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政府由管理型向责任型的转变(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三)责任政府的基本特点
第一,,在理念上,责任政府的理念是坚持以人为本,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行政的核心价值取向,责任政府作为为民服务的政府,理应执政为民、施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在目标上,责任政府的目标是实现法治、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主义,以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为宗旨;第三,在责任追究上,责任政府作为理性自律并且具有追究惩治机制的政府,要保证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设置比较全面完善的责任形式和规定配套的责任内容。
根据责任政府的特点,责任政府在施政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宪法至上和民主行政原则,即政府必须将公民权利放在核心地位,并以此作为政府行政的基础;第二,行政权责一致原则,即政府应强化责任追究,严格区分政府体系中不同行政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内容;第三,公开、透明行政原则,即政府应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和互动,借助政府政务公开向民众展现政府行为,实现民众对政府行政的监督,为责任政府创造坚实的群众基础;第四,公平正义原则,即政府要把实现公平作为行政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第五,回应性原则,即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应及时回应群众对政府的诉求;第六,可持续性原则,即政府应用发展的眼光执政,追求整个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构建责任政府是现代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现代政府强调增强政府的责任性、回应性以及有效性,无一不涉及到责任政府的涵义。
三、责任型政府的构建与完善
尽管我国政府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缺点与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发现这些问题才能解决它们,并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一)建设责任政府面临的问题
在立法上,缺乏完善的政府问责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在我国政府的实际行政过程中,过分强调首长具有的权力,而没有指出首长应尽的责任,不利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实施,也不利于追究行政首长的政治责任。另外,在我国既没有关于行政决策责任的相关立法和法规,也没有具体规定该如何界定和分担行政决策责任和行政执行责任,这就导致大部分决策违法得不到相应的责任追究。目前我国各种监督制度并没有足够重视行政责任的落实和行政责任的追究,监督者的监督责任缺乏,很多监督都变成了形象上的“软监督”。
在执行力上,有法不依和违法不究导致法律责任的形同虚设。部分地方官员藐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完全根据自身利益作出许多违法行为,不顾人民的合法权益;部分政府部门在执法时有法不依,即是违法乱用权力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追究,对民众的责任荡然无存。
在实践上,权力与责任的眼中失衡导致监管职责与责任的缺位。不少政府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的过程中,或者在执行管理任务的时候,敷衍了事、失职渎职,此类现象大为存在,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得到有效的履行,导致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等职责严重缺位。
(二)推进责任政府建设的对策
第一,强化行政权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实现问责合力。不仅要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形成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还应该改进行政监督工作,加强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问责,形成行政监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注重行政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结合。
第二,全面加强现行法律的执行力度与效度。首先应加强执法公正、公平思想的宣传教育;其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内容执法;再次要严厉执法,绝不手软。综上所述,即是要求所有的执法人员都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在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监督其他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
第三,坚持责任行政理念和培育责任行政意识。理念作为行动的指南,只有实现了政府责任理念和行政理念的改革,才能为责任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和思想基础,最终实现责任政府建设。坚持责任行政理念首先要由权力行政转变为权利行政,始终坚持回应性、透明性、公开性的执政理念;其次要由重权轻责转变为权责并重,坚持公平、公正、法律之上的行政执法理念;最后要遵循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全心全意为民众服务。
责任政府作为近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也是当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它体现了政府与国家政治构架和法律运作的紧密联系。我国政府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形势、新要求,由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由高度集权转变为合理分权、由体制改革转变为管理创新等等,所有的这些转变使我们的政府越来越“合群”。尽管我国政府目前在管理创新上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在未来的道路上我们仍需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为中国创造一个更加科学规范、充满生机活力的行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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