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假诉讼的表现及其规制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论文摘要]虚假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新的恶意利用法院和规避法律的手段,在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都尚未得到明确的规定,虚假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强有力的规制,且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其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文章拟在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规制虚假诉讼提出建议,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意义。

  [论文关键词]虚假诉讼 表现 规制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从目前来看,虚假诉讼既非正式的法律术语,也非学理上用语。在对虚假诉讼下定义之前,我们首先得分清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恶意诉讼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恶意诉讼包含虚假诉讼的情形。基于“恶意”之含义的广阔性,本文对恶意诉讼采广义之说。在此前提下,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的共性是不言而喻的。首先,两者都具有主观恶意性,即不管是恶意诉讼还是虚假诉讼,其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次,两者都具有图谋不法或不当利益的目的,即不管是恶意诉讼还是虚假诉讼,都具有追求不法或不当的利益之目的,而这些不法或不当的利益既可能是程序利益,也可能是实体利益。最后,都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利用,而且一般都以程序合法的名义出现。虚假诉讼是对整个民事诉讼途径的利用,最终以判决的名义掩盖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而有些恶意诉讼则是通过对程序权利的滥用来实现其不当的程序利益。然而,虚假诉讼作为恶意诉讼的属概念,与其他的恶意诉讼相比,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区别:其一,行为主体不同。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是双方当事人,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结果,而其他的恶意诉讼一般表现为单方行为,即为一方当事人的不法行为。其二,侵害的对象不完全相同。虚假诉讼所欺骗的对象是法院,其通过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恶意串通等方式欺骗法院做出错误裁判,因而其首先侵害的是国家的审判权,而其他的恶意诉讼所侵害的对象一般是对方当事人的程序或实体利益。其三,对民事诉讼的利用程度不同和危害程度不同。虚假诉讼与其他恶意诉讼虽然都表现为对诉讼程序的利用,但虚假诉讼的目的是追求胜诉判决,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是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利用,亦即虚假诉讼是对民事诉讼途径的完全利用,所以其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而其他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对部分程序或部分程序权的利用,所以其危害性相对较小。基于以上比较分析,本文所探讨的虚假诉讼的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基于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并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采取捏造虚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段,欺骗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的行为。

  二、虚假诉讼的特征及表现形式

  (一)虚假诉讼的特征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呈高发趋势,在笔者的司法生涯中,总结的虚假诉讼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双方当事人通常具有某种特殊关系。
  从虚假民事诉讼的现状来看,虚假民事诉讼多发生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这些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亦即当事人往往是利用亲情或人情关系捏造事实并制造虚假诉讼的。
  第二,当事人配合默契,诉讼过程异常顺利。
  虚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配合默契。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般不存在激烈的、有争议焦点的诉辩对抗场面,彼此都配合默契。为了缩短诉讼周期,尽快结案以实现非正当的利益目的,虚假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通常都很简单,案件事实明了,各种证据材料都很齐全,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往往都予承认或自认。由于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甚至完全没有冲突,而且证据充分,法官很难发现破绽,因而很快就能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结案。
  第三,虚假诉讼案件调解率高。
  由于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在案件事实方面没有争点或没有实质性的争点,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也不作抗辩或不进行实质抗辩。在此情形下,法官稍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就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所以,虚假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案率较高。
  (二)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1.制造虚假合同
  制造虚假合同是虚假民事诉讼“造假”的常见方式,就是利用假合同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捏造虚假的债权债务纠纷,进而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诉讼,其目的往往是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胜诉判决来合法地转移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致使案外人对该当事人的债权无从实现。
  2.制造虚假借据
  这也是虚假民事诉讼“造假”的基本方式之一。虚假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是指非金融机关的双方当事人捏造虚假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提起主张虚假债权的民事诉讼。虚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证据就是欠条,而伪造欠条对于有意通谋的当事人易如反掌,正因如此,虚假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能够被大量制造,并在整个虚假民事诉讼中占据很高的比例。
  3.虚假离婚
  虚假离婚纠纷诉讼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虚假民事诉讼类型,案发的比例比较高。所谓虚假离婚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并没有离婚的真实意思,而是基于不法目的而提起的假离婚诉讼。当事人之所以制造虚假离婚诉讼,在于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法院对财产权利的确认或变更判决,继而达到自己企图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义务等目的。在虚假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常见手段是伪造证并虚构债权债务,主动要求原告起诉自己,意图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假债务,虚假债务往往是在亲属朋友之间以借条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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