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1960年中国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几乎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中,教育共产党员坚持无神论。(注:参见赵匡为著:《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问题的报告》要求各地必须注意:把宗教信仰问题同宗教中的压迫、剥削制度加以区别,把僧侣的一般宗教活动同他们对教徒勒索、虐待等为非作歹的行为加以区别,把参加叛乱和有其他现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同思想反动但无反革命活动的分子加以区别,把作恶多端民愤极大的分子同没有什么民愤或者民愤不大的分子加以区别,把发生叛乱的地区同没有发生叛乱的地区加以区别。根据这一精神,在西藏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缓改”的原则。对参加叛乱的寺庙的生产资料一律没收,分配给农奴;对未参加叛乱的寺庙的生产资料,如前所述,实行赎买政策。
  5.做好宣传工作。为了保证宗教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要求作好宣传工作,使信教群众明白:宗教信仰自由是载之于宪法的,我们是改革宗教制度不是消灭宗教;马克思主义者对于人们的思想问题,不会采取干涉的手段;但对于宗教界的反革命,对于宗教特权,对于宗教剥削,对于宗教界的坏人坏事,则是坚决反对的。作好了宣传工作,才能发动广大群众。中央同时还要求在干部中讲清楚宗教制度改革的意义,并且普遍进行无神论的教育,在党内必须坚决划清宗教和共产主义的界限。
  6.宗教改革必须同生产相结合。改革宗教制度的目的在于解放人们的思想,解放生产力。因此,中央要求宗教制度改革必须与当前的生产相结合,力求通过改革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上述方针,既考虑了中国宗教的历史与现状,也符合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特点和要求。这些方针的提出与贯彻,保证了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中共对于宗教制度民主改革问题的处理是十分审慎的、理智的。
    四、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的历史作用
  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进行宣传和动员;其次是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发动群众揭发批判;最后是提出整改方案。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于1960年基本完成。宗教制度的改革,是民主改革的一部分,方向是正确的,而且是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所必需的,因而受到广大宗教界中上层爱国人士及僧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第一,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中存在的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彻底完成了少数民族地区民主革命的任务。任何一种宗教信仰,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这个形式常常是通过规章制度体现出来的。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不会有一种宗教信仰,连一点规章制度也没有。但是,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又是可以分开的,并不是每一种规章制度对宗教信仰都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当宗教在历史上被剥削阶级利用、成为阶级剥削的工具时,宗教就必然盖上了阶级的烙印,那时候所订立的许多规章制度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它只对剥削阶级有利,而对被剥削的广大信教群众来说,则是不利甚至是非常有害的。群众觉悟提高之后,尽管他们仍然信仰宗教,但必然会提出宗教制度改革的要求,因为这些东西并不是宗教信仰所必须有的表现形式。从历史上来看,宗教制度是可以改革的。如伊斯兰教自穆罕默德时期以来,它的宗教信仰基本上没有变化,但其具体制度,古今中外及各地区各教派之间,并不完全一致。由于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可以分开,因此,对宗教制度的改革,并不会妨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相反,将更有利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这次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使伊斯兰教、藏传佛教等少数民族的宗教已不再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用的工具。宗教制度民主改革是劳动人民的一大解放,也是宗教制度自身的解放。
  第二,宗教制度民主改革,真正实现了政教分离。由于废除了封建剥削制度,宗教界不再有利用宗教干涉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合法权利。改变了过去强制儿童学习教义的作法,宗教不再干涉婚姻,自由恋爱、自主择偶、男女平等之风,逐渐形成。
  第三,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使宗教信徒有了真正的信教自由。经过民主改革,妨碍宗教信仰自由的压迫剥削制度被推翻了,真正虔诚的喇嘛和教徒,得以无忧无虑地学习经典,诵经和祈祷。通过宗教改革,人们的宗教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只有信教自由而没有不信教自由的状况有了改变。
  第四,民主改革后,各寺庙普遍建立了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在宪法和法律政策的范围内,领导寺庙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僧众的合法权益。《中共西藏工委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同时规定:在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废除以后,由宗教人员成立新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喇嘛群众参加寺庙的民主管理,建立寺庙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是全寺的权力机关,管理经济、行政和宗教事务,对寺庙进行民主管理。该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和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部门领导。它的任务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管理寺庙财产,组织喇嘛生产,组织喇嘛参加政治学习;安排在寺喇嘛的正常宗教活动。寺庙管理委员会由三分之二的贫苦喇嘛和三分之一的爱国守法的宗教中、上层人士组成。委员会任期一年。委员的产生,目前由军事代表暂行任命;改革结束后,由全寺喇嘛选举产生,委员选出后应报经政府批准。
  第五,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伊斯兰教中的封建制度严重束缚了信仰伊斯兰教地区的生产力发展。从理论上讲,这个矛盾基本上是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由于减轻了广大宗教信徒的经济负担,有利于提高其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一些在寺的阿訇、满拉,参加了力所能及的农、林、牧、副各业的生产劳动。这些,都有助于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第六,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使各少数民族宗教界有了一批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宗教知识素养的宗教学者和教职人员,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可信赖的力量。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次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由于当时“左”的思想影响,在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背政策的做法。主要是:在一些地方,混淆了封建压迫封建制度与宗教信仰的界限,干涉和限制了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清真寺、阿訇保留太少;在清除宗教界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反对右派分子的斗争中,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发生了打击面过宽的问题,伤害了一些宗教界人士;个别地方将宗教制度与民族风俗习惯混淆起来,发生了强迫回族群众养猪、剃胡子、放辫子、不准死人穿“客凡布”等伤害穆斯林群众宗教感情的现象。
  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是一次伟大的社会变革,它是中国社会制度民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中国社会制度的改革就是不完全的、不彻底的,实行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也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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