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村家族、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影响。存在着大家族、大宗族的农村中,农民选择 自己的自治组织领导时,会j}常自然地受到宗族 、家族组织的制约 ,大家族、大宗族在选举中占据着所有席位或绝大多数席位。这实际上是一种垄断型选举。其结果是,该地区的政治稳定,但经济收入集中于家族核心人物手中。由于宗族观念根深蒂固,宗族核心人物对村内经济垄断,村民在这样的组织下也各有其位置,这种模式有利于农村基层的政治稳定,但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在有多个家族、宗族的农村地区,选举情况就要复杂一些。在村委会成员的组成上,要考虑到均衡,即各家族、宗族都能占村委会一定席位。
2.乡村恶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一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地痞、地头蛇、土皇帝势力,利用他们的各种关系、各种手段达到当选目的。他们在 “民主提名,推荐候选人”时,给提名人打 “招呼”,在“正式选举”环节上,通过暴力、金钱对村民进行控制,这一类势力掌握大量基层公共资源后,主要危害在于掠夺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破坏国家政权的统治基础。二是乡镇干部与村干部互相勾结形成势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但是对没有自治基础的中国农村,人们对村民自治的理解各不相同,不论是 乡镇干部、村干部均难以一下子适应这变化。于 是,在一些地方,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乡镇干部与村干部形成关系网、隐性益集团,村干部就像乡镇干部的附庸。在人事上,乡镇干部保证所任用的村干部在村庄有效使用权力,例如每完成乡镇下达的工程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等;在许多具体工作中,乡镇直接指挥取代村民自治,在村委会选举中,乡政府背后会做一些操纵,使 “他们的人”选上;有的乡镇领导人还在一定程度上放纵村干部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行为,事发后会包庇他们。这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只是走走形式,选出来的村民委员会也只是乡镇政府的 “下属机构”,失去了自治组织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