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的君权与相权冲突问题——兼论官僚组织与君主专制制度的关系(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本质区别开来”。 具体来说,就是要看到人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 因此,不管君主在主观上如何努力追求家天下的私利,也不管他在主观上如何试图超越和疏离宰相及官僚组织,君权在事实上都是不可能离开官僚组织而单独存在的。君权必须首先通过与统治集团、官僚队伍分享利益才可能实现,君主也必须首先是地主阶级整体利益的代表,才能实现个人或家族私利。同样,官僚组织有时标榜的“为民请命”的思想,实际上反映的是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整体要求,并且最终也只有在追求整体利益的过程中,才能使本集团和本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君主专制制度下的官僚组织之所以能够发育出一定的自主性,从根本上说是由于这种自主性不仅不会危害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反而会有助于这种利益的实现。东晋“王与马(以宰相王道为代表的大族与司马氏皇族),共天下”、宋代君主“与士大夫共天下”的说法,以及历代的“君臣同体”论等,就典型地透露出君相关系、君臣关系的这种内在一致性。
君权相权的冲突又是统治阶级内部利益差别、利益冲突关系的反映。承认地主阶级内部各种集团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统治阶级内部就是铁板一块。由于利益主体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在统治阶级内部也会存在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反映在君权相权冲突问题上,一方面可能表现为,君权所代表的私利和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直接相违背,君主因为个人的先天性“无能”而无法起到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作用,这时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却表现出某种“集体的理性”或远大的政治眼光,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去制约或矫正君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也会沦为追逐小团体私利的工具,这时君主基于个人的和整体的利益加强对官僚组织的整顿和控制。当然,也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即:统治集团内部无论君臣都只顾各自的私利,形成激烈的内讧,而全然不顾忌什么整体利益。一般来说,这个时候已经到了王朝解体、国将不国的时候了。所以,如果一个政权不能通过一定的机制对各种歧异的目标和利益关系加以协调、整合与聚集转换,轻则影响国家机器的效能,重则影响国家的存亡。君权相权的冲突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克服、矫正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封闭、狭隘与随意性,使之形成了某种自我调节机制,产生了更接近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集体理性”或“历史的合力”,使地主阶级的“公益”与个别集团的私利达到大体上的协调平衡。从这一点来说,君权相权的冲突正是实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一种形式。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就可以全面理解这种冲突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首先,这种冲突的最明显和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了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机构的不断繁衍与变迁。为了扩展皇权,压缩官僚组织的自主性并削弱相权,君主常用的办法是起用身边的近臣亲信,将实权转移到宫廷组织和宫廷亲信方面来。如汉武帝以“内朝”牵制外朝宰相机构,东汉光武帝抛开三公宰相机构而委政于内廷组织尚书台;唐代中叶至两宋时期将重要诏令即“内制”转由翰林学士起草,而原来的诏书起草机构中书省(曾经也是宰相机构)只能起草一般的诏令;明代废除宰相机构代之以内阁,但内阁的身份地位却更加暧昧;清代内阁虽在形式上被视为宰相机构,但重大事务的决策与重要诏书的起草权则在军机处,内阁学士不兼军机大臣则无实权,几乎和汉代内朝与外朝的关系如出一辙。削弱相权的另一个办法是,君主绕过官僚组织的正式决策与执行渠道,直接向有关部门发号施令,即所谓的“御批”、“中旨”、“墨敕”等,虽然被宰相和官僚集团视为违背常制,但却在历代都出现过。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冲突虽以君权取得阶段性胜利而告终,但是皇帝身边的非正式组织一旦掌握实权之后,又会发育出与其权力相应的、正式的官僚组织形态。如:尚书、侍中、给事中这些宫廷卑职发展成宰相之职,内阁由明代的暧昧地位发展成清代的正式宰相机构等,从而再度出现君权与相权的摩擦,使君权与以相权为代表的官僚组织之间处于不断摩擦、不断调整之中。中国历史上宰相或中枢机构往往以皇权为中心呈“波纹式循环发生”,官僚组织也不断地重复繁衍,在很大程度上就与这种冲突摩擦有关。 君权相权的冲突又使专制的君权获得了某种“体制内”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机制,造成了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尽管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英国的柏克以及晚近学者萨拜因、亨廷顿等都指出,与其他整体相比,专制制度在根本上是一种最简单、最单纯的整体 ,中国的君主专制从总体上当然也不例外。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君权相权的摩擦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君主专制内部两种矛盾的力量和两种对立倾向并存的局面,形成复杂的对立统一运动。一方面,由于不存在体制外的制度制约,专制整体必然表现出它所固有的对权力和利益的狭隘、自私与贪婪倾向,以及在权力运用方面的封闭、独断和随意性、非理性特点。就演化趋势上看,从秦汉到明清,宰相的法定职权日益被分割,地位日益暧昧,以至于宰相被最终取消,君权在制度规定层面上却有日益加强之势,君权呈现出很强的内敛性和不断膨胀倾向。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宰相与官僚组织的自主性的存在,由于相权对君权的某种牵制作用,又从体制内造成了君权的约束机制,使专制君主常常感到“不自由”、不能随心所欲,从而也使君主专制制度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理性化、制度化因素和政治开放性,并在政治目标取向方面能够逸出“私”的格局,而部分地消解了专制制度的自私、狭隘、封闭和非理性因素,增强了政治体制的活力与韧性。从总体上看,这种冲突是有利于政治秩序的稳定和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实现的。
注:
①见《贞观政要》卷3《君臣鉴戒》。
②朱熹:《答陈同甫书》,见《朱文公文集》第36卷;吕留良《四书讲义》第29卷。
③《汉书·高帝纪下》。
④《读通鉴论》第11、6卷。
⑤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
⑥(明)余继登:《典故纪闻》第2卷。
⑦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4~35页。
⑧《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4~95页。
⑨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282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1~682页。
[11]参见张星久:《试论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成长机制》,载《甘肃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11]《三国志·陈矫传》。
[14]《旧唐书·褚遂良传》。
[15]见张星久:《儒家思想与中国君主专制的内在冲突》,载《武汉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
[16]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66页。
[17][20]余英时:《“君尊臣卑”下的君权与相权》,见《历史与思想》,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出版。
[18][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11~612页、第2卷第101~102页。
[21]参见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9~22页;萨拜因等著:《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9~61页。,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
君权相权的冲突又是统治阶级内部利益差别、利益冲突关系的反映。承认地主阶级内部各种集团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并不意味着统治阶级内部就是铁板一块。由于利益主体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在统治阶级内部也会存在利益差别和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反映在君权相权冲突问题上,一方面可能表现为,君权所代表的私利和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直接相违背,君主因为个人的先天性“无能”而无法起到平衡、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作用,这时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组织却表现出某种“集体的理性”或远大的政治眼光,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去制约或矫正君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宰相及其所代表的官僚组织也会沦为追逐小团体私利的工具,这时君主基于个人的和整体的利益加强对官僚组织的整顿和控制。当然,也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即:统治集团内部无论君臣都只顾各自的私利,形成激烈的内讧,而全然不顾忌什么整体利益。一般来说,这个时候已经到了王朝解体、国将不国的时候了。所以,如果一个政权不能通过一定的机制对各种歧异的目标和利益关系加以协调、整合与聚集转换,轻则影响国家机器的效能,重则影响国家的存亡。君权相权的冲突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克服、矫正了君主专制制度的封闭、狭隘与随意性,使之形成了某种自我调节机制,产生了更接近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集体理性”或“历史的合力”,使地主阶级的“公益”与个别集团的私利达到大体上的协调平衡。从这一点来说,君权相权的冲突正是实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一种形式。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就可以全面理解这种冲突所带来的深远影响。
首先,这种冲突的最明显和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了以宰相为代表的官僚机构的不断繁衍与变迁。为了扩展皇权,压缩官僚组织的自主性并削弱相权,君主常用的办法是起用身边的近臣亲信,将实权转移到宫廷组织和宫廷亲信方面来。如汉武帝以“内朝”牵制外朝宰相机构,东汉光武帝抛开三公宰相机构而委政于内廷组织尚书台;唐代中叶至两宋时期将重要诏令即“内制”转由翰林学士起草,而原来的诏书起草机构中书省(曾经也是宰相机构)只能起草一般的诏令;明代废除宰相机构代之以内阁,但内阁的身份地位却更加暧昧;清代内阁虽在形式上被视为宰相机构,但重大事务的决策与重要诏书的起草权则在军机处,内阁学士不兼军机大臣则无实权,几乎和汉代内朝与外朝的关系如出一辙。削弱相权的另一个办法是,君主绕过官僚组织的正式决策与执行渠道,直接向有关部门发号施令,即所谓的“御批”、“中旨”、“墨敕”等,虽然被宰相和官僚集团视为违背常制,但却在历代都出现过。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冲突虽以君权取得阶段性胜利而告终,但是皇帝身边的非正式组织一旦掌握实权之后,又会发育出与其权力相应的、正式的官僚组织形态。如:尚书、侍中、给事中这些宫廷卑职发展成宰相之职,内阁由明代的暧昧地位发展成清代的正式宰相机构等,从而再度出现君权与相权的摩擦,使君权与以相权为代表的官僚组织之间处于不断摩擦、不断调整之中。中国历史上宰相或中枢机构往往以皇权为中心呈“波纹式循环发生”,官僚组织也不断地重复繁衍,在很大程度上就与这种冲突摩擦有关。 君权相权的冲突又使专制的君权获得了某种“体制内”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机制,造成了中国君主专制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尽管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英国的柏克以及晚近学者萨拜因、亨廷顿等都指出,与其他整体相比,专制制度在根本上是一种最简单、最单纯的整体 ,中国的君主专制从总体上当然也不例外。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君权相权的摩擦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君主专制内部两种矛盾的力量和两种对立倾向并存的局面,形成复杂的对立统一运动。一方面,由于不存在体制外的制度制约,专制整体必然表现出它所固有的对权力和利益的狭隘、自私与贪婪倾向,以及在权力运用方面的封闭、独断和随意性、非理性特点。就演化趋势上看,从秦汉到明清,宰相的法定职权日益被分割,地位日益暧昧,以至于宰相被最终取消,君权在制度规定层面上却有日益加强之势,君权呈现出很强的内敛性和不断膨胀倾向。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宰相与官僚组织的自主性的存在,由于相权对君权的某种牵制作用,又从体制内造成了君权的约束机制,使专制君主常常感到“不自由”、不能随心所欲,从而也使君主专制制度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理性化、制度化因素和政治开放性,并在政治目标取向方面能够逸出“私”的格局,而部分地消解了专制制度的自私、狭隘、封闭和非理性因素,增强了政治体制的活力与韧性。从总体上看,这种冲突是有利于政治秩序的稳定和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实现的。
注:
①见《贞观政要》卷3《君臣鉴戒》。
②朱熹:《答陈同甫书》,见《朱文公文集》第36卷;吕留良《四书讲义》第29卷。
③《汉书·高帝纪下》。
④《读通鉴论》第11、6卷。
⑤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
⑥(明)余继登:《典故纪闻》第2卷。
⑦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4~35页。
⑧《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4~95页。
⑨汉娜·阿伦特:《极权主义》,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282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1~682页。
[11]参见张星久:《试论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成长机制》,载《甘肃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11]《三国志·陈矫传》。
[14]《旧唐书·褚遂良传》。
[15]见张星久:《儒家思想与中国君主专制的内在冲突》,载《武汉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
[16]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66页。
[17][20]余英时:《“君尊臣卑”下的君权与相权》,见《历史与思想》,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出版。
[18][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11~612页、第2卷第101~102页。
[21]参见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19~22页;萨拜因等著:《政治学说史》,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9~61页。,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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