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以法制权思想的丰富和发展(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首先,要适应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人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对法治的理想—良法的追求,是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依据。

    其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任何人、任何组织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第三,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使一切政府机关都依法行政,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切实减少或避免权力的违规运作,使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这是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证。

    第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惩治司法腐败,建立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诉讼程序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体制保证。

    第五,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和司法队伍。这是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组织保证。

    第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教育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这是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的社会环境保证。

    第七,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保障全体公民减少或者免受权力违规运作的伤害。

    第八,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或法律主治,是指以良法为依据和准则行使权力、治理国家而形成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从法治的涵义可以看出,要想建成法治国家至少需具备三个条件:良法、治国方略(一系列法治原则及其所决定的法律制度、程序)、法治现实。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法治是政治权力运行的基本方式,法治化是政治权力运行的内在需求。依法监督和制约政治权力,可以保证政治权力为实现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法治本身就是程序,有利于政治权力运行的程序化;法治化可以使政治系统以较少的政治资源消耗取得最多的政治效果,可以创造一种公平竞争、和平共处、稳定合作的政治权力运作环境。

    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党的领导的推动可以说既是特点又是优点。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第二、三代领导集体的领导和大力推动下,我国政治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才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在邓小平以法制权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加快了立法步伐,以宪法为中心,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部门法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按照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规划,到2010年我国将建成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体现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富有时代精神和切实可行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样的法律必然是良法,它具有科学性、正义性和民主性,而这正是法治所要追求的理想或目标。

    在第二代领导集体努力的基础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重申或强调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具有崇高权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立法、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司法、公民依法活动、国家权力受法律保障和制约、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等法治原则,并不断地健全民主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等法律制度,这为我国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或日法治国家的建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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