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权为核心度量发展的四个维度(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将人权作为发展的度量标准,是一个新的视角。人自身活动是强调人本身,人自身活动是发展的组成部分。它与发展的关联性,不需要通过复杂的论证,而发展的内涵不仅包括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也包括人的发展,并且人的全面发展才是发展的最终价值取向。把人的自身活动,即人作为整体与社会、国家以及人作为个体与个人、社会所达成的契约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定为社会权,对社会发展的深度和广度进行度量。以人的自身活动来度量社会发展是恰当的也是相当有力度的,因为,人在社会所享有的活动自由度和得到保障的程度,是社会秩序和谐与否,社会制度完备与否,人际关系是否协调的反映。  
  五、文化权:度量发展的精神生产活动维度
  
  托比·米勒说,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文化公民权关注的是通过教育、习俗、语言、宗教而维护和发展文化的谱系,以及主流社会差异的正面承认。”人权不仅是人最可贵的本质,还是各种文化的普遍特质。文化权对应的是发展第四个维度文化发展,它是人作为一种精神存在超越物质存在的一种较高的追求目标,也是社会可持续协调科学发展的永恒动力和理性保障。要设计文化权来度量文化发展是一较大的难题,因为这是对人类抽象的精神层次把握。但还是可以从教育发展水平、娱乐设施和发展水平、文化机会公平度、文化产品质量和占物质产品的比重、语言文化的多样性和纯度性比率、宗教信仰自由度、文化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完善度等方面来度量。各种标准又可分为更小更具体的度量标准,下面将举两个例子进行说明。
  从度量教育发展水平的受育权标准来看。主要可分为教育质量、受教育人数(尤其高等教育)占国民比率、教育机会公正度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认为:“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我国目前正在探索中国特色的教育制度,和谐教育与市场相结合,解决市场与教育的矛盾,使国民享受到公平的教育权。但是,依然存在教育水平不高,教育资源分布不均,教育不公平等不足,“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
  从度量娱乐文化发展的娱乐文化权标准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据统计,我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766个,文化馆2889个,公共图书馆2767个,博物馆1593个。广播电台267座,电视台296座,教育台46个。全国有线电视用户13862万户。具体度量娱乐文化发展标准有:文化娱乐业数量规模和增加值、娱乐文化产品读者和观众、占个人时间比率和收入比重等。但是,我国文化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文化供给公共部门垄断,效率低下;市场准入壁垒,资金流向单一;寻租广泛,公共福利较少;文化机会不均等;农民工群体具有文化封闭性,文化边缘化,期望值低;等等。
  文化权作为度量文化发展的一个标准,有其价值基础。“公民权利具有明确的,可分析的文化维度,与此相关联,还存在相应的文化制度和义务。自19世纪以来,文化维度可以说一直存在于公民权的政治和发展中,尽管是在民族国家单一的文化形态下。事实上,文化制度既作为民族国家的教育和传播体制而发展,也作为与这种教育和传播体制相联系的公民权利而发展,这本身显示了公民权利文化维度的存在。”文化权无疑作为最基本的一项人权而存在,并且文化权是度量文化发展程度的可行性标准。文化发展的唯一目的就是促进文化权的进步与完善。
  文化是人类争取自由过程中的集体创造。文化体现人和社会共同的发展水平。阿马蒂亚·森在论及文化和人权的时候,认为“人权已经成了发展文献的一部门。”支持基本自由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关于权利阐述理由在于:(1)它们自身固有的重要性;(2)它们在提供实现经济保障的政治激励因素上的后果性作用;(3)它们在价值观和优先主次的产生、形成上的建设性作用。权利的享有以社会发展为基础。正像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文化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文化权享有程度和保障力度,本身就体现出文化发展的水平,作为文化发展的度量标准具有广容性和便捷性。
  
  六、结语:“四位一体”度量模型的尚存难题
  
  我们以人权为核心建立起以经济权、社会权、政治权和文化权度量发展四个维度即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四位一体”评价标准体系。但是,这种对应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线性关系,而是一个“四位一体”复杂的多重关联体系。这种度量模型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存在众多的难题。
  第一,人权既是发展的根本目标,又是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在选取标准进行度量时,哪些具有“建构性”人权意义,哪些具有“工具性”人权意义,往往难以甄别。并且,在对发展进行度量时,难以权衡二者之间的比重。人权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我们把人权进行分层,就是把“根本目的”进行不同的分层,这种分层的依据难以把握。况且“建构性”人权和“工具性”人权是相互关联、难以分离的,把这种本身难以分离的二者分别开来作为发展四个维度的度量标准,是一个很大的技术性难题。
  第二,作为人权四个层面的经济权、社会权、政治权和文化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没有具体界定,在实际中如何把握区分彼此的界限也是一个理论和技术的难题。因为四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相互交叉、重叠。更重要的是这四种人权还是分别作为发展的四个纬度即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度量标准,而四种人权本身界限模糊,发展的四个维度区分也不明确,度量标准和度量客体都不清晰,要十分明确地加以对应更是难上加难。
  尽管有如此众多的难题,但是以人权为核心度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模型是一个全新的又相当重要、长久以来被人忽视的课题。我们提出并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引起理论界的重视。人权是发展的目的,也是发展的重要手段;人权也是度量发展的各个维度的终极标准。以人权度量发展,纠正了长久以来“以物为本”、“以权力为本”的错误,是“以人为本”、“以人权为本”的必然结果。以人权度量发展,纠正了长久以来用经济发展代替社会的全面发展、用单纯的GDP增长代替人的幸福指数的错误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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