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的君权与相权冲突问题——兼论官僚组织与君主专制制度的关系(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更从经济条件的角度,分析了专制制度与人民的分散孤立状态的内在联系。如马克思在分析法国小农经济的分散性与君主专制的关系时就指出,小农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因而农民无法“形成共同的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的权力。”⑩揆诸中国的历史事实,问题的确如此。比如,中国历代君主,尤其是那些被认为是“有作为”的君主,无不把稳定小农队伍、打击豪强兼并势力、推行“重本抑末”政策作为施政重点,而历次改革变法运动也都是围绕着这些方面展开。这当然不是出于对人民的“仁政”,而正是由于,小农在正常情况下是彼此孤立隔绝的,不仅无法形成全国性的联系,而且也可以构成专制国家稳定的兵员和赋税来源。 又比如说,历代君主往往投入很大的精力和热情,去对付所谓的“朋党”与“奸党”,不论什么人,一旦沾上“朋党”的嫌疑,一旦被视为“朋党”分子,就会遭到严厉惩治。而一些奸佞小人也经常以“奸党”、“朋党”为武器中伤政敌,往往能立即奏效,也正是利用了君主内心的孤独和害怕臣下发生横向联系的心理。还有些王朝的君主经常鼓励臣民之间互相告讦揭发,而清代更有所谓的“密折”制度使臣下互相监视等等,也都是要利用这种孤立术来达到对臣民分而治之的目的。用王夫之的话说就是:“党议兴而唯恐人之不离,告讦起而唯恐其部民不犯其上,将以解散臣民而专尊天子。” 总之,从君主专制制度的本质属性出发,必然使君权和一切人、一切社会集团都潜伏着紧张关系;为了获得统治的效益,它一方面离不开一种强大的、有组织的力量,但又拒斥和恐惧这种力量所必然伴生的组织性、自主性或相对独立的价值取向,这就埋下了君权与相权冲突摩擦的根苗。



官僚组织与君主专制制度的“错位”

君主专制制度对于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的内在需求或内在规定性既如上述,而专制制度下君臣关系的潜在紧张也已是既定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能否超脱于这种对立格局,完全满足上述需求?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第一,在君臣矛盾关系中,宰相处于首当其冲的特殊地位。作为百官之长,宰相是官僚集团和士大夫的领袖,处于官僚组织的顶端,是皇帝之下权力最大、地位最尊的职务,又加上位居皇帝的“卧榻之侧”,比较接近皇权,地位十分特殊。在君臣关系本就十分微妙的情况下,宰相的这种特殊地位和身分更容易遭到皇帝的猜忌,引起和君权的冲突摩擦。

第二,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又是封建社会中最有组织性的社会力量之一。

在通常情况下,封建社会最有组织性的集团当首推军队。除了军队之外,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就是封建社会中最有组织性的力量。这不仅是因为官僚组织本身就是一个组织严密、机构庞大的整体,而且在其内部还因科举制度、地缘因素而形成官员之间的师生关系、乡籍关系等非正式群体。此外,官僚组织背后是一个宠大的士大夫阶层,他们拥有知识,且以儒家思想作为其共同的信仰与行为准则,因而也比其他社会集团更有群体意识和整体性。宰相是官僚组织和士大夫的重心所在,势必成为专制君主猜忌防范的首要对象,也是导致君权相权冲突的原因之一。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必然会在运行中发育出某种不受君主意志所左右、自行其是的“自主性”倾向,使官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异化于君主意志、相对独立的力量。这是君权与相权冲突的最主要的体制性根源。为什么原本是依附于、从属于君权的官僚组织会产生自主性呢?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说明。

首先,根据马克斯·韦伯以及艾森斯塔得等人的研究结论,任何官僚组织为了发挥其正常的管理效率,都必须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明确内部机构的职权关系和活动规则,从而使官僚组织具有一种“对事不对人”的非人格化倾向。为了获得个人集权的最大效益,即使是专制君主也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官僚组织的活动规范和管理制度。如三国时期,魏明帝一次突然驾临尚书省,要求“案行文书”,尚书令陈矫却拒绝说,“此自臣职分,非陛下所宜临也。若臣下不称职,则请就黜退。陛下宜还。”结果使明帝深感惭愧,“回车而返”。 又比如唐太宗有一次问负责修撰起居注的褚遂良:“卿知起居注,大抵人君得观乎?”褚遂良的回答是:“今之起居,古左右史,书人君言事,且记善恶以为鉴戒,庶几人主不为非法。不闻帝王躬自观史。”太宗又问:“朕有不善,卿必记邪?”回答是:“臣职当载笔,君行必记。” 这里,褚遂良就是依据惯例和史官的职责,维护了史官的独立性。这样一来,就使官僚组织发生了一种异化,使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疏离于君主意志的异己力量,也就具有了某种程度的自主性。

其次,除了这种一般性的原因外,儒家思想对官僚组织的影响,也即我所称之为儒家思想“制度化”的问题,则是中国官僚组织自主性得以发育成长的特殊政治文化背景。关于这一问题,笔者曾在《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的内在冲突》一文中作过充分讨论,这里不再重复。 最后,这种自主性也与君主专制制度所固有的内在矛盾有关。由于采用了嫡长子继承制这种反智型的皇位世袭制,使君主一方面拥有绝对、无限制的权力,一方面又不具备与其职权相对称的能力,形成尖锐的“权力—能力矛盾”。为了弥补君主在才能上的先天不足,君主专制制度势必会借助官僚组织的理性和智能因素,从而也就在客观上提供了空间,使官僚组织的自主性得以发育形成。

可见,在中国,官僚组织的自主性不仅消极地表现为一种不受君主意志所左右、维护自身运行规则的客观化独立化倾向,更表现为一种积极的目标追求和道德承当精神。这就势必和君主专制制度所要求于它的从属性,和君主专制制度的狭隘目标发生错位与冲突。当然,这里还需要补充强调一点,官僚组织的这种自主性也会表现为官僚们的某种保守、僵化和文牍主义的作风,他们“尊崇法律传统,特别喜爱系统化、法典化”,缺乏随机应变的能力。



尤其是遇到紧急情况如大规模的战争时期,需要作出快速、灵敏的反应时,官僚组织往往显得迟钝、笨重和运转不灵。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往往会绕开现有的官僚组织和行政渠道,另外组建更为灵活机动的决策指挥中心,从而造成君权与相权的摩擦。汉代“内朝”与清代的军机处的产生就与战争等非常事态有关。

总之,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不仅提供了君主专制制度所需要的服务与功能,还产生了与后者相排斥的倾向和属性, 从而使两者发生了某种错位,也使君权与相权的冲突由可能变成为现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十分赞同余英时先生的结论:二千多年以宰相为核心的中枢机构演变史,就是君权相权摩擦的历史。

君权相权冲突的社会根源、实质与历史影响。

以上分析了君权相权冲突的体制性根源。如果问题到此为止,还只能是停于就制度而论制度的层面。那么,究竟应如何对这种冲突加以“定位”,如何理解这种冲突的社会根源和实质呢?

首先,指出君权与相权冲突的一面,并不等于否定两者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应该看到,在君权与相权的对立统一关系中,两者的统一即两者所体现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是主要的和本质的方面,而冲突和摩擦则是以它们的内在统一为前提的,是次要的和非本质的方面,归根到底是一种“体制内”的冲突与不协调。尽管君主经常表现出代表“家天下”利益的倾向,但这并不能改变他作为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代表的事实。正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如同在日常生活中应把一个人对自己的想法和评品和他的实际人品和实际行动区别开来一样,在评判某一党派时,也应该“把它们对自己的看法同它们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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