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模式的构建与创新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19

  论文关键词:法律素质 教育模式 法律教育

  论文摘 要:构建有效的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模式,是控制和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以及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关键性因素,也是高等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作为法律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根本无法满足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要求。因此,应该积极构建与创新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变革法律素质教育的认识定位,优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及拓宽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施渠道。
  法律素养是大学生全面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知法、懂法、用法”是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基本要求,而法律素质教育正是培育大学生良好的法律品质、提高其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的有效途径。由于我国法律素质教育的缺失,目前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能力不强等诸多问题,尤其是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大学生的网络法律意识和道德底线均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虽然法律素养教育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教育工程,但是,在我国现行以高考制度核心的教育体制下,法律素质教育的责任无疑历史性地落到了高等教育的肩上。因此,构建有效的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模式是控制和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以及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关键性因素,也是高等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无法满足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要求
  2006年9月,全国各高校为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有关精神、落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的要求,将原有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二为一,全国统编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同时启用。然而,作为法律素质教育的基本途径,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根本无法满足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设置方面
  长期以来,高等院校对大学生法律教育缺乏系统性和长远性的规划,只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一门课程来对待,而非将其作为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纳入学校素质教育的整体规划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二为一不仅使得法律基础课失去了独立的课程地位,而且容易形成将法律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的认识误区。况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从各高校的课时设置来看,该课程从32课时到54课时不等,还是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法律部分的课时数一般不足1/3。教学时数少,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不可能系统地讲解法律知识,只能蜻蜓点水式地向学生灌输一些抽象的法律概念及枯燥的法律条文,根本达不到提高其法律素质的目的,从而也使高等院校的法律素质教育流于形式。
  (二)师资方面
  目前,各高等院校中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大多是科学社会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等非法学专业的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大多偏重于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讲解,对法律基础内容则简单带过,并且受其专业限制,很多教师本身对法的内容及精神的理解就不是很透彻,其讲解只能局限于法律知识的表面,难以深入到法律理念的层面。
  (三)教学内容方面
  法律基础教育长期徘徊在法律常识或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层面上,而且囿于学时所限,教师授课普遍只注重法律知识传授,把重点放在法学知识的讲解、法律条文的释义上,一味地罗列、堆积知识点,缺乏深度分析,而忽视对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实质的传授,忽视法律意识培养的问题,从而造成大多数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进而从根本上形成了大学生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现状。
  (四)教学方法方面
  从教学过程来看,一些教师局限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忽略法律知识学习的实践性,未能把理论与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教育方式多是些枯燥的理论说教,缺少感性事例,课外实践环节乏力,学生参与程度低,从而呈现出法律教育形式过于单一、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等特点,导致法律教育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模式的构建与创新
  (一)变革法律素质教育的认识定位
  法律教育不是德育教育的从属,应该有自己独立的课程地位,应将法律课程与德育课程分开设置。高等院校要把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大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划,转变对法律素质教育的认识定位,从根本上改变法律基础课仅仅是法律知识教育的看法,树立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核心目标,将法律素质教育贯穿于整个高等教育阶段,建立多层次、多阶段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可在不同的年级安排不同的任务和重点,如低年级开设理论课,并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法庭旁听等活动;高年级选择适量的实践课,组织模拟法庭、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司法工作人员等开设法律知识讲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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