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农村,群体性事件广泛发生使其成为影响基层社会政治发展的突出问题。本文通过运用政治学中政治稳定理论、权威理论对农村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一些常为研究群体性事件的学者们忽视的问题,比如政治权威资源的流失问题。与此同时,力图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的构建提供学术上的思考,以期加深学界对我国转型时期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为农村基层政治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些许引玉之见。
论文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政治权威;政治学
农村群体性事件是观察和认识转型期中国基层社会的重要窗口。特别是近些年来,在原有的政治体制和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农村社会面临着利益多元化、社会失序、经济失调、心理失衡等等矛盾交织的局面。作为转型期社会矛盾的一种激化形式,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不良影响也日益突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日益增多,其涉及面之广、规模之大、参与人数之多、行为方式之激烈等特征日益突出,对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构成了极大的危害。不难看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当前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中央特别是地方各级地方政府如果不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这些事件,必然会影响经济持续发展,干扰社会生活稳定,以致影响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本文着重从农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内在逻辑入手,深刻阐述其政治权威资源流失并对预警机制的构建进行分析,以达到进一步认识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目的。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内在逻辑的政治学分析
“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学术概念,它在描述意义上更倾向于具有群体性的事件或者有大量人员参加的事件,概念界定上仅仅对于参加人员数量进行概括性叙述,不利于我们分析其内涵和认知其政治后果。在公安部2000年颁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明确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这是从群体性事件的危害角度进行的规定,更多的是基于“处置”和防范层面上的考虑。2004年颁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认为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该《意见》对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和过程进行界定,更大意义上是对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发生机理的认定。
笔者认为,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认识要从其起因、过程、后果三个维度进行认识。农村群体性事件是农民与其它主体(包括以基层政府为代表的政治主体和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为了某种政治诉求而群聚起来共同申诉以表达利益诉求的过程。群体性事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内在的逻辑,对其进行政治学的分析更能使我们加深对该事件的认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发展带来政治不稳定。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不稳定源于“政治参与爆炸”。在这类社会中,社会经济的发展将导致政治参与要求的急剧膨胀,但是原有的政治体制却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化渠道来满足这种参与要求,或者既有渠道的阻塞使得政治参与流于形式。而随着乡镇在推行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中,对农民的利益侵占更增加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在权力强制的条件下,90年代中期以来频发的土地违规占用事件无不体现这种逻辑,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二)秩序和正义是政府的基本目的。一个国家要存在下去,首先必须保证安全,其次是保障秩序,最后是满足基本正义。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扰乱了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从根本上是源于在基本的正义上没有满足。基本的正义是抽象的,但其中最基本的是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即农民个体在法律框架条件下能够解决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许多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恰恰是地方政府忽视农民基本权利,对各种容易造成利益冲突的事件漠视所造成的,并最终演化为政治性事件。
(三)我国“运动式”政治思维的观念影响及其后果。事实上,作为与基层群众直接接触的地方政府在观念和工作方式上并没有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而发生太大转变,有学者指出地方政府“最经常做的还是发指示,提口号,搞一波又一波的运动,政府在许多方面仍然用人民公社的运作模式治理农村,工作方式仍然具有深刻的行政控制色彩和群众运动烙印。”农村群体性事件带有深刻的人民公社时期的群众运动式思维,其中事件的参与者普遍认为,只有通过将事件搞大,惊动上级领导之后问题才能重视和解决,否则只能一拖再拖。客观来看,这种结果受农民解决问题的简单式思维的影响,同时也是政府不能及时回应,或者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而采取压制方式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