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权为核心度量发展的四个维度(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三、经济权:度量发展的物质生产活动维度
  
  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公民权衰退了”,但在我国仍是一项重要人权。从广义说,经济权包括财产权和工作权,但狭义上的经济权只包括工作权。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8条的规定,工作权可以分为狭义的工作权和广义的工作权。狭义的工作权仅指人人获得职业的权利,或说就业权。广义的工作权可以表述为“工作权和就业中的权利”,即将工作权视为一权利群,具体包括与工作有关的权利;由工作权派生的权利;非歧视和平等就业权;辅助性权利等四个方面。工作权和就业中的权利不仅构成经济权利的核心内容,也是基本人权。按它们的目的和内容,与工作相关的标准主要是“劳动”(工作)。在传统意义上说,劳动是一种经济生存的手段,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两种更加人性的观点得到广泛发展。第一种观点强调劳动条件、社会公正和普遍和平之间的相互依存。第二种现代视角强化了劳动作为人的价值、社会需求以及自我实现和人格发展的方法概念。
  经济权作为经济发展的度量标准,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第一,从人自身方面看,经济权意味着人在自然界的生存和发展是逐渐摆脱自然界物质约束,增强自身生产能力的过程,也即阿马蒂亚·森说的“可行能力”:即通过物质生产活动从自然界获得基本生存资料的能力。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第二,从工作权本身看,度量的标准是基本的就业权利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率的高低是最基本的、最低的道德度量底线。第三,从社会价值和人性尊严发展来看,工作权不仅要求比较优越的劳动条件,在社会公正与和平的环境中工作,而且是作为人的价值、自我实现和人格发展的一种自由与要求。《费城宣言》在关键和鼓舞人心的标注中恰到好处地阐述了劳动,称为“劳动不是商品”,“人人——均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的环境中追求自己的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追求经济安全和平等机会。”这是经济发展一个较高的境界,是从人的尊严和人格发展方面的度量。
  经典的人权理论诉诸人性和人格尊严,人权被表述为人依其本性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权作为一种价值,是人类道德发展的产物,人权的来源是人的道德性。这种道德性直接起源于人的各种属性。“人们并不是为了生活而需要人权,而是为了一种有尊严的生活而需要人权。”经济权从人的自然属性看,表现为人的谋生手段和方式,是物质生产活动能力的外现,是人的内在道德与本能,是经济发展最低的度量标准。而经济发展从人的发展角度看,不应仅局限于物质生产活动能力,更应以人的尊严和人格发展需要来度量,这种标准是最高的度量标准。
  作为经济发展的制度性回应,我国《宪法》对劳动权作了根本性规定,《民法通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对工作权做了较全面的规定。但是,从国际人权宪章的标准看,我国还存在权利种类规定不全和权利保障不足。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的工作权主要有四类: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主要有免受奴役的自由、免于强迫和强制劳动、免费就业服务权、就业保障权和免于失业权),由工作权派生的权利(工作时间、公正工作条件权、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权、就业培训权等),非歧视和平等就业权以及辅助性权利(结社自由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权、罢工权等)。其中每一项权利都是经济发展的度量标准,我国评价体系的建立应以人的尊严为根本出发点,以国际标准为参考。
  “经济权利对于公民权利的发展来说既是基础性的,也是核心性的。”经济发展的度量标准以工作权度量为核心,工作权作为一种生存的手段,具有强烈的物质性,是物质生产活动的发展。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度量发展的维度之一的物质生产活动的标准可以分为各个具体的小的度量标准,如基本就业率度量标准、工作环境度量标准、工作条件度量标准、工作自由度标准、就业平等度标准、失业保障程度标准、人的尊严和人格发展要求下的工作标准、退休保障标准等。各种小的标准蕴含在发展的各个方面以及其发展程度上,构成经济权度量经济发展的评价标准体系。
  
  四、社会权:度量发展的人类自身活动维度
  
  如果经济权是人的物质权利,是人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那么社会权作为度量发展一个维度标准,则是人作为人在社会存在中,促进社会制度建立、和谐社会秩序形成的必要途径和基本手段,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达成的社会契约。依据霍菲尔德权利分类,他把权利划分为自由权、要求权、支配权和豁免权。社会权属于要求权,直接依赖于其他人为建立失业和公共援助福利金而交付的税金。社会权主要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和健康权。
  以社会权度量社会发展,其度量的标准在国际公约中有着明显的制度性表现。《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及其家庭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11条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住房权方面,《欧洲社会宪章》第31条、《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等都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障方面,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社会保障公约》围绕社会保障中的医疗保健、疾病福利、失业福利、老年福利、就业工伤福利、家庭福利、孕产福利等九个方面构建。非统组织在1971年签署了《社会保障一般公约》,中北美地区国家也形成了《社会保障条约》,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对环境权做了规定。
  社会发展程度与社会权的保障程度成正比例关系。社会权作为度量社会发展的标准,是最基础、最直接、最明显的一项度量标准。“权利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互动的。尽管我们可以坚信每个人在作为人的意义上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每个人对权利的感知、要求和获享以及道德法律和体制对这种感知要求和获享的承认与支持,都取决于每个人所在的社会,并且唯有通过该社会的发展才能得以增进。”根据国际公约规定的社会权标准,我们认为度量社会发展的评价标准包括医疗卫生标
  准、公民生活水平标准、社会公正标准、社会结构标准、社会环境标准、人口健康标准、人口年龄结构标准等。
  以社会权度量发展的人类自身活动维度,发展状况对应各种度量标准。人的社会性语境中的社会权得到发展和完善,并且就人作为整体的人所享有的人权来看,我国“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障,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
  社会权从人的社会属性看,是人在社会中产生的,以人自身为基点,通过人与人、人与社会组织达成契约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基础性的社会契约渗透于市民社会、市场、家庭等领域中,同时每一个领域又都有着特殊的关系形态(如雇佣关系、婚姻关系等各自所包含的不同的契约形式。)”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社会权的基本单位可以分为人和家庭,家庭和谐与否,家庭成员社会权保护程度,是社会发展程度最客观的表现。社会权在以人和家庭为单位的度量基点下可以量化,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度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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