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浅议未来中国宪政原理

不应轻易超越自由主义

中国的现代化,在器物层面上比较容易达成全党迟至1959年才在哥德斯堡纲领中明确无误地把自由置于首要地位。
正因为如此,在专政极权和自由民主的对抗中,一旦情况稍一复杂,尤其是前者以“新生事物”的面貌出现,以“平等”的口号作号召,社会民主主义者就容易放弃自由而倾向专制,或者在专制的面目已经清楚暴露之后还要惋惜和辩护。当苏俄布尔什维克在国内搞镇压时,英国工党的不少著名人物(比如其理论家拉斯基)和费边社的萧伯纳等人表示支持或同情,就是一例,法国的自由主义者雷蒙·阿隆和社会主义者在斯大林主义问题上的争论则是又一例。
如果说,因为时间关系,我们只能看到洛克、潘恩等自由主义者对个人自由的辩护与捍卫,对君主专制的抗议,而读不到社会民主主义理论家的类似作品不足为奇,那么,在上世纪二战前后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写出《通向奴役之路》,波普写出《开放社会及其敌人》这样反专制、反极权的著名篇章,而在社会民主主义者那里找不到类似的理论建树,就比较说明问题了。


自由主义是在与封建的神权、君权专制主义和蒙昧主义的拼杀中,是在提出和捍卫“天赋人权”学说的过程中成长发展的,而社会民主主义从一开始就把自由经济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作为自己的对立面,二者自由信念的坚定性和对极权专制的抗拒性、敏感度自然不同。对于以建设宪政民主为己任的中国人,应该以什么学说为宪政原理,是不难决定的。连托马斯·迈尔在《社会民主主义导论》中都承认:“自由主义作为中央集权主义、国家统治主义和受固定世界观支配的文化解毒剂,是矫枉的不可避免的道路。”3


权力的制衡

宪政的最重要安排之一,是制约政府的权力,是奉行三权分立原则。
在不少宪政学家看来,“宪政”的含义就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比如一位作者说:“简单地说,我用‘宪政’来指国家的强制性权力受到约束这种观念。”4还有学者说;“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5 “在过去的200年中,有限政府一直是宪政主义者们最基本的要求。”6
即使不能说,宪政的唯一含义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但它一定是宪政的最主要含义。
自由主义对宪政思想最早、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提出了分权思想。古典自由主义追求的首要目标是免除暴政, 《政府论(下篇)》中明确提出,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应当限制政府的权力,为此,应当划分政治权力,使立法权和执行权得以分立。7孟德斯鸠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权如果不分别由不同的机关和人来掌握,公民的自由就完了。8
分权思想是实行宪政的核心,对中国人来说,要理解这种宪政观的精髓,并非易事。
近现代文明早已确立了这样的理念:政权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宪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的自由,防止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而中国的政治传统是“马上得天下”,制定宪法和法律是为了治理人民,在整治和惩罚时能拿出条文依据。中国政治家对分权思想最为隔膜和敌视,他们反对的借口是,分权会造成施政时掣肘,没有效率,他们最喜欢的情况是最高领导随意拍板,下级雷厉风行。他们没有从文化大革命中吸取这样的教训:不受制约的权力会导致整个国家的责难。确实,权力的高度集中在文革中甚至给统治集团中的大多数人造成灾难,即使在平时,也会使大家在提心吊胆中度日,没有安全感。但是,中国的领导人即使在口头上讲政治体制改革时,也决不会忘记强调“决不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
解决权力一元化问题只能靠法治,而不能寄希望于德治,这涉及到中国和西方对人性理解的深刻差别。洛克在论述分权的必要性时说,人性有一弱点,就是要受权力的诱惑,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有立法和执法权,他们动辄就会攫取权力。9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0 麦迪逊说得更生动:用分权和制衡的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11 这种在政治层面上对人性中的阴暗面的洞察和警惕,在中国思想文化传统中是没有的。我们只看到“人皆可为舜尧”的光明面,寄希望于“三百年必有王者兴”,即使荀子提出了“性恶”论,那也只是支流,况且他的“性恶”论只导向人性的改造,人人通过改造皆可成为圣人。
权力的分立和制衡的思想,是中国人需要花大力气才能领悟的。这份思想资源只能从自由主义那里得到,而不能从社会民主主义那里得到。连戈尔巴乔夫(这位前苏共领导人后来的立场定位为社会民主主义)也说,权力分立这一思想的公认创始人是孟德斯鸠。12




关于平等

不少人认为,和社会民主主义相比,自由主义的最大缺陷是重视个人自由,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竞争,而忽视平等。这些人还主张,在当前社会公正问题日益尖锐的情况下,毛泽东时代留下的那笔社会主义遗产应当继承而不是抛弃。
我承认,在大多数情况下,各式社会主义者,包括社会民主主义者,谈平等比自由主义者多,我也承认,某些著名的自由主义者——比如哈耶克和诺齐克——对平等的看法引起了批评。但我想指出,第一,就讨论宪政原理的思想资源而言,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整个思想流派和传统,而不是其中的某些派别和人物;第二,如果把罗尔斯和德沃金挑出来作为当代自由主义的代表,那么就会产生另一种印象,因为很可能没有人比他们更关注公正和平等问题,提出了比他们的理论更深刻、更有影响的主张;第三,更重要的是,不能认为对平等谈得越多越好,越激进越好,就宪政原理而言,我们应该考虑的是一个思想流派的基本立场是否能为平等在宪政框架中保留足够的空间,而且不付出牺牲其他基本价值的代价。
正如古特曼指出:“自由主义理论有比一般人承认的对于平等的更大的可能性。”13 在自由主义鼻主洛克那里,一方面有关于自我所有(self-ownership)的论述,从而推导出私有财产和不等量拥有财富的合理性;而另一方面,他又主张初始占有的合法性在于占有者必须为他人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这就意味着对机会平等的诉求。14 自由主义发展到密尔(J. S. Mill)和边沁(J. Benthon)阶段,对社会福利和平等的诉求增强了,再发展到格林(T. H. Green)、霍布豪斯(L. T. Hobhouse)、杜威(J. Dewey)阶段,这种倾向就更加强烈。这条发展路线确实证明了古特曼的评论:自由主义有容纳平等诉求的巨大空间。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他已主张任何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社会上最弱势人群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认为人们凭借先天性智力和才能得到优厚报酬都为不应得,这表明当代自由主义对平等的要求达到了什么程度。
尽管无法否认自由主义有自己深刻而成熟的平等理论,但还是有人指责说,自由主义的平等只限于机会平等,这是远远不够的。对此的回答是,第一,如上所述,自由主义的主张早已超出了机会平等;第二,自由主义的平等是不牺牲个人自由的平等,而社会主义式的平等,往往明显地或隐含地要以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以及社会创造力、生产力为代价。
还应该指出,在中国,平等主要是实践问题,而不是理论问题。我们有“不患寡而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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