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小企业政策供给与完善的探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二)市场失灵条件下的矫正秩序尚未形成

  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规模相对较少、经营变数多、风险大、信用能力较低等的缺陷.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融资难。资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性商品,在让渡使用或委托经营中极易受到侵害.成为坏账而得不到归还和补偿。由此造成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因此。一般资金所有者或金融机构都普遍采取谨慎性原则处理有关资金融通事宜,有关部门也要求有这样做.这就先天性地决定了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难度,同时,正如一般商品零售比批发价格高一样,中小企业融资代价相对较高,使其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是市场竞争力弱。同大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规模小,在产品、技术、设备、人才、资金、管理等方面均不占优势,盈利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弱中小企业在与大企业交易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大企业可以凭借自身实力对中小企业压低价格、延期付款等。在缺乏反龙断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中小企业面I临的不平等问题就更突出了。

  三是人才缺乏中小企业无论是福利待遇、社会地位,还是教育培训机会与大型企业相比差距较大。因此对人才缺乏吸引同时在资金实力的限制下.中小企业也难以负担对员工的在职培训费用。

  四是研发能力弱。技术是当企业竞争的一个关键因素。然而大部分中小企业资金实力不强.难以承担高昂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费用。

  可见.在没有其他机制的干预。仅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资金、人才、技术、能源等各种生产要素必然会流向大型企业.使得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中小企业不仅会遇到上述由经济运行本身所带来的系列问题.而且还会遇到经济体制方面带来的制约因素和法律法规缺失的影响。因此,在市场失灵条件下的中小企业政策矫正秩序尚未形成。需要政府强化政策供给。

  三、国外中小企业政策供给的模式

  中小企业是弱势群体。维护自由竞争。培育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保持经济增长的话力.是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共同做法。从各国政策供给实践看,中小企业的政策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单行政策模式

  美国是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最早的国家。从1953年开始,美国制定实施了《小企业法》和《小企业创新法>等几十部扶持和保护小企业的单行法律.如给小企业发展创造经济条件的《准时付款法》、《机会均等法》、《小企业资助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等;提高小企业研究开发能力的《小企业创新开发法》和《技术竞争力法》等,可以说是众多的单行法规的集合.构建起了鼓励和规范小企业发展的成熟法律体系。

  (二)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系统政策模式

  日本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该法被誉为日本的“中小企业宪法”。此外,还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等30余部法律,几乎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方方面面。根据起来说.日本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规相配套;既包括了组织法的内容.也包括了促进法和行为法的内容.基本覆盖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形成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系统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可以说,日本的中小企业法律是目前世界上最为完备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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