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1960年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天主教、基督教割断了同外国教会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控制,开始走上了独立自主办教会的道路。但对于信仰伊斯兰教、藏语系佛教、巴利语系佛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在宗教形式下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基本上没有触动,仍然严重地束缚着这些少数民族群众,影响了这些地区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1958年开始的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主要是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等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
    一、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缘由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佛教有了相应的变化。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喇嘛减少了78%(由8万减至1.7万),宗教对群众的影响除阿拉善旗以外,大部分地区寺庙的宗教特权已经消除,绝大多数喇嘛是守法的,并且参加了劳动生产,群众的宗教负担大大减少;新疆蒙族地区的喇嘛减少一半,群众的宗教负担也比1949年前有所减少。甘、川、青、滇等省部分藏族农业区喇嘛寺庙的宗教特权和宗教剥削虽然有所削弱,但是大部分地区寺庙的宗教特权和宗教剥削还基本未动,并且绝大多数的寺庙直接或间接地参加了叛乱。个别地区的寺院、喇嘛还有所增加,如青海牧业区寺院比1949年前增加了121座,喇嘛增加了1.2万多人。而西藏地区的宗教特权和宗教剥削制度尚未受到触动。
  寺庙的经济方面,占有大量的土地、牲畜、森林、草原和商业资本。如西藏地区,寺庙占有全区1/3以上的土地和大量牧场、牲畜。拉萨的哲蚌  、甘丹、色拉三大寺就占有庄园321个,土地约14.7万亩,牧场260个,牲畜11万头;甘孜藏族自治州喇嘛寺院的土地占全州土地的18%,寺院拥有的商业资本占全州私营商业资本的72%;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喇嘛寺院占当地藏族土地的34%。寺庙还通过地租、畜租、劳役、高利贷、非法商业活动和其他宗教手段对群众进行残酷剥削,一般地区的地租都在50%以上,有的竟高到70%;放债的,利息也很高,年息一般在50%以上,有的甚至是借一还二,而且只准还息,不准还本。群众的宗教负担很重,有的占年收入的80%。寺庙的残酷剥削,严重地妨碍着这些地区的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在政治方面拥有各种特权,宗教上层和上司、头人密切勾结,狼狈为奸,对群众实行野蛮统治。各大寺庙都私设监狱、法庭,备有各种刑具,随意处罚群众。寺庙的刑罚非常残酷,有坐牢、鞭打、剥皮、挖心、抽筋、割鼻、割舌、割耳、挖眼、烙刑等,残忍已极。处于最底层的广大贫苦喇嘛实际上是上层僧侣的奴隶,他们终日辛苦劳作,吃不饱,穿不暖,甚至遭受鞭打斥责,根本没有时间和条件学习教义,有的人当了一辈子喇嘛,却连藏传佛教的最基本知识也没有学过。(注:参见陈汉昌、殷庆言:《西藏人权状况的历史性飞跃》,1995年11月10日《光明日报》。)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些寺庙上层一直反对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从民主改革到合作化、兴修水利、培养民族干部、办学校等,无不竭力反对。1956年以来,川、青、甘、滇地区的绝大部分寺庙与西藏的反动上层相勾结,以寺庙为据点,以宗教上层为核心,从四川甘孜到云南边界,从甘南到青海,前后多次发动了武装叛乱,参加叛乱的喇嘛占50%以上。他们公然打起白旗,杀害干部和群众,叫嚣“消灭共产党”、“不走合作化道路”、“建立藏族独立国”等口号。
  在宗教信仰方面,实际上也无真正自由可言。一是强征喇嘛,例如哲蚌寺在其庄园中规定了一种名叫“扎差”的制度,规定3人抽1人,轮到谁的头上,不管愿意与否,必须削发为僧。二是有些愿意当喇嘛的人,由于是铁匠、屠夫,又被拒之门外。三是由于当时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女性被视为不洁之物,许多寺院禁止妇女进入某些殿堂。(注:参见陈汉昌、殷庆言:《西藏人权状况的历史性飞跃》,1995年11月10日《光明日报》。)
  这些情况,引起了毛泽东的高度重视。1959年4月7日,他写信给汪锋,要求调查西藏的社会情况,其中涉及宗教问题的有:西藏共有多少喇嘛;喇嘛庙对所属农奴的剥削压迫情形;喇嘛庙内部的剥削压迫情形。(注: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中共西藏党史大事记》(1949-1994),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7月版,第99页。)事实上,藏传佛教内存在的问题,已不是什么宗教信仰问题,而是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问题,是封建主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问题,它已严重阻碍了藏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藏区经济落后、藏族人口不能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藏区社会发展的主要阻碍。不对藏传佛教制度进行民主改革,就不能彻底解放藏族人民和其他信仰喇嘛教的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生产力,就不可能进行社会经济、文化建设,也就没有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繁荣。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对藏传佛教制度进行民主改革。(注:参见汪锋:《在喇嘛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1958年10月7日。)
  就伊斯兰教的情况来看,同样存在着宗教压迫的现象。当时有关部门就此对甘肃和宁夏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宗教负担很重。西北回民的宗教负担,平均占每人年收入的20%以上。据宁夏吴忠地委的调查,每个回民每年的宗教负担,高的达全年收入的30%,低的也在15%以上。这个自治州的吴忠市东塔寺合作社,回族社员每人每年的宗教负担平均占全年收入的19.8%。更为严重的是固原回族自治州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的宗教负担,平均要占每个回民收入的30%以上,其中有的乡、社竟达56.8%。宁夏西吉县的沙沟乡,甚至达到年收入的57.8%。这些地区回民的宗教负担,比之对国家的税赋(甘肃1957年的农业税,平均占农民年收入的7.55%),一般要高出1倍乃至3倍。同时,回民专区还存在部分封建所有制。如宁夏的清真寺和拱北尚有土地4187亩,出租给合作社或由群众无偿“代耕”,甘肃在这方面的情况也大体相同。还有一种无偿劳役,就是信徒经常要给拱北、道堂作各种零活,不给报酬,教主、阿訇可以随意支配教民为他们服务。甚至有个别地方,在土改中分到道堂土地的群众,还要暗中给道堂交租。
  频繁和大规模的宗教活动,耽误生产,浪费财物。例如,按伊斯兰教经典规定,成人每天要五次礼拜,每年封斋一月(白天不饮不食)。新中国成立后,经常礼拜的虽是少数,但封斋却是比较普遍的。在西北地区,特别是在有门宦的教派中,宗教活动的次数更多。哲赫林耶教派教主的历代祖先生辰、死忌都是节日,称作“尔买”,每年计有大小“尔买”300多个。每逢大“尔买”,教民几乎每户都要去人,给教主送牛、羊、财物,大吃大喝,耗费十分惊人。这些制度,妨碍着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回族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改善。
  阻碍文化发展。由于宗教的束缚,回民妇女上学的人数比之汉族相差很远,且强迫儿童学经文。有一部分清真寺设有经文小学,更多的清真寺利用暑假或寒假,招收大批小学生“补习”经文。宗教还干涉科学知识的宣传,特别反对关于宗教来源、世界来源和人类来源的科学宣传,个别地区的书店甚至连讲这类问题的小册子也不能卖。一些宗教领袖反对文化娱乐,对回民的文化生活和回民文化艺术的发展有很大消极影响。(注:参见杨静仁:《宗教压迫是压在回族人民身上的一座大山》。)
  因此,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是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宗教自身发展的要求。1958年5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杨静仁在会议发言中提出了对回族伊斯兰教制度进行改革的问题。他的发言,实际上代表了广大回族干部与群众的愿望,反映了当时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的普遍要求。为了正确引导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宗教制度方面的改革,1958年6月4日至7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在青岛召开了座谈会,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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