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对策(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0-20
(二)中药专利权保护的建议对策
1.积极制定完善适合中药特殊性的《中药专利法》
专利保护是中药保护中最根本有效的保护,因此建议尽早制定适合中药特点的《中药专利法》,从根本上保护我国传统中药知识不被他国非法侵犯。由于现行专利保护制度在中药专利保护上存在缺陷,所以在制定《中药专利法》时可对现行专利保护制度做适当的变更。
首先,应当允许专利审查部门享有核心技术知情权,防止不法人员有机可乘,仿制其申请专利的产品。其次,可以在不违背审查原则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对于中药专利申请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标准,让许多已为人知的珍贵中药典籍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2.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就中药企业来说,一方面要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在申请专利时要把握时机。新药注册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如果过早的进行专利申请,等到完成药品注册后开始生产和销售,专利保护就没有太多的剩余保护期了。而如果太晚申请,虽然会获得比较长的专利保护期,但会增加核心技术泄露的危险。另一方面要增加维权意识,在确定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只申请权利而不维护权利,将会导致有“保”无“护”的尴尬局面。
3.鼓励发明创新
发明创新才是中药传承的源泉。我们应在传统中药文化的基础上,推陈出新,革故鼎新,积极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让中药更好的传承下去,造福人民。
(三)中药商标权保护的建议对策
1.增强商标保护的意识
我国《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重视商标效应,增强商标保护的意识,尽早注册登记,避免自己的知识成果被他人不法抢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避免药品商标流失
商标专用权每10年就要续展一次,如果不及时续展,已注册的商标就很容被撤销,因此一定要避免药品商标流失。企业可以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仅要适当扩张品牌,在相类似的产品类别同样申请注册商标,重点突出商标,淡化药品通用名称,并将通用名称和药品的注册商标明显地区分开来,避免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解的注册商标,以免造成误解后消费者把注册商标淡化为药品的通用名称。
3.培育优秀驰名商标,鼓励进入国际市场
对一些盈利状况并不理想,没有能力大力进行宣传工作的传统中药企业,相关部门可以适度调整对于《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中第三条“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认定。并且对于质量好有潜力的中药产品,培育一些驰名商标,鼓励其在国外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一旦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就可以使真正历史悠久、效果显著的传统中药得到更好的传承,也能为我国带来大量的经济利益。
4.注意道地药材的保护
道地药材是指一定的药用生物品种在特定环境和气候等诸因素的综合作用下, 所形成的产地适宜、品种优良、产量高、炮制考究、疗效突出、带有地域性特点的药材。同样是“六味地黄丸”,因其原材料来源地域不同,药效就可能不同。但是鲜有企业对道地药材进行商标注册,因此可以结合中药的特殊性,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与商标制度相结合, 通过申请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来区别药品,确保质量好药效高的产品为消费者熟知。
四、结语
中药领域是我国少有的在世界范围内拥有技术主控权的领域,我们必须加强保护,才能让其得到更好的传承和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智力成果不被侵犯的制度,中药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但如何正确、充分的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将中药发扬光大,是一个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
从大的角度上来看,可以适度修改完善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让其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兼顾中医药保护的需求。而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上来看,则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利用法律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让传统中药更好的继承与发展。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保护并不能仅仅的局限于防止他人不当利用或占有,而应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断创新、不断的丰富其内涵,才能具有生命力。