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达自由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提要】 本文解析了公民的表达自由权,指出我国目前对此存在立法笼统的问题,建议在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上应当确立“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从宪法角度来看,这些自由都属于表达自由。表达自由即人们通过一定方式将内心意志表现于外部的自由。“在宪法的层面上,表达自由的价值即使不说是高于著作权和财产利益,也是特别受到关注和偏爱的,因为具有普遍价值的表达权,往往比个人的经济利益有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因而更受保护。”
  既然表达自由如此重要,那么公民表达自由权利的界限在哪里?政府的手又该伸向哪里?伸到什么程度?如何在实现政府管理的同时保障公民的精神文化自由呢?这就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一方面,我们要对表达自由权进行限制,防止权利的滥用。“宪法的规范和价值是非常原则的,因而适用也是比较灵活的。它的适用一定要考虑社会情理。……所以,表达自由不是没有界限的。” 表达自由的界限在哪里?笔者认为,这个界限在于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尊重。宪法和法律明文保护的利益,本质上是公平和正义的体现,“自由”在价值位次上是低于公平与正义的,“宪法的最高价值是维护正义。”因此表达自由不能侵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法律关于“表达自由”的规定比较模糊,对表达自由以及具体自由的内涵、范围、行使方式和保护的方式均没有加以规定,使自由表达权容易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侵犯。防止不合理限制公民表达自由的关键在于通过高位阶的法律明确表达自由的原则和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民主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今天,从立法层面上明确界定表达自由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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