可以采取异村交叉任职的形式,从而对村委会干部做到有效的监督。第三,支持村民对贪官庸官罢免权的行使,村民罢免村委会干部的请求应当确定下来向村民大会提出,将罢免权与选举权从人数上对等起来,最终的罢免权应当明确由村民大会行使,使村干部真正尊重民主、真心 实意为群众谋福利 。

  参考文献

  [1]焦洪昌,刘永峰,村民自治中的 “贿选”问题 [J].前进论坛,2006,(3)

  [2]范柏乃,冯木林,我国乡村贿选及治理对策研究[J1.行政与法,2008,(2)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村委会组织法学习读本 [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 9 9 8

  [4]陈冬生,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及其对策 [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3,(5)  编辑:彭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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