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精神与民主政治(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从历史和文化传统看,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利思想是缺失的,无条件服从是主导观念。特别在专制皇权社会,臣民无权利可言,只有服从统治的义务。传统政治文化缺乏权利思想的基因。至于规则意识的缺乏也与传统有关。按道理说,专制社会应当是培植循规蹈矩者的理想场所,经过专制威权的熏陶,人们的规则意识理应增强。但事实恰恰相反,究其原因恐怕在于,专制和威权削弱了对既定规则遵守的自觉性,只需服从就行,而且因为规则的制定是少数统治者,服从的动力便是外在的约束,是趋利避害而不是理性的需求。所以在这里规则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趋利避害的结果。因此若遵循规则有利则遵循之,若违背规则有利则违背之,由此自觉而理性的规则意识便荡然无存了。这种缺乏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也必然影响到责任意识的建构。因为规则意识缺失,对规则尊重和遵守的责任意识当然也就无从生长。
从现实的社会体制看,公民精神生长的土壤也不理想。首先是我们的教育体制并没有为权利思想的生长提供足够的空间,人们从小被教育要服从长者,要听话,要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就是不提人有什么绝对和相对的权利,似乎这种义务与权利是没有关联是可以相互脱离的。其次是我们的政治体制还没有为公众参与政治提供广泛、可行和有效的体制内的路径,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人们权利意识的生长和成熟。因为当人们发现自己的参与只是一种形式,根本不能影响现实的时候,话语和选票所代表的权利就显得没有实质意义,权利意识自然受到极大挫伤。其三是国家行政体制的低效阻碍了人们对自身应有权利的追求,导致相应权利意识的消解。比如,公民在维权活动中的屡遭挫败很多时候就源自于行政体制的职责重叠、互相推诿而导致的权力无为。其四是规则制定程序的不民主或规则本身的不合理,阻碍了人们规则意识的生长和发展。只有公众参与并认同的规则才可能很好地得到遵守,当然规则本身也应当具有合理性。而我们制定的规则有时就缺乏广泛听取意见的民主程序,甚至规则本身还欠合理性,这当然很难培养起人们的规则意识来。其五是在我们的体制内还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和惩治机制,以使恶意违规者无从躲避且得到惩罚。若违规者可以躲避惩罚且有利可图,对遵守规则者的引诱作用就十分巨大,最终将导致纷纷效仿而使规则形同虚设,如此人们的规则意识就永远无法建立。其六是一些社会体制的不健全影响着人们的责任意识在公共领域的消解。如前所言,人们的责任意识基本上存在于私域,而影响自己利益的主要因素是体制内的资源掌控者,这是我们社会体制的特征。因此对社会和公众的责任意识基本上是很淡的,甚至没有,而将有限的责任意识投向与自己命运相关的对象,也就是投向于自己。从以上分析可见,当前的社会体制,包括政治体制是阻碍公民精神生长和发展的社会性因素。这一现实体制因素和历史与文化传统因素共同构成了当前公民精神缺失的主要原因。
培育公民精神的路径思考
虽然公民精神的培养非常重要,但也非常之难。这是因为首先有多种影响因素纠合在一起,互相发生牵制作用,无法单路独进解决问题;其次是主体涉及面非常之广,既包括社会精英层,也包括芸芸大众层,任何阶层都无法单独构建公民精神;再次是因为公民精神内涵丰富,其构成诸要素之间的互动和制约也增加了公民精神培育的难度。因此我们可从三个方面来思考培育路径。这就是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同步进行;大众需求和精英主导互动推进;理顺公民精神诸要素间的逻辑关系,从基础入手建构整体。这样的路径才是合理和有效的,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目标。
1.思想启蒙和社会体制变革同步进行。
公民精神是价值观,是信仰,是灵魂,是人内在素养的体现,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存在决定意识的理论,必须有相应的土壤才能生长。除了文化渊源这一精神土壤之外,社会体制便是其现实土壤,这里所说的社会体制包括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因此变革传统的社会体制对培养公民精神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体制变革为思想启蒙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空间。另外,变革社会体制需要一定条件,除了现实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的推动以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也十分重要,这将直接为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而价值取向的确立与转变在形成它的社会土壤尚未充分满足要求时,思想启蒙就十分重要。这样就形成了如下的互动模型:思想启蒙使人们有了新的价值追求和变革社会的精神动力,对不合理的传统社会体制带来了变革推力。这种精神层面的推力一旦发挥作用,就有可能对社会诸多层面产生连锁反应而使体制开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又能使思想启蒙所传导的价值取向得到强化巩固,并对社会变革产生更大的内在动力。因此这是个彼此关联的互动过程,我们要做的是使其形成相互促进的互动而不是相反。
2.大众需求和精英主导互动推进。
任何社会中都有大众和精英阶层存在,无论在文化领域还是在现实层面他们都扮演着互补角色,也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在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锻造过程中也不例外。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的实施最终要有社会精英层承担,因为他们掌控着必需的资源,但最初的动力却未必来自于他们,特别是社会政治精英,因为他们通常是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变革的动力往往不足。但社会大众则因其所处的草根地位而对社会的缺陷有切肤之痛,期待变革,他们的民主政治要求和大群体优势构成了对精英层的促变压力,推动了精英层中的有远见者积极回应大众需求,借势推动社会体制的变革。而且大众的民主政治要求越是强烈,其群体优势越明显,压力越大,越有可能促使精英层的积极回应。而社会精英层实施的社会体制变革则为大众需求的释放、公民精神的生长提供了制度性空间。这样又构成了另一重互动关系:大众的民主政治需求为他们培育公民精神提供了内驱力,也为社会精英层的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创造了条件。而精英层的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则为大众需求的满足和公民精神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价值引导和现实体制保障。大众和精英的互相影响和互动推进无疑是比较理想的变革路径。
3.公民精神诸要素间合乎逻辑顺序的建构。
公民精神内涵包括多种要素,其中与民主政治关系紧密的主要是三要素: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但这三者关系并非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与生长先后之分。必须了解其内在逻辑关系并按其逻辑顺序分清主次、先后、轻重才能构成和谐整体以推动公民精神的发展与成熟。在这三要素中公民的权利意识是基本的,必须首先促其生长。理由是,权利意识是公民社会独有的精神要素,是民主政治的思想基础和动力资源,由权利的基点出发可形成义务观念。因为在一个相互关联且连续博弈的社会中,不付出义务就无法享有权利,义务是享有权利的代价,人的权利不能脱离义务而存在。对规则的尊重和遵守就是一种义务,因而也就自然有助于规则意识的生长。反过来从义务出发,或从规则的遵守出发就无法可靠导向权利结果,因为遵守义务满足了相对人的权利需求,但却失去了对同等回报的制约,因此这时候义务就可能脱离权利而存在,变成了有人可享有权利而无需履行相应义务,而有人在履行义务却不能享有相应权利。离开权利的义务和没有权利为基础的规则遵守是臣民社会和专制政治的特征,与民主政治相距甚远。当然规则意识的形成也有利于权利意识的稳固,因为规则意识本质上是对义务的自觉。对义务的理性认识可促进人们权利意识的理性化,使其趋于成熟。理性而成熟的权利意识是民主政治极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精神资源。其次,规则意识可促进责任意识的生长,因此将其放入第二序列。理由是,规则的遵守是社会人的基本义务,而义务是社会的要求,是外在的,是对相应权利享有所支付的必要代价。责任则是内在的需求和自觉担当,处于更高的义务层面。因此规则意识是责任意识的基础,而责任意识是规则意识发展成熟的结果。同时由于责任意识出于人的内在需求,所以对规则的遵守更为自觉和坚定,由此可促进人们规则意识的强化和巩固。要言之,责任意识在公民精神内涵的三要素中便处于最后序列。以上分析表明,以权利意识的生长入手促进规则意识的生长,再导向责任意识的觉醒既符合三者关系的内在逻辑,又符合现代公民精神的价值理念。若没有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相应的价值坚守,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全有可能导向民主政治的反面,公民精神也就不复存在。因此应始终将促进和保障权利意识的生长、发展和成熟放在公民精神培育和锻造的首位。
毫无疑问,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锻造是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还是个系统过程,须从思想启蒙和体制变革、大众推动和精英主导、权利意识切入到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生长不同层面各自互动而又相互整合协同的路径实现目标。另外这一过程还显示了社会心理学上的马太效应:当社会成员普遍处于公民精神贫乏时,巨大的传统惯性和互相的牵制使每一步的前行都异常艰难。而一旦摆脱了惯性束缚,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有了较广泛的思想基础和群体基础之后便可快速生长、发展,获得广泛认同并内化为信仰,成为推进和支撑民主政治的坚实基础和巨大动力。但无论其过程有多长,系统有多复杂,传统的阻碍有多大,我们都应对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锻造有足够的信心和耐心,因为以其为内在支撑且相互匹配的民主政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参考文献
[1]甘地其人. 新民晚报. 新民环球版,2006.1.26
[2]路易斯·博洛尔. 政治的罪恶. 北京:改革出版社,199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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