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罗尔斯“重叠共识”概念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论文关键词:重叠共识  政治正义  多元民主社会

  论文摘要:罗尔斯认为,对“政治正义”达成“重叠共识”,应该是多元民主社会实现正义、稳定与统一的最佳途径。“重叠共识”的本质内涵,即以政治正义为核心、自由平等公民为主体、多元民主和秩序良好社会为现实与理想、公共理性为实现途径。分析“重叠共识”与宽容原则、交往和信仰之间的关系,可以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更深的认识与理解。

    一、“重叠共识”的本质内涵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13(p1)、“政治自由主义寻求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我们希望这一观念在它所规导的社会中能够获得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支持。”C23(plO)是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核心主题。对“政治正义”达成“重叠共识”,一方面为合理解释现代民主社会文化价值的理性多元、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公平找到了新途径;另一方面,也肯定了运用宽容原则对待公民在非公共领域的合理性选择与信仰的自由权利。

  这种“重叠共识”既不是源于任何一种完备性的综合学说,也不是凌驾于各种学说之上并支配其他多元存在的一种抽象的形而上存在。也就是说,在立宪民主政体中,人们可以自由地认可各种合乎理性的学说,并由此出发来共同指向对政治正义的“重叠共识”性的认可。这样一来,“重叠”作为合理性的存在,便具备了三层特殊含义:一是肯定现代民主政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合理性多元共存;二是各种不相容却合理的多元化完备性学说肯定政治正义存在的必要;三是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公民需要合理自律与充分自律的统一。“共识”作为理性的存在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治正义规导着秩序良好社会的存在;二是正义原则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政治要求。“重叠”与“共识”的结合意味着这样一种逻辑构建图式:

试论罗尔斯“重叠共识”概念

  政治正义观念是“重叠共识”的焦点与核心。政治正义观念是罗尔斯为现代立宪民主社会基本结构而创造出来的一个道德观念。这种正义观念不但能为社会制度的合法性提供一种公共基础,而且也有助于确保其稳定性,使其长治久安。“政治正义”独立于各种广泛理论而被全体公民所认可,不以任何一种广泛理论作为自己唯一的基础。政治的正义观念表达了人们共享的和公共的政治理性。正如罗尔斯所说:“它不提供任何超出该政治观念本身所蕴含的特殊形上学说或认识论学说。……公民本身在实践其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并审视其完备性学说的范围内,便把政治观念看作是从它们的价值中推导出来的,或是与它们的价值相吻合的,或者至少不与它们的价值相冲突。”

  自由而平等的政治公民是“重叠共识”的主体在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中,公共认可的规则取代了中心权威;互惠性的合作项目保证了彼此间的平等。同时,合理性的善观念肯定了公民的理性自由,合理自律与充分自律的统一实现了政治公民自由平等的理想。合理自律更多地体现出人为的而非政治的特点。它是理性的与合理的统一,一种决定性善观念对于实现个人的较高利益是根本性的,赋予并肯定各派充分具体的特殊目的,以便让他们通过合理的慎思产生明确的结果。充分自律更多地体现出政治的而非伦理的特点,意味着公民只有按正义原则行动,公民的充分自律才会实现。公平正义肯定适用于所有人的政治自律,而把个体性的伦理自律留给各种完备性学说去决定,留给决定性善观念去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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