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行政区捌调整的若千思考——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乡镇撤并为个案(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城镇化是产业集聚和人口集中的渐进过程。镇的设置需要有相应的产业支撑、人口规模。如果在要素不足、经济辐射能力不强的情况下盲目设镇,有悖经济发展规律,会使“中心镇”变成为真正的“空心镇”。与此同时,镇与乡的区别不仅仅体现在其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数量上,而且其对政府的功能要求也存在差异。镇的经济社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与乡存在很多不同的特点,如经济社会结构较乡复杂,行业门类众多,居民活动较为频繁等。由此,对镇的社会、经济事务也要采取不同于乡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而乡对于镇而言,同质性比较强,社会结构分化并不是很明显,其政府职能相对简单。总之,乡镇不同建制意味着不同的经济社会结构以及对政府管理体制、模式的不同要求。因此,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区分乡镇建制有其重要意义。而此次咸安区的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显然忽略了这一点。由此,笔者认为对镇建制的设置各部门应该谨言慎行。

  2、乡镇行政区划的合理规模及其限度

  合理的乡镇规模是乡村有效治理的基础。在目前进行大规模的撤并乡镇过程中,我们首先必须考虑的是乡镇行政区划的合理规模以及撤并限度。通过对咸安区的调查,笔者认为对乡镇的行政区划规模的合理性可以从三维度、三因素进行考察。一是乡村治理能力,二是人们的需要,三是发展。第一个维度要求乡镇的规模应与其财政、组织、技术、管理能力相适应。第二个维度要求乡镇规模应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政府公共物品的供给。第三个维度要求乡镇规模的设置应该有利于整个区域的发展。只要建制镇发展前景良好,上层建筑能适应经济基础的,其规模就具有一定合理性。

  而乡镇规模大小的合理性及限度除可以从此三个维度进行考察之外,还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因地制宜而不能搞“一刀切”。这些具体的因素为,①集聚规模。在1984年11月22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制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65号)中规定以乡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数量多少作为能否建镇的标准。但本人认为,应该以集聚规模作为建镇标准,而不应以数据作为衡量能否建镇的指标,在全国范围内“一刀切”。②地域条件。不同的地域条件会影响乡镇的治理能力,从而影响乡镇规模的设置。比如说,丘陵、山地、平原等各种地域条件对乡镇治理能力的影响有着各自的差异,不能等同视之。平原地区。交通相对方便、人口相对集中,所以乡镇规模设置可相对较大,从而有利于发挥规模优势、产业集聚,提高行政效率。而在山地交通条件相对较差,人口居住分散。在现有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规模过大则不易管理。这种地域条件的差异就需要我们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合理设置乡镇规模。③镇中心区的辐射能力。现有镇行政建制的设置,其目的之一是通过镇中心区的经济、文化辐射功能,有层次、有顺序地带动非中心区的发展,从而实现区域的城镇化。镇中心区的辐射能力强,镇的规模可相应扩大,反之,则镇的规模要相应缩小。

  3、严肃编制管理,有效抑制乡镇自我扩张产生的变异行为

  撤并后的乡镇存在许多在岗不在编人员,主要指按文件规定不在编制内,通过各种形式已被分流,但又因各种原因被反聘的人员,主要实行合同管理。这样一来。此次区划调整中的机构改革,虽然达到了减少编制的目的,但对于能否真正减少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和财政支出则值得怀疑。

  严肃编制管理无疑是乡镇撤并、精简机构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关于乡镇办机构设置职能配置职能转移和编制核定的实施意见》(咸安机编[200418号)中,也对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做了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在乡镇自我膨胀的欲望冲击之下,编制的约束力有限,诸如以上涉及到的变异行为应运而生。笔者担忧的是,此次基于财政压力而由政府主导的乡镇撤并,政府机构精简,会在财政状况稍有好转之后重新走上膨胀的老路。如何通过严肃编制管理,有效抑制乡镇的自我扩张,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