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和谐的理想:政治正义与个人自由的统一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论文关键词:社会和谐  政治正义  个人自由   社会公正

  论文摘要:现代社会和谐的理想是政治正义和个人自由的美好契合和有机统一。一方面,以人为本,实现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是一个公正社会的最后目的。为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大可不必牺牲个人自由,同时,个人自由可以检验社会公正。另·一方面,作为自由主体的人发出对公共秩序的需求,政治正义能够提供一种普遍公正和持久稳定的生活秩序,满足人们对稳定生活的秩序期待,也就是说政治正义可以约束和范导个人自由。

  有人认为“政治正义”和“个人自由”不相容,而本文认为两者不仅相容,而且是现代社会和谐的理想。政治正义与个人自由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消极关系,而是具有深刻的积极的内在联系。以人为本,充分实现个人自由,始终是社会和谐存在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这是因为和谐社会始终是人的和谐社会,这就决定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始终是人。同时,作为自由主体的人发出对公共秩序的需求,政治正义能够提供一种普遍公正和持久稳定的生活秩序,满足人们对稳定生活的秩序期待。那么,现代社会和谐的理想:政治正义和个人自由的统一何以可能呢?

  一、社会和谐的理想

  社会和谐自古以来就一直是人类的政治理想,任何一种政治形式都在寻求一种社会和谐,差别仅在于对社会和谐内容的理解及其实现方式。和谐本身只表明一种社会关系秩序,并不能表明这种社会关系秩序自身的类型与特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会有不同的和谐规定。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但是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却未必是一个正义的社会。社会和谐是指人类社会生活诸要素的融洽互动与协调发展,包括人类社会的不同生活领域(如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生活领域)之间、不同生活层面(如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之间、不同生活方式或组织(如群体的与个体的、公共的与私人的或者作为社会公民的与作为独立人格的)之间的和谐发展。

  万俊人教授认为,和谐与现代化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是一对矛盾。现代化本身是对和谐的一种破坏。因此,他更倾向于把“和谐社会”看作是一种基于对社会和谐的理想性诉求。在政治伦理的角度上,他认为政治正义是政治哲学的基本主题但非唯一主题。政治正义之正义性质来源于介于正义制度和正义美德之间的政治伦理正义,社会和谐的理想就在于在一种良好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基础上的政治伦理与个人美德的契合。焦国成教授认为,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及人的身心和谐四个方面。社会和谐在现代性的意义上是一种基于规则的和谐,而从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我国社会是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发展而来的,规则意识较为淡薄。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确立在现代化建设中的规则意识。L1(P69)

  和谐社会是物质生产、民主法治、利益分配机制、人际交往方式、精神文化生活等与不断实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相一致的社会。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所谓“和谐”,在伦理关系和伦理秩序的意义上,就是自由的秩序:伦理关系的要求变为行为者的意志和行为即为道德,表现为人们的普遍行为方式即为风尚,作为思想的规定见之于法即为实在法。客观关系及其主观规则的表达。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无疑是一种约束,然而这种约束仅仅对于游离于伦理秩序之外的人才是约束,而在这个伦理秩序之内的行为则是自由。一个社会只有以个人为本位,尊重人的个性,给个人留下开放多元的空间,让个人充分扮演好自己的自由角色,为每个个体充分而自由的发展提供最佳条件,这个社会才称得上是公正的。因此,如何正确看待政治正义与个人自由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是否能实现社会和谐的理想问题。

  二、社会和谐的政治正义与个人自由

  追求生活的稳定、安宁和幸福,是所有人类正常而合理的人生理想。人们将这一生活理想寄托于社会或国家,并期待社会或国家以此作为其公共政治治理的基本目标或政治理想,也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正常而合理的普遍要求。因此,我们说社会和谐的政治正义是一种人类社会的组织结构方式,在这个社会结构中,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自由权利,彼此平等协商,就公共活动的原则、程序达成一致,并在行动中践履之,并且政治正义能够提供一种普遍公正和持久稳定的生活秩序,满足人们对稳定生活的秩序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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