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到“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二)(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争后通过的这一条款,明显针对州政府,而将“权利法案”垂直运用于各州的经验表明,“中央”在保障基本的普遍人权方面的应尽之责。相比之下,中国各级政府囿于政企不分,热衷与民争利,政府体系内部也是相互争利,甚至不惜垄断市场,造成条块分割,却疏于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与秩序,特别是对于基本人权的保障乏力。故而,我们的“政府职能转变”,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职能转变”,非常需要一个正确的导向。



至于联邦制下,“地方”有无退出联邦的权力,是个敏感的问题。美国宪法中并未规定各州是否有权退出联邦,但南北战争的实践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倒是苏联宪法的第八章第七十条自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即是以社会主义联邦制为原则,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由自由、自决的民族,和平等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自愿组合的整体联邦,多民族的国家。”每个“加盟共和国”也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苏联宪法第八章第七十二条)。从纸面上看,苏联的宪法似乎更接近邦联。但在斯大林主义之下,任何宪法条款都不过是一纸虚文罢了,并不足信。

我认为,从纯粹理论上说,应当尊重“地方”的自决权。但是,就中国的情况来说,宪政化的努力,正是力求在宪法框架以内解决问题,即便实行联邦制,也不能轻易开上面这个口子。如果以矛盾某一方的出局暂求息事宁人,至少是消极的。从长远计,首先,宜将重点放在制宪、修宪具体过程中的“地方”参与上,哪怕并不在名义上采取联邦制。譬如,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其修改权赋予全国人大,可是,就算没有“党比法大”的问题,至少存在“全国人大高于宪法”的嫌疑。为体现宪法的凌驾地位,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不应由全国人大包办,而要“中央”和各“地方”共同完成,以利相互制约。其次,在最高立法机关的“两院制”上,以及国家元首产生的“选举人”制度等方面,借鉴国际经验,注重保护弱小地方和少数民族的利益,以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顺便指出,我国的现行政体,据称是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质在于“民主集中”、“议行合一”。全国人大号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法律地位实际落实的太少,固然是一个问题,但书面规定的又太多太大,也构成隐患:除了前述独占制宪和释宪权的问题,横向上既缺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有效制衡,纵向上也没有地方分权的合理机制,内部更不存在“两院”式的相互约束,真个是“口含天宪(宪法)”,至高无上,将来如果失去了“党的领导”,没准会演变成一个巨无霸,演变为“暴民专政”的工具。理论上不排除这样的可能,实践中就需要预加防范。

以上,从“一国两制”和联邦制的法理比较谈起,随兴所至,“顺藤摸瓜”,所引出的讨论已经超出台湾问题的范畴。这恰恰表明台湾问题之于中国的深远意义。台湾问题可以成为一个契机,我们因之探讨诸如联邦制,很容易推及其普遍意义,情牵“中央”与“地方”关系之结。何况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和台湾前途的真正保障,恐有赖于中国整体宪政秩序的重构。由此,下文将重点讨论联邦制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基础问题。



联邦制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基础(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到 “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之四)

联邦制在中国,并非甚么新话题。近代继戊戌变法(1898)、辛亥革命(1911)、 新文化运动和五四(1915-1919)之后,就曾有过一场联省自治运动(1920─1926)。究其由来,应源自清末民初。邹容的《革命军》和章太炎的《革命军序》,不但倡导推翻满清政府,而且主张建立与美国相仿的联邦制。孙中山的均权主义思想,内含同样的萌芽。南京临时政府的发起,明白宣称:“美利坚合众国之制,当为吾国他日之模范”。后来的“联省自治”,目的正在于建立联邦制。章炳麟解释说:“联省政府”与“联省自治”名义,似无差别,其实有冰炭之殊……是故各省自治为第一步,联省自治为第二步,联省政府为第三步……未有各省自治而先有联省自治,是舍实责虚也;未有联省自治而先有联省政府,则启宠纳侮也。(汤志钧编:《章太炎年谱长编》(1919-1936),下册,页609─610,中华书局1979年版。)“自今以后,各省人民,宜自制省宪法,……自县知事以至省长,悉由人民直选。”“此种联省制度,为各国所未有,要之中国所宜,无过于此。”



1920年湖南制定省宪为联省自治运动开启先河。这一年间,身处湖南的青年毛泽东异常活跃。该年9月5日的长沙《大公报》发表了毛泽东题为“打破没有基础的大中国,建设许多的中国,从湖南做起”的文章,“主张中国原有二十二行省三特区两蕃地合共二十七个地方,由人民建立二十七个国。……大组织到底无望,小组织希望无穷!”在此前后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毛泽东连续写了10篇关于“湖南共和国”的文章。最有意思的是9月30日的《“湘人治湘”与“湘人自治”》,明确指出“湘人治湘”仍是一种官治,不是民治。“我们主张组织完全的乡自治,完全的县自治,和完全的省自治,乡长民选,县长民选,省长民选。自己选出同辈中靠得住的人去执行公役。这才叫作‘湘人自治’”。按照毛泽东的上述观点,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区别一下今天的“港人治港”与“香港高度自治”呢。

中共党史上,早在1922年的“二大”宣言中,就明确提出“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甚至表示:“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可见当时受苏联影响,只把联邦作为民族问题的处理方式,而且走得很远。但是有此渊源,今天的当政者应该不会对联邦制感到陌生和恐惧,而可以抱着为我所用的态度。

今天联邦制遭遇的批评首先有:联邦制存在主权或权力的分享或分割,或有所谓“双重主权”问题;采用“联邦制”则需分权,即分割或放弃部分国家权力或主权,必然损害国家统一;联邦制违反“一个中国”的原则,为“两国论”和“台独”主张开路,为分裂主义活动谋求空间,等等,帽子满天飞。其实不然,根据主权在民的理念,或主权史传的看法,不难得出两岸人民共享的推论。主权因而不是什么传国玉玺,更不注定属于某单个政府所有,从来就没有什么“真命天子”。至于“分割”云云,又不是割给外人,有甚么大惊小怪的,难道是“宁赠外人,不与家奴”吗?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多矣,没听说谁被看走了眼,“一个”变成了“两个”或者“一个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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