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模式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3.竞选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第一种竞选是“海选型”。这种由村民直接行使候选人提名权,以及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的做法深受村民拥戴。参加竞选的村民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年龄在 3o--45岁之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当过兵或家产富裕,大都在外打过工或者担任过村组干部,对村组事务熟悉,热心于公益事业,在村民中有一定威望。在村民自治组织构成不变、职能不变的情况下,在农民朴素的“唯才是举”的观念下,通过竞选出来的农村干部素质有明显提高。他们有头脑、懂经营,对村民负责,在村民的委托与自己的责任心驱使下,必然会带动农村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

  通过竞选方式形成的村委会虽然不一定是最优的搭配,但这是村民自治发展的一个方向。第二种竞选发生在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许多农村的党支部书记认为在农村要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支部的领导,就是党支部书记对村委会主任的领导。但是一些村民却认为,村支部主要是乡镇党委任命与支部推选,村委会则是全村选民投票选举出来的,“几百上千选民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就是要比几十名甚至几名党员选出的村支书有威信”。为解决这种矛盾,山西省河曲县于1991年首创了“两票制”选举党支部的办法。第一票是村民的信任投票或民意票,全村选民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的候选人;第二票是支部党员的正式选票,乡镇党委依据村民信任投票的结果,向村党支部正式提出差额候选人,由全村党员投票选举党支部。“两票制”吸收了选民选举机制,巩固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合法性;而且信任票和民意票也强化了党支部为民谋利意识,如果党支部蜕化,下一次选民的信任票就不再会投给他。

  还有的地方实行“村支书一村主任”一肩挑的模式,这种权力结构在全国农村占大多数。这种权力结构模式避免了农村“两委”的权力冲突,增强了村级组织的协调能力,提高了村级组织的整体效能,但从长远看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发展完善。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竞争型选举将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积极作用。在传统型选举中,农村基层社会生活也有稳定感,但都是以牺牲社会竞争为代价,人们竞争创造的天性被压抑,使这样的稳定格外脆弱,经不起外界因素的冲击。垄断型模式还处于以传统意识为主流的意识形态中。实行垄断型选举的农村地区,一般情况下其经济发展也不是很开放。选民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程度也比较低,竞争能扩大选民的政治参与,实现选民的政治要求,从而达到政治稳定的目的。从各种形态的选举情况来看,我国村民自治中竞争型选举模式是值得提倡的,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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