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与村民自治(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2.6对农村党支部成员的教育
在农民村民自治过程中,因选举和“自治”事务问题而引发的两委会矛盾时常产生,两委会间互不信任,相互排斥现象在有些地方异常严重,村委会的认为的自治是高度自治和党的基层组织的党的领导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而基层党组织传统的职能,定位模式的运作被“民选”的村委会所漠视,各自为政,村委会严重脱离组织领导,无法无天的“自治”在一段时间,一定地区呈现出来。
作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因此,农村党组织必须着力提高在新形势下领导群众自治的能力。
所以在日常对农村党员和党支部进行教育培训过程中,农村党支部成员自己并同时要让群众充分认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首先应尊重村民自治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尊重农民的主人翁地位,支持和保障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其次,教育、引导农民群众正确认识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再次,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获取新的途径,学会用经济的、民主的、法制的和思想教育的方法组织农民,领导农民,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所有基层党组织与村委会和广大农民群众都能紧密联系起来,避免矛盾和割裂,使自己作为农村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综上所述,村民自治的民主法制建设之路虽然有很大的困难和存在很多的问题,但只要坚信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广大的村民的积极参加下各主体密切配合,共同协力一定能使我国的村民自治不断的推向前进,从而铸就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民主法制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