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国环境损害中的国家责任(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跨国环境损害赔偿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严格责任的特征是只考虑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考虑污染来源国的过失,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不需要提供过失证明,可减轻受害国承担的举证责任。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对于高度危险的活动,越来越多的条约、协定、议定书采用严格责任作为基础的国际赔偿责任,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支持在国际环境法中采用严格的国际赔偿责任。
  在国际赔偿责任主体方面,可以分为国家赔偿责任和国际民事赔偿责任两类。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国家为其自身从事的危险活动所承担的原始赔偿责任,以及为其管辖或控制之下的私人或实体的危险活动承担的转承赔偿责任。国际民事赔偿责任是指私人或实体为其从事的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当一跨界损害后果并非由于主体行为所致时,如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难所导致的跨界损害后果,则既不适用传统国家责任也不适用跨界环境损害责任,而适用跨界影响补偿责任。这是指由于突发事故导致在事故发生地国管辖或控制范围以外地区造成严重影响而对因突发事故而遭受实际损害者予以补偿。事故发生地国在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向可能受跨界影响的国家及民众告知该事故的潜在危险,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便受影响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害或寻求替代措施。这次日本的核泄漏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需承担跨界影响补偿责任的例子。因为核泄漏最先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地震引起的。
  但是在处理核泄漏问题时,日本政府没有及时将处理意见告知其它国家,通过引入海水降温、稀释核能原料并将废水直接排入海域,这一系列行为是在不可抗力之后的可控制行为,这时日本就不应当只承担跨界影响补偿责任,还应承担跨界损害赔偿责任。

  三、跨界环境损害中的国家义务

  当一个国家的行为有造成跨界损害的威胁或者已经造成了损害,那么除了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外,还需要尽到一些国际义务。其中适当注意义务和国际合作义务能够非常有效的降低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程度。
  适当注意义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估义务、告知义务和预防义务。环境影响评估是旨在把环境、社会和经济考虑纳入项目规划、设计和实施的过程。它们分析和评价拟议项目和计划或政策的潜在环境影响,向决策者提供有关的环境信息。通过评估可以使国家确定该活动所涉危险的程度和性质,从而确定其应采取的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严重和不可逆转的跨界影响。告知义务指如果评估预示有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起源国须立即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各国,向它们传送该评估所依据之可利用的技术情报和其他有关情报,并指明一个要求回复的适当的期限。预防义务是指各国有义务通过立法和行政控制,监督在本国内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预防重大的越境损害或随时尽量减少这种危险。
  《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简称《草案》)第一章第6条规定:“有关国家应善意合作,并在必要时,从国际组织寻求援助来预防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或将其减至最小程度。如果此损害已经发生,则应该采取合作手段,并在必要的时候向国际组织寻求援助和支持,使起源国和受影响国所受到的影响减小至最微弱的程度。”当跨界环境损害发生后,责任国没有更好的技术手段来降低损害的结果时,就应当积极接受其它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援助,力求把损害降到最低。

  四、结论

  跨国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不仅仅着眼于赔偿,它更应强调损害发生之前行为国应负有“相当注意”的义务,即强调行为国预防和减少实际损害的义务,如预先通告、磋商谈判、搜集情报并交换有关资料和情报等程序性义务。环境保护是各国的共同义务和责任。确定国家责任的最终目的是要达到以国际法的原则来控制和减少各国环境污染和跨国污染,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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